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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完整)

时间:2023-06-10 12: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工艺美术大师在行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建立我市工艺美术人才培育选拔机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完整)



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工艺美术大师在行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建立我市工艺美术人才培育选拔机制,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217)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1419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三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以及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市工艺美术有关行业协会受市经信委委托,承担相应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有关事务。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且为丹东市常住人口;

() 具有工艺美术师、工艺技师等初级以上职称,或连续5年以上从事工艺美术产业的专业创作人员;

() 对我市具有资源性特色的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发展、人才培养、市场开拓、产业化等方面带动作用明显、贡献突出;

() 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以及丰富的工艺美术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

不参加评审人员包括: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以及已获得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大师。

第五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作品:

()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经历、职称、业绩、成果、作品获奖、带徒授艺等相关证明;

()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不多于3()

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且无模仿,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第六条 申报者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经信委组织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和作品等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者的技艺进行现场审核,录像备查。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市经信委成立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市经信委根据不同工艺美术品种评审的需要,建立市工艺美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入选专家库:

()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辽宁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高等院校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

()具有工艺美术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工艺美术行业或有关部门的知名专家。

第九条 评审办根据申报人数及申报作品所属的工艺美术品种,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的评委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名组长,主持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评审组的评委。

第十条 评审应按照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申报条件,对申报者进行打分,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评审名额按得分高低推荐入围名单,主要评审内容有:

()申报作品的技艺水平,包括作品的技艺、造型、构思、风格;

()申报者为发展我市工艺美术产业做出的贡献;

()申报者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作品获奖、作品展览(作品研讨会、作品陈列馆)、理论、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四章    公示及颁证

第十一条 评审办将评审入围名单及其相关情况通过市经信委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由评审办对申报者情况进行复核及调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评审办在综合评审组专家意见后,对推荐入围名单进行充分评议讨论,向市经信委提出市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将经审定的市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授予“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统一制发“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证书”。

“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优先推荐参评“辽宁省工艺美术大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获得“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准,撤销荣誉称号。

() 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 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在同行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丹东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当年如无符合评选条件的,可暂停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品种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工艺编织、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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