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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意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23-06-09 12:22: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强化城市管理。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意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物业意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强化城市管理。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构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局、区发展改革委、江津质监局、江津工商分局、区消防支队、区司法局、区文明办、区民防办、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文广新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和区供水、供电、供气、闭路、通信部门及各镇街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单位、镇街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物业管理关键环节

(一)严格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招投标管理办法由区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二)严格落实物业管理备案制度

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要求,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程序,提高物业管理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新建物业时,应严格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证明材料送区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意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五)严格规范物业销售、交付环节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销售中心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事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停车场(库)、会所、幼儿园、游泳池、健身场地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合同附件附后,物业买受人应当对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移接交工作。相关单位对联合检查合格的共用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及时接收,并做好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组织业主接房时,必须在物管办公室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事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六)大力推进旧城区物业管理工作

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的原则,引导旧城区推行物业管理。对实施物业管理条件成熟的尽快落实物业管理,条件不成熟的稳步推进。区财政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设立专项保障资金,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旧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47号)要求,每年对旧城区环境整治改造和公共设施维护进行财政补贴。

三、加强指导,强力推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

(一)镇街要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把好程序关和人选关,大力推进各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发挥自治管理作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请相关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参加,讨论、研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四、加强监管,规范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汇报物业服务工作、财务收支、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限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规划、房管、建委、公安、市政、工商、环保等职能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二次供水、公共能耗等相关费用的明细表,接受业主监督。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在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五)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前3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15日以上。同时,将退出时间、理由报送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备案。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将物业管理用房、代管的公共经费以及业主清册、收费账册、竣工图纸等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移交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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