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好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多级联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为运作原则,具有明确的产业引导性和指向性,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风险补偿资金总额6000万元、存续期为3年,由各级财政资金共同出资组成,首年募资3000万元,次年募资3000万元。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以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补偿银行及类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版权(著作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决策委员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运作,并按季度以委托管理资金余额2%的标准向资金管理人支付资金管理年费。
第六条 决策委员会由佛山市和各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等组成,是风险补偿资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扶持企业名单;
(三)确定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审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五)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第七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正、副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开展产业调研,审查合作方案;
(二)指导各专业镇开展引导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监督资金管理人的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四)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 资金管理人为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上接受决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以及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介绍引入适当的合作机构,并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
(五)按要求向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
(七)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为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佛山市为主要纳税地,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以下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三)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六)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主板和科技板挂牌企业;
(八)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十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个风险补偿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和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引入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化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同时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发挥资金杠杆作用。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或资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资料应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经决策委员会同意,资金管理人可以与其他类型合作机构开展支持入库企业融资的相关合作,实施相关风险补偿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后,合作机构应按月向资金管理人进行项目备案;对于资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不予以受理的风险补偿项目,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风险补偿项目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风险补偿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项目发生逾期的,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按合约规定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合作机构负责按照融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并全额承担利息损失和追偿费用。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补偿金经决策委员会认定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中支出。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机构办理具体划转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事后成功追讨资金的风险补偿项目,追讨所得在扣除相关追讨费用后应根据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应得部分应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缴入专户。
第二十条 当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资金50%的,应立即暂停该项风险补偿业务。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加快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资金管理人须聘请第三方银行对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专户并委托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决策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决策委员会如发现资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取消资金管理人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且要求资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项目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决策委员会,接受决策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完善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杜绝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融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资金管理人有权向社会通报事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各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