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鼎湖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围绕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公开、公平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掌握好公开的范围、时间、内容;
(二)真实公正。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防止和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监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让广大干部职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设和发展有更多的知情权、评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广大干部职工对政务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干部职工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条件、程序和履行岗位责任;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主要责任人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一新闻发言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区司法局的性质、职能、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管理、基层司法工作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工作动态、组织人事、财务收支、基建工程、行政管理等。
第六条 律师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律师管理工作依据、律师执业证申办的条件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纪的处理。
第七条 公证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公证工作依据;
(二)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
(三)公证员清廉服务若干规定及制度。
第八条 基层司法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基层司法工作依据、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以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职能;
(三)“148”法律服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法律援助工作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和监督制度。
第十条 司法行政干警录用选调公开的内容:
(一)录用(选调)司法行政机关干警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执法依据、监督和违纪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类公开的内容: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任免;
(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
(三)公务员、职工年度考核;
(四)公务员奖惩;
(五)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六)合同制工人的录用;
(七)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福利政策和执行情况;
(八)医疗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类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四) 招待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类公开的内容:
(一)工程招标规定和招投标情况;
(二)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预算情况;
(三)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方式;
(四)基建工程的监理单位、监理费;
(五)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监督费;
(六)基建工程进度情况;
(七)基建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八)基建工程决算规定和结算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类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使用、维修情况;
(三)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品采购的情况;
(四)办公用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五)车辆管理规定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公开的形式与内容相适应。公开的范围内外有别,根据不同的政务内容分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在相应的范围内和形式上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外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司法局的性质和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和对外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办事指南、政务(工作)动态、财政预算决算等内容;在“鼎湖普法网”对外公布普法动态、法治创建等信息;
(二) “互联网+政务服务”。将相关服务事项进驻区网上办事大厅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并按照标准化要求编制统一申办受理标准;
(三)设立政务公开栏。在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对外窗口单位分别设置政务公开栏,介绍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承诺,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和监督制度;
(四)编印“窗口工作指南”。将公证、法援、律师管理等窗口单位有关对外公开又方便群众的办事条文逐项印成指南,使群众明白办事程序;
(五)公布投诉电话。政务公开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号码:0758-2621252)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
第十八条 对内公开的形式:
(一)公开栏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规章制度、组织人事、财务收支、基建工程、行政管理等;
(二)召开会议公开。根据不同内容在班子会议、局务会议、干部职工大会上公开;
(三)编印《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的程序与内容相适应。法规、政策性的内容采取相对固定的形式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定期公开的办法,阶段性的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十条 公开的时间要求。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除特别说明外,在作出公开、公示决定后一周内予以公开或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突发性和临时性的政务活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各有关股室在政务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临时性的工作要随时提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股室负责人草拟,分管领导把关送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加盖司法局公章后及时公布。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统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并作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落实监督措施。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为局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局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负责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处理监督员和外部监督机构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设想;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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