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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台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8 12:5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台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台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鞍政发〔201517号)精神,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蓝天工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实施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

按国家考核指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灰霾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出现天数较大幅度减少。

三、重点任务及责任部门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控耗煤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零增长。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牵头单位)。

2.加快实施气化工程。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加快推进台安经济开发区天然气替代燃煤工作。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牵头单位)、县城建局、台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推进台安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加快台安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投资3亿元,建设113MWCB13-8.83/5.3/1.4型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配3×75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

责任部门:台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单位)

4.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2015年底,台安县实现一县一热源,供热能力达300万平方米以上。

责任部门:县城建局(牵头单位)、县供热公司。

5.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小时,我县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原则上不小于65/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牵头单位)、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台安供电分公司。

6.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到2017年底,我县建成区内供暖燃煤锅炉全部取缔。现有台安经济开发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

责任部门:县城建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供热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

7.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8.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将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管理。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供水供电,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台安供电分公司。

9.加强镁砂行业污染治理。结合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镁砂等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对全县镁砂行业进行摸底排查,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到2017年底前,按照提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的原则,完成分类治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

10.加强服务业污染治理。对城市建成区学校、宾馆、洗浴、饭店及饮食服务摊点的锅炉、茶炉、燃煤大灶进行整治,严禁“冒黑烟”现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5年底,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县环保局督促完成辽宁华油石化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程。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县服务业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开展秸秆焚烧综合治理。县政府对秸秆禁烧及机耕还田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将纳入到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中。禁止在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农村对秸秆采取还田、堆肥、建沼气池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减少焚烧秸秆产生的烟尘污染。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农经局、农机局。

1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14.加强扬尘整治。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实施扬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

15.加快提升燃油品质。按期在全县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家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部门:县服务业局(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6.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全面实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安全技术检验等环节的环保标志审核,机动车尾气检测实现简易瞬态工况法。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交通局。

17.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县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18.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台安县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范围,在原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为县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区域性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等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

19.明确工作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区域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县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及上报工作。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

20.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控制重点大气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21.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公布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县经信局负责公布全县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及淘汰时限;县城建局负责公布拆除供暖小锅炉项目名单及拆除时限。

责任部门:县广播电视台(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城建局、县经信局。

22.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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