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顾问团管理办法区法制办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制顾问团建设,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根据《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和《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南开区政府法制顾问团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政府法制顾问团管理办法
区法制办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制顾问团建设,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根据《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和《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开区政府法制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制顾问团)由从事法律职业和社会治理、公共管理等领域的法治实践工作者、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共同组成。
第三条法制顾问团以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法治政府建设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资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等重要功能,产生一批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有重大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法制顾问团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法制顾问团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法制顾问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学风严谨,品行端正,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治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熟悉区情、社情、民情,了解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未曾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六)法学专家学者,须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关实践经验,具有副教授或者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执业律师须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
(七)区法制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受邀请进入法制顾问团,指导法制顾问团建设和发展:
(一)特约咨询专家。受邀作为特约咨询专家的优秀法官、检察官、非法学专业领域的专家。
(二)区法制办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区法学会、区律师协会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人员推荐。
第八条对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遴选:
(一)区法制办组织筛选并提出人选名单。
(二)区法制办将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定。
(三)经区政府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法制顾问团专家名录。
第九条法制顾问团建设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优势突出、梯次递进的原则,遴选顾问团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支持顾问团专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条充分发挥法制顾问团在我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法制顾问团的社会影响力,支持和引导法制顾问团专家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任务部署,对政府重大决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等法治政府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基础性、对策性、前瞻性和预测性研究。
(二)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收集整理法制顾问团成果,定期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参阅。
(三)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展开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评估工作,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
(四)开展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对党员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法治专题讲座,对本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规章等法治业务培训。
(五)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优先从法制顾问团中遴选本部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特约咨询专家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参加选聘。
(六)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十一条法制顾问团不向顾问团专家支付固定薪酬。法制顾问团专家被聘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承担课题研究、编撰法治文献、参与相关培训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向法制顾问团专家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建立法制顾问团动态管理、合理更新、能进能出的更新复核机制。区法制办定期组织法制顾问团的更新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新增人选,按照规定程序增补进入法制顾问团并予公布;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顾问团人员,退出法制顾问团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顾问团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退出法制顾问团并予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法制顾问团专家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三)和差错的;
(四)辞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或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被解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顾问团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顾问团专家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制顾问团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法制顾问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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