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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0 14:11: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优秀范文】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包括下列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按规定应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准确、不真实提供相关内容的;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违反法定工作程序和时限的;

(三)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直接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最高行政职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与决定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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