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意见为推进我区民办中小学健康优质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大渡口区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意见
为推进我区民办中小学健康优质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渝教民办〔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激发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努力构建“都市教育精品区”,为“新区品城”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民办中小学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办中小学保基本、民办中小学保选择的办学定位,促进公、民办学校共同协调发展。
(二)适度发展原则。合理规划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发展,使民办中小学发展与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优质发展原则。民办中小学是选择性教育,必须突出优质特色的办学定位,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
(四)依法管理原则。各部门要把发展民办中小学作为工作职责,清理并纠正对民办中小学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并落实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民办中小学发展环境,落实鼓励扶持政策,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推动民办中小学健康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到2020年,建成3所优质民办中小学。
四、主要举措
(一)改革创新办学体制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优质公办中小学进入教育引资市场,通过“名校联盟”、“品牌输出”、“捆绑发展”等方式与民办中小学结对帮扶,扶持民办中小学优质发展。
(二)科学规划民办中小学
1.科学合理规划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根据我区教育协调发展需要,规划部门结合教育部门对民办中小学布点的意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大渡口区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中,把民办中小学与公办中小学统筹规划、各有定位、共同发展。
2.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新建、改扩建用地可以采用有偿划拨的方式供地;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采用出让的方式供地。
(三)建立财政税收扶持机制
1.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发展给与补助和奖励。一是对征地办学、购买新校和新建教学用房的民办中小学,凡一次性投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投入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凡一次性投入2亿元及以上(含2亿元)的,按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二是根据民办学校实际情况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扶持资助。三是对被评为市级民办特色中小学和市级民办示范中小学的优质学校,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政府补助和奖励的资金,必须进入学校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学校发展。
2.建立教育经费扶持机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普通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学生人数给予一定公用经费补助。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和捐资举办、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其生均教育经费的安排参照本区公办中小学标准执行。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规定,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
4.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委托、采购等形式,向民办中小学购买就读学位。
(四)建立师资扶持制度
1.建立公、民办中小学结对帮扶制度。支持公办中小学优秀干部、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交流和对口帮扶,建立公派教师对口帮扶人事审批备案制度。经教育部门和公办学校同意,报人事部门研究备案后,公办中小学可以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教师到民办中小学对口帮扶,帮扶期内,保留派驻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其工资待遇由民办中小学支付。帮扶期满,派驻人员回原单位任教。派驻人员应与所在公办学校签订“派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约定公派帮扶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对派驻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考核、奖惩等综合管理由派驻人员所在的公办学校按现行政策执行。民办中小学干部、教师也可到公办中小学进修或挂职。
2.把民办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纳入全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与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民办中小学教师在职称评审方面与公办中小学教师一视同仁。
3.建立骨干教师支持培养制度。被评为市级民办特色中小学、市级民办示范中小学、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可按规定应配专任教师人数3%的比例派驻公办骨干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交流任教三年,支持民办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五)支持民办中小学自主招生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支持民办中小学面向市场,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自主招生。
(六)完善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
支持民办中小学按照“市场调节、优质优价、自主选择”的原则,合理确定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七)规范管理民办中小学
1.加强办学行为督导。一是建立民办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引导民办中小学依法办校、规范治校、优质办学。二是加强民办中小学年检工作,督促、指导民办中小学确定科学的办学定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2.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和指导。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确保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设相应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加强财务管理。一是民办中小学要按照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民办中小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规范民办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大财务信息公开力度,保证民办中小学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二是接受财政补助的民办中小学,须设立财政补助资金专账核算,民办中小学要在每年度末向审批机关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4.建立民办中小学退出保障机制。当民办中小学因政策变化、学校管理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办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分管副区长召集,编办、发改、教育、建设、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税务、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参与,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政策,解决突出问题,为民办中小学发展服务。
(二)加强风险防范。一是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并设立资金监管专户。此基金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运转。二是对办学条件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违规违纪的民办中小学,由教育、公安、民政、卫生、消防等部门及有关镇街振幅开展联合执法予以整治。
(三)加强服务宣传。区教委负责全区民办中小学统筹协调、审批服务、管理监督工作,健全为民办中小学发展服务的体制机制。积极宣传发展民办中小学的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中小学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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