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瓦房店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
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和《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6〕3号)精神,确保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坚持绿色发展和环境优化发展战略,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约束性要求,实事求是地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服务企业发展,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整顿对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或在建项目(重点是工业类、房地产类、基础设施类、第三产业类及其他涉及环境风险类建设项目)。
(三)整顿目标 。力争到2016年7月,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工作安排
(一)集中排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1月11日—1月31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所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环保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建设、交通、经济区管委会、乡镇、街道,通过发动企业自查申报和组织实地排查等方式,全面、深入、细致、彻底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形成具体清单明细。规划建设(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排查;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排查;轴承产业园区负责西郊、祝华片区内项目排查;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等项目排查。
(二)分类统计排查结果提出清理整顿意见(2016年2月1日—3月31日)。环保部门要对排查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并由经信、发改、城建、规划、环保部门审查违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选址、各类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要求和是否属于过剩产能、淘汰落后工艺(简称“4条红线”),提出清理整顿意见。对于触及“4条红线”的违规建设项目,应依法关闭。对于不触及“4条红线”的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且符合环保管理要求的,应开展现状评估,报环保部门备案完善;不符合环保管理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整改达到环保管理要求后,按“备案完善”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环保管理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关闭。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项目,应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提出的清理整顿意见由市政府组织环保、发改、经信、规划建设、交通、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研究确认。
(三)全面清理整治(2016年4月1日—6月30日)。根据清理整顿意见,对于需要依法关闭的违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设定关停时限,依法予以关闭;对于需要备案完善的违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须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并在大连日报公示一周后开展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对于需要进行整改规范的违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按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环保管理要求的按“备案完善”处理,未按时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环保管理要求的,由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需要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尽快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审批。
(四)工作总结(2016年7月1日—7月10日)。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送大连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环保、发改、经信、规划建设、交通、市场监管、法制、供电、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瓦房店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推动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有效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在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中,环保部门是方案落实责任主体,应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推进和日常指导工作;规划建设、交通、经济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是排查违规企业责任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是确认是否符合规划选址的责任主体;经信、发改部门是确认是否属于过剩产能、淘汰落后工艺的责任主体;环保部门是确认是否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红线要求的责任主体;各违规企业为整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整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整改工作。环保、经信、市场监管、法制、供电、公安等部门是执行市政府关停决定的责任主体。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彻底解决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企业环保相关遗留问题。对调查摸底不全面,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降低工作标准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视情节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