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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崇明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试行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7 11:4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试行意见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制订的的通知》(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崇明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试行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崇明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试行意见【范文精选】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试行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制订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1440号),妥善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试行意见所称随军家属,是指按有关规定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和落户崇明手续的驻崇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驻崇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县人民武装部是驻崇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县民政局协调驻崇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为辅助、就业托底为保障”的原则,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为随军家属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等都要承担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

驻崇部队应当积极配合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本县各级行政机关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七条 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本县各类事业单位录用。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每年在编制内优先录用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参加本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本县随军家属安置实际,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方案,面向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随军家属,开展定向公开招聘。根据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多少以及本县事业单位岗位需求实际,原则上每年推出35个定向公开招聘岗位。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的在崇单位应当支持落实本县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试行意见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试行意见第七条进行安置。符合本试行意见第九条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第九条 驻崇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安置指标和有关规定,给予指令性安置: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战时荣立三等功或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3.飞行员、潜艇干部或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

4.因战因公致残(六级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对其他在科研教学等领域或部队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实行有计划安置。

第十条 本县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数额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实际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融资、场地、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培训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可按照国家、本市规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每年“八一”建军节前要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四条 驻崇部队中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成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营区内保绿、保洁等公益性岗位,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组织起来,安排灵活就业。

对参与营区灵活就业的随军家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部队公益性劳动组织实际安置人数,给予该组织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资金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补贴标准为:就业满6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250元;满12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4500元。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两年。随军家属在享受以上补贴期间,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金和社区公益性劳动按月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费补贴等地方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随军家属的跟踪服务。对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凡符合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安排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并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参加公益性劳动期间,随军家属按月到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崇明分会联络处领取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各乡镇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扶持范围,通过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七条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中的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全额培训费用补贴。其他需要提升职业技能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中高层次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50%的培训费用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各乡镇、部委办局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和军地双拥共建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单位评选的一项指标。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双拥办和县人民武装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定期对各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拒绝履行接收随军家属工作义务的单位,由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本县安置指标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有关规定,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随调进沪前为机关在编公务员的,在本县接收安置机关(含参公单位)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进行安置;随调进沪前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在本县事业单位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录用。

第二十条 本试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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