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110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建立问题发现及时、处置快速、监督有力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本溪市市政110监管工作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政110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建立问题发现及时、处置快速、监督有力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溪市在主城区范围内运行市政110监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110监管系统,是指依托市政110监管平台,以预先划定的责任区为管理基本单位,通过量化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建立由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监督评价等七个环节形成的完整闭合系统,实现精确定位、处置及时、考评科学的市政基础设施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部件,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
本办法所称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市政基础设施和市容环境受到影响或者破坏,需要市政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现象和行为。按照市政管理体系分为市容环境类、施工管理类、突发事件类。
第四条市政110监管系统,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高效监督、统一标准、统一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的市政110监管工作。
市政110监管中心负责全市的市政基础设施监管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110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政110监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市政110监管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负责编制市政110监管系统的技术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等;
3.负责研究建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长效机制和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
4.负责巡查列入监管范围的部件和事件;
5.负责受理投诉平台、媒体曝光、领导交办、视频监控、网站举报、监督员上报、各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反馈的市政基础设施部件和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按照工作职责,将案件派遣到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6.负责协调解决综合性、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部件和事件问题;
7.负责检查、监督和综合考评市政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理情况;
8.负责调度、指挥各类部件、事件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解决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问题,组织各部门定期更新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信息;
9.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形势和动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0.负责市政110监管系统的监督员、受理员、派遣员等队伍的配备、管理、培训和考核;
11.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解决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问题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整理、评价;
12.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调度。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为履行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的维护、处置、服务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力、财力保障,建立信息接收机构,配备信息接收设备,及时处置和反馈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信息。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掌握负责维护的部件变化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变化情况的信息提供给市政110监管中心。
第九条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应积极参与市政110监管工作,自觉遵守市政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政110监管中心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状况做出科学评价,对市政110监管信息应用情况做出分析,预示市政基础设施发展趋势。
市政110监管中心做出的评价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现状、目标完成情况和市民对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评价。
第十一条市政110监管中心应当制定有关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市政110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市政110监管系统主要包括无线数据采集、呼叫中心受理、大屏幕监督指挥、督察督办、考评管理、综合评价、信使服务、视频监控、移动视频传输、门户网站、视频会议等业务系统功能模块,以及协同工作、地理编码、基础数据管理、数据交换、构建与维护等系统。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预先划定的责任区域,根据部件、事件标准,通过监督员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市政110监管中心。
第十四条监督员由市政110监管中心负责统一进行法律、业务、综合素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监督员负责巡查或按要求普查、核实责任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问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110监管中心。
监督员应根据巡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问题并上报市政110监管中心。
第十六条监督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人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监督员采集的信息,对照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十八条市政110监管中心应充分利用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市政110监管系统。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十九条市政110监管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向责任单位下达派遣指令,并提出处置要求。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派遣指令后,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至市政110监管系统。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市政110监管系统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政110监管中心根据责任单位反馈的处置结果,指令监督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进行派遣。
第二十二条对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市政110监管中心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可由市政110监管中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协调。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出现突发事件后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问题责任单位的,由市政110监管中心临时指定部门或者单位先行实施应急处置,然后由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市政110监管中心组织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代为整改。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市政110监管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的工作状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实时将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市政110监管中心负责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市政110监管中心应当将有关影响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各类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综合,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在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在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监督员,市政110监管中心应当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二条威胁、恐吓、侮辱监督员,或抢夺、盗窃、毁损监督员的信息采集器,以及采取暴力手段致使监督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溪县、桓仁县、本溪高新区、南芬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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