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意见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驻省会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
办事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机关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设立的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工作效能,推动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五大功能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驻本市和驻外省省会城市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精简我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驻主城办事机构。撤销原永川八区县人民政府联合驻重庆办事处。现有区级政府、民族自治县政府驻渝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
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市政府及其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实行整合,保留市政府办事机构;涪陵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留守组整合到市政府驻四川办事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二)积极推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2.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处置突发事件、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做法、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的发展服务。
(三)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1.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面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执行《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坚决杜绝铺张浪费。
3.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从严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的双重管理作用,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1.严把入口。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派出单位要明确办事机构的机构性质、职责任务及人员编制,具备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和相关设施,并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市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2.明确责任。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除接受驻在地主管部门管理外,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市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管理,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负责各自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各派出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部门的主体作用,主动与驻在地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掌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
3.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干部交流有关规定,逐步建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要强化内部建设,细化各类人员职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人员业务培养和素质提升,改善办公条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社会监督,树立办事机构良好形象。
4.做好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外地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驻渝办事机构备案、年审、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机关事务局要立足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和文化交流合作与发展,组织协调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为驻渝办事机构工作提供便利,并适时向派出地政府通报驻渝办事机构的运行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机关事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对撤销的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妥善安置工作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将严肃处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市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