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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9 09:2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第一章总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

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出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和合理让利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行为,是指政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或上级政府合作设立子基金、少量直接投资的行为。退出行为,是指政府产业基金在达到特定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时,按照规定或章程协议约定从参股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应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督”的要求进行操作。要在章程协议中事先设计好政府出资部分的退出通道,明确让利方式,建立适时退出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退出程序,加强有效监管。

第二章  投资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政府产业基金一般采取“子基金”和少量“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县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县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是指工商注册在我县内的企业、注册在我县内企业及法人代表在县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我县投资控股子公司的县外企业。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投贷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类项目的资金投放力度,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五条  “子基金”模式。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政府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共同投资特定领域、特定阶段的一种投资管理形式。

县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要求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30%,且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我县域内企业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30%

第六条  “直接投资”模式。政府产业基金可以对比较好的招商引资项目和行业龙头企业实行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有“直接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原则要求以“跟进投资”为主。跟进投资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投资额度不高于基金管理公司或战略合伙人投资我县企业或县内企业关联公司实际投资额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0%。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直接投资企业应具备我县主导产业、重点领域的代表性,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商业模式,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县企业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没有安全、环保、纳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招引单位负责提交投资方案,县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论证,并提交县基金管委会决策。

第八条  实行“投贷联动”。对获得政府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引导合作银行进行不低于1:1的配套额度贷款,进一步发挥基金放大、引导作用。银行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由县财政调配政府性存款保障银行收益:贷款利率上浮10%以内的,县财政给予1:0.5的配套存款;贷款利率上浮20%以内的,县财政给予1:0.3的配套存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超过20%的,不配套存款。

第三章  退出与让利方式

第九条  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原则上应在产业基金投资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减少资本、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公司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县政府产业基金可报管委会审定后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出资手续的;

2.县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产业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十一条  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要求5年内退出,基金管理公司或被投企业应承诺股权回购,退出时应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并事先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政府产业基金实现收益的,可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让利对象包括子基金运营机构、其他社会出资人及被投企业股东。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可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但让渡收益总额不得超过税后收益总额。

第十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的收益让渡应与绩效目标挂钩,可事先在章程协议中通过设置投资规定区域/项目的金额及倍数、带动社会投资金额及倍数、实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来明确让利条件和让利额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与上级政府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从其文件规定,上级政府未明确规定的,依照本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开政办发[2015]87)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第(4)目、第五至七条规定废止,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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