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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渝北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9 08: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渝北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渝北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7号)精神和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镇街属地责任,强化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

健全完善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使农村留守儿童普遍接受良好教育,身心健康得到全面发展,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成长环境有较大改善,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政府履职、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监护有人,学业有教、生活有助,健康有保、活动有地,安全有护、全民关爱”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督导帮护,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作为家庭关爱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依照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要求,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人子女多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老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孩子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二)加强属地监管,激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力量。各镇(街)要加强基层属地监管,落实必须的工作经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工作;建立准确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落实专门联系人每月动态管理;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引导、督促对其子女依法履行有效监护。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家庭及监护人基本信息,及时落实关爱保护措施和责任人;强化村规民约,实行外出务工人员报告备案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

(三)加强政府服务,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齐抓共管合力。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确保覆盖全区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要依法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区人力社保局要积极搭建留守儿童父母回乡就业创业平台,引导扶持城乡劳动者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区卫计委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儿童营养指导、计划免疫和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在农村全面落实6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政策,每年开展一次针对农村儿童的免费体检。区公安分局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随父母进城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拐卖儿童案件侦办责任制,推进“护校安园”行动,指导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选派优秀民警担任中小学校外法制辅导员,对易发的交通、溺水、火灾等事故及打架斗殴、盗窃、吸毒及性侵犯等常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宣传,落实户口迁移政策,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区司法局要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积极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四)加强学校监护,发挥农村留守儿童主阵地作用。区教委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要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建设,根据教育人口变化,统筹规划农村学校的撤并、恢复,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要建立学校(幼儿园)农村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动态管理,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对在校农村留守儿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落实责任领导、责任老师,落实关爱保护制度、措施,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探索有效的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照顾模式;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增强自护意识和能力,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要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管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要会同区公安分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要最大限度解决农村留守儿童上、放学交通问题。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实行“代理家长”制,健全结对帮扶制度,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定期向家长、受委托监护人通报孩子学习、生活、心理等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要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联系和交流;要优先将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寄宿制学校,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要强化假期管理,以送达书面清单的方式将农村留守儿童交付给村(居)民委员会,实现学校与村(居)民委员会无缝衔接,避免形成管理真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不得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或变相收费;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五)加强社会关爱,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区总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加强与在家的农村留守儿童联系,履行家长职责,关爱留守子女的生活、学习和成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团区委要组织广大团员、少先队员和青年志愿者,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实施“四点半课堂”“七彩假期”“流动少年宫”等项目,开展“手拉手”“欢乐星期六”等活动;通过“青少年维权在线”“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干预和个案帮扶。区妇联要组织爱心父母、志愿者团队等,开展“结对帮扶”“恒爱行动”“春蕾圆梦行动”等关爱活动;依托“家庭教育流动学校”“重庆家庭教育网”等载体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提升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家庭教育水平;通过“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和法律服务团队,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家长提供心理咨询和维权服务;通过牵头与其他群团组织联手打造“爱心童享筑梦行动”,实现需求与服务有效对接。区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慰问和资助残疾儿童。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此外,要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区公安分局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区公安分局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区公安分局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区公安分局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区民政局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区公安分局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属镇街。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镇街接到区公安分局通报后,要会同区民政局,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排除风险隐患,做到发现、报告、转介、干预、帮扶工作有效衔接,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生活困难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女童等重点对象,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及时实施救助保护。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区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区公安分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十六周岁以下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调动各方力量,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区政府建立由区民政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综治办、区网信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地税局、区发改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卫计委、区统计局等单位参加的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单位要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目标和职责,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能力建设。区民政局是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救助保护、兜底保障的作用。有关单位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基础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通过政策引导、财力支持,购买服务,大力扶持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需要。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本地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工作,密切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留守子女监护等情况。

(三)加强政策宣传。有关单位要加强法律法规等宣传解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要宣传报道关爱保护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侵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动员引导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加强督查考核。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细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并于每年12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民政局。同时,区政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内容,于每年12月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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