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心圆文档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教育办法】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初中学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教育办法】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初中学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7 19:11: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初中学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市直初中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初中学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初中学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初中学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


市直初中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和《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办法》(绍市教〔201360号)精神,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结合市直学校实际,就市直初中学校全面实施教师交流制度装订如下办法。

一、交流对象

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12年及以上的教师(不含支教时间)。成建制撤并或更名的学校,视作同一所学校。

交流对象中有浙教人〔20137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若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每年参加骨干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骨干教师总数的15%,普通教师交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骨干教师交流的比例。

二、交流方式

教师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

教师交流分骨干教师和普通教师两种类型分别交流。

骨干教师界定:省特级教师,市属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市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市“十佳”青年教师标兵、模范班主任、师德标兵,市优秀青年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优秀教师,获得市属级及以上德育先进、先进工作者、先进班主任、先进班级荣誉的教师,学校中层干部等。

三、交流办法

1.学校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根据规定提出当年交流对象名单报教育局审核(详见《交流对象名单汇总表》)。

2.教育局公布交流岗位,教师可以根据教育局公布的交流岗位及个人的实际情况,填报个人交流学校意愿,供落实其交流学校时参考。

3.教师交流分骨干教师和普通教师二批进行。先安排骨干教师交流,当骨干教师交流中出现学科不对应情况时,由相应普通教师或新教师补位。当普通教师交流中出现学科不对应情况时,用新教师补位。

4.骨干教师交流先按学科建设需要与交流教师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配,个人意愿无法满足的,以电脑派位的形式确定交流教师的新学校;同理,普通教师交流中个人意愿无法满足的,以电脑派位的形式确定交流教师的新学校。

5.为继续加大对一初教育集团镜湖校区、元培中学分部的扶持力度,一初教育集团镜湖校区、元培中学分部在近三年内骨干教师只进不出,即不派出骨干教师参加交流,由相应普通教师补位参加骨干教师的交流;一初教育集团龙山校区、元培中学本部在近三年内当年应交流的骨干教师数的一半分别交流到一初教育集团镜湖校区、元培中学分部,另一半与其它学校交流。

6.参加交流的教师,已聘入中、高级教师岗位的,在现聘任周期内可不受新学校岗位设置的限制予以聘任,并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属学校中层干部的,在现聘期内仍享受中层相应待遇。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教师交流工作顺利推进,市教育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政治处、师范处负责,各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2.加强学习宣传。学校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增强做好教师交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教师交流工作平稳、有序、有效地进行。

3.工作日程安排。在630前,各校提出近三年交流计划并上报教育局审核,在75日前上报教师交流名单,710前公布交流岗位、交流教师填报个人交流意愿,7月底前确定交流教师的新学校,8月办理相关手续。

推荐访问:绍兴市 实施办法 教育局 【教育办法】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初中学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

版权所有:心圆文档网 2014-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心圆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心圆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豫ICP备140245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