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规划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绍兴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制度】绍兴市规划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规划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职责
(一)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局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总师办负责县(市)规划局的信息公开督办工作;局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机关各处室、分局在公文拟稿时,应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信息
1.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内部处室、分局联系电话;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2. 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干部考核任免公示;
4. 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主要内容;
5.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流程;
6.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7.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8.基础测绘成果目录;
9.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2.绍兴市规划局网站(www.sxgh.gov.cn);
3.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6.电子屏、公示牌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填写《绍兴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转呈局领导批办,并分送相关处室、分局办理。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4.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和资料等信息;
5.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信息;
6.正在研究、审批或许可过程中的项目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三)申请处理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受理、谁公开”的原则,分别按下列规定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1.申请人应当完整提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材料,材料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本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四)处理时限
1.局机关各处室、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四、监督检查
(一)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处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二)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机关纪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
(一)涉及柯桥区、上虞区和滨海新城区域的规划部门信息公开,由所在区域分局负责。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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