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查清我市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抚顺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我市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完善各级地名数据库,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类,非行政区域类,群众自治组织类,居民点类,交通运输设施类,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纪念地、旅游景点类,建筑物类,单位类,陆地水系类,陆地地形类共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解决一地多名、重名、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按照“根据需要、突出特色、彰显文化、打造亮点”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编纂各类地名出版物,完善各级地名数据库,开发地名管理系统,研制地名信息服务产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收集整理地名普查文件、资料、成果,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三、组织实施
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抚顺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抚顺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抚顺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标准名称为“××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简称××县(区)地名普查办。各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抚顺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
6.总结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7.承办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市地名普查办职责:
1.负责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2.拟定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审核县(区)实施方案。
3.制定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宣传。
5.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过程监督、检查验收。
7.协调解决地名普查所需地形图和基础数据。
8.配合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名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
9.负责地名普查中重要地名标志的设计、审核和安装指导。
10.组织地名普查成果审核、汇总和上报。
11.完善市级地名数据库和普查档案,指导各县(区)完善地名数据库和普查档案。
12.负责组织编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
13.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
14.承办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用资料的整理与提供工作,保证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1.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和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督促检查验收以及成果转化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6.市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7.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8.市规划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和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9.抚顺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民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管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统计局、旅游委、地方志办公室、邮政管理局负责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专家组,为地名普查提供技术指导、学术考察、成果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工作安排
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普查准备阶段。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宣传发动,制定经费预算,落实人员、设备,组织各级培训,收集基础资料。
(二)普查实施阶段。进行内业登记,开展外业测绘,命名、更名、标准化处理,完善地名数据库,设置地名标志,验收普查成果。
(三)形成成果阶段。修改、完善、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总结地名普查工作,开发应用普查成果。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4年12月前,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区域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培训人员。2015年第1季度,组织市、县(区)两级普查人员参加省组织的业务培训,指导县(区)开展培训。
(三)收集资料。2015年第1季度,全面收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表、成果图、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成果,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化处理等资料,各级统计年鉴、各种名录史志、各类文化典籍等。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内业登记。2015年上半年,调查本行政区域所有自然与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及属性信息,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各类地名登记表草表,与收集资料进行比对、校准。
(五)外业勘察。2015年下半年,各县(区)依据各类地名登记表草表进行实地调查和补查。配合省指定的专业技术单位对地名定位点和地名标志坐标进行测绘,全面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填写、汇总地名登记表。采集地名及地名标志的实体照片和录音、影像等多媒体信息。
(六)标绘地图。2016年上半年,各县(区)根据操作规程,在地名普查办统一配发的地形图上标绘地名普查工作图。市地名普查办适时进行抽查指导。
(七)标准化处理。2016年上半年,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展标准化处理工作。
(八)数字化处理。2016年下半年,各县(区)配合专业技术单位将普查的地名和地名标志的属性与图形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
(九)设置地名标志。2016年下半年,由省统一组织设计、制作、安装重要地理实体大型天然石质地名标志,按每个县(区)平均7块安排。
(十)完善数据库。2016年下半年,市、县(区)配合专业技术单位将数字化普查数据导入地名数据库,依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完成矢量数据修正后,上报省地名普查办。省负责统一标绘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匹配地名属性和图形信息。
(十一)制作成果。2017年第1季度,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上报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和地名普查成果审批报告,完成普查成果制作。
(十二)检查验收。2017年第2、3季度,市地名普查办在县(区)级自查、市级核查后,对所有县(区)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待省地名普查办出具合格意见后,市对县(区)地名普查作出评价。
(十三)上报归档。2017年第4季度,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普查成果。各级普查办分别收集整理普查文件、资料、成果,建立普查档案。
(十四)编纂出版。2018年上半年,各级普查办组织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五)信息化建设。2018年后,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普查机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及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好地名普查工作。
(二)保障普查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把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落实好普查人员的野外补贴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等所需经费。各级普查机构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加强监管,确保专项经费合规、节俭、安全、高效使用。
(三)搞好技术保障。各级地名普查办要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咨询机构,为地名普查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要配置必要现代办公设备,提高普查科技水平。由省地名普查办将选定若干具有保密能力和测绘资质乙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名普查中的专业性工作。
(四)完善普查制度。各级普查办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普查成果上报、数据安全管理、沟通协调会商等相应保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普查。
(五)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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