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市直各民营医疗机构:为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营
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市直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体系
(一)科学配置资源。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互补发展、错位发展,引导卫生资源向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倾斜。新设置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的原则,注重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样化医疗需求。
(二)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将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监管、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对辖区内各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明确部门内部分工,从依法执业、医疗质量、教育培训、财务收费、安全维稳等各个方面细化落实责任,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分管领导、有责任处室,全面开展行业管理。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规划、国土、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对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合力推动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良性发展。
二、提升能力,强化民营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
(四)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区医疗质控评价体系,通过每年开展2次以上质控联合检查和不定期的飞行检查,突出对药事、院感、护理、血液、放射等重点环节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医疗质量管理,将其纳入各类质控专项检查、培训之中,对其医疗服务核心指标进行监控,严格控制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中药贴均费用。
(五)完善医疗核心制度。民营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修订完善适合自身需要的医疗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门诊工作制度、处方管理、三级医师查房、分级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急危重患者抢救、会诊、围手术期管理、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分级管理、病历管理、危急值报告、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临床用血审核等制度。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范书写门诊、急诊、抢救、留观及住院患者的病历。要明确院领导、职能部门、业务科室在核心制度管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落实院、科两级负责制,把核心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六)细化“三合理”诊疗规范。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民营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对单项药品名列前位的要实行处方超常预警。落实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切实做到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认同,同级医院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严格掌握各类检查、治疗的适应症,坚决杜绝各类过度用药、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
(七)逐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民营医院要将临床路径管理作为规范诊疗行为的有效手段,明确入径的专业和病种数,有序实施;不断细化完善临床路径及分路径,扩大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和病种范围,实现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病种数、入径率“三个提高”和变异率、出径率“两个降低”的目标。
(八)认真落实手术分级管理。民营医院应当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不得越级手术;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等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手术。医疗机构应落实术前讨论和风险评估制度,为每位手术患者制定手术治疗计划或方案;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同意权,知情同意书签署规范、内容完整。
(九)切实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民营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循“技术先进、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符合医学伦理”的原则,合理提出医疗配置需求,按设备配置许可的要求,逐级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在批复有效期内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定办理设备配置许可证,健全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保障措施,及时总结和制订操作规范,建立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档案。对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设备,一律封存,不得擅自违规使用。
三、规范行为,推进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十)严格实行医疗机构准入规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把好医疗机构准入关,对医疗机构设置主体、医疗用房、布局流程、科目设置、人员配备、污水、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严格把控,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十一)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经备案不得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医疗机构所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多点执业等手续,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实习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必须由带教老师、执业医师在旁指导下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十二)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各地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认真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民营医疗机构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要严把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管理关口,建立健全内部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完善管理台账,院内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十三)加强放射诊疗管理。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的,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接触放射线人员要做好健康监护工作,并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四)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批内容相一致,严禁随意变换广告内容,不得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不得在广告中出现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在医院内部宣传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断方法以及不确定、不规范的诊断方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十五)加强医疗收费和医疗保险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收费和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民营医疗机构要强化对医疗收费和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认识,重视管理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制度;在医院、管理科室、业务科室等各层级建立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完善医疗收费标准确定、公示、执行、调价、监督、内部价格检查、投诉处理、价格违规内部处理、医疗保险检查监督、反馈跟踪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手段;根据单位实际,研究制定管理的流程和路径,不定期对内部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运用医疗保险等管理部门检查的结果,对发现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建立适当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四、优化服务,树立民营医疗机构良好品牌
(十六)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举办者和管理者进行政策法规、现代医院管理知识等的培训,促进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医疗核心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应当组织对卫技人员开展“三基”训练和考核,不断提高基本医疗素质。要支持和鼓励卫技人员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七)推进信息化建设。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整合本院HIS系统、LIS系统、PACS系统等,简化诊疗流程,方便群众就医。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加入全市区域卫生信息系统,患者可使用医保卡或统一的健康卡就诊,实现群众在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就医信息互通共享。同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办公信息系统,通过在OA系统建立账号、建立网上共享平台等,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权益。
(十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列入失信黑名单。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患者满意度等作为对其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挥榜样效应,带动民营医疗机构的整体发展。
五、严肃执法,净化民营医疗市场风气
(十九)严格执行处罚机制。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专项行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重点查找对民营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放射防护、医疗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将投诉举报集中、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继续加大对民营门诊部、个体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等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其执业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十)强化监管惩戒机制。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有效监管的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民营医疗机构人员信息、电子病历、影像系统、检验系统、合理用药、医保收费等信息,建立方便、实时、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利用大数据的实时抓取和分析实现有效监管,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继续实施民营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均进行记分登记,分值作为医疗机构校验、评审等的依据,在计分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和屡次发现违规行为的民营医疗机构实施第一责任人“约谈制”,使其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
(二十一)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将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纳入行业管理体系,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由于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相互推诿等导致的监管不力,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者被上级部门查处并通报的重大案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