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为依法有序开展我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闵行区2015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2015年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实施方案
为依法有序开展我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依法有序开展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着力推进基层民主,着力优化基层队伍结构,着力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着力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通过开展居委会换届选举,真正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乐于奉献、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居民选进居委会班子,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打牢基层社会管理的基础,为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步骤
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5月1日-6月15日)
1.成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各街镇(含莘庄工业区,下同)建立党委(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设办公室,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主任。指导小组的职责是指导和组织本地区换届选举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落实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发动和引导居民依法参选,检查和指导选举工作,受理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街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按照全区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形成选举工作意见,制定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方案,确定选举日程,明确选举工作要求。
3.做好选举准备工作。各街镇应建立领导联系指导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配强工作力量;认真开展选举培训,正确把握选举工作要求;要做好区人大代表视察选举的选点工作。
4.进行动员部署。各街镇应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广泛动员,宣传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确定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全面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
各居委会应按照区和街镇的统一部署,召集居民会议推选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由7—9人组成,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及时向居民公告,并报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接受街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11个方面:一是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二是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三是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是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五是组织居民登记,审查居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六是组织选民提名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七是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政府备案;八是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九是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是主持居委会工作移交;十一是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成立之日起到新一届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2.选举居民代表和推选居民小组长
(1)选举居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每个居民小组召开居民小组会议产生,居民小组会议由本居民小组18周岁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方可召开,按照居民代表职数,以得票多者确定当选。居民小组范围一般在10至30户之间,最大不超过50户,一般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5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向居民公布。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更换居民代表。
(2)推选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长由本小组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的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的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居民小组长推选产生后,应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备案。居民小组长可以与居民代表一并选举,以得票最高的为居民小组长兼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也可以在新一届居委会选举产生后,再进行选举。
3.拟订选举方案草案
居委会的选举方案应当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起草,应包括选举日程、选举方式、选举程序、选举经费、职数职位、候选人条件、计票方式等,以及其他具体措施和要求等方面,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违背,否则无效。
4.召开居民会议
各居委会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会议的一种方式,本居委会选举方案应经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居委会主任作本届居委会工作报告;由选举委员会主任介绍选举方案草案,并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5.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区和各街镇选举工作领(指)导小组及居民选举委员会,分别对各级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举业务培训。区培训的对象是各街镇选举工作有关人员。街镇培训的对象是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街镇选举工作联络员。居民选举委员会培训的对象是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居民小组长、选民登记员和选举大会及投票站的工作人员。
6.广泛开展宣传发动
各街镇和居民区应做好宣传方案,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突出宣传重点,通过会议、电视、广播、报纸、标语、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重要性的认识,熟悉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各居民区应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参加选举,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好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等骨干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把居民思想统一到选出好干部上来。各居民区要积极搭建竞选平台,把一些不规范的竞选宣传统一纳入到这个竞选平台上来,给予规范,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竞选发挥好组织功能。
(三)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组织选民登记
(1)划分选民小组,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划分;特殊情况以一定区域范围划分。
(2)根据本居民区人口及居住情况,确定登记人员,一般每个居民小组2-3人。对登记人员应进行培训。
(3)确定并公布本居民区选民登记的期限,选民登记的时间以3至5天为宜。
(4)组织选民登记,采取选民主动登记的方法。
(5)登记时要按规定,掌握好选民的年龄条件、政治条件和属地条件,确保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采用选民主动登记方法进行登记,选民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选举权利。
(6)选民名单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发现错漏的,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
(7)登记工作结束后,应将选民名单统一登记造册,并据此填发《选民证》;《选民证》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加盖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后有效。
2.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1)居委会成员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乐于奉献、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居民。候选人的具体条件由居民会议根据本居民区实际情况讨论确定,并在选举方案中进行明确,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居委会职位和职数可根据居民户数(人口)和居住情况确定,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3)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方案时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4)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有三种方式。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初步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5名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名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按姓氏笔画顺序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张榜公布。提名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由居民会议投票,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也可以用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采取一人一票提名候选人方式的,按照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5)采用无候选人“一步法”海选的选举方式,投票选举后当选的有效;没人能当选的职位,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再进行另行选举。正式选举后在低职位当选的人员,要竞选更高的职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先辞职,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参加竞选;若竞选失败,不再能当选正式选举中当选的职位。
(6)正式候选人名单以投票方式产生的,按得票多少顺序;以民主协商方式产生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7)在公布候选人名单后,应运用书面形式,客观公正地向居民介绍候选人年龄、文化、简历等情况。
(8)候选人的宣传和竞选,必须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应当填写《公正竞选行为规范承诺书》。候选人的宣传和竞选应当从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开始,到投票选举之前结束,选举日当天应当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9)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有候选人要求退出,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缺额的候选人可以从原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或者再经民主协商递补,并及时向居民公布。
(10)采取“一步法”选举的居委会,采取自荐参选的程序环节,即选举委员会组织有参选意向的选民,进行报名登记,并围绕这些人开展选举参选宣传工作。对报名参选的人员,可以统一在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书写或者张贴参选人姓名;未采取自荐参选等方式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写上或者张贴任何人姓名(如过去在中心会场写上居两委班子全体成员姓名等)。另外,对有同姓同名选民的居委会的“一步法”选举,应当加强选票设计和写票解释,使投票意向更加明确,避免引发难以确认选举结果的情况发生。
3.投票选举
(1)应当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一是确定选举大会中心会场监票、唱票、计票人选和投票站工作人员(候选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并进行相关的选举业务培训;二是确定并印制选票,准备票箱;三是张榜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中心会场场所;四是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若干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
(2)选举大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中心会场应举行庄重的选举仪式,播唱国歌,有条件的应安排录像。
(3)在中心会场外,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有工作人员3人以上。因故不能到场的选民,可在选举日前书面委托本居民区有选举权且参加登记的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
(4)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凭《选民证》或委托证领取选票。对已领过票的选民应在选民登记册上做好标记。
(5)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投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投票站投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结束,不得随意延长;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投票箱进行封口,并由3位工作人员直接送到中心会场。统一当众开箱后,按投票站清点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总数,选举有效,否则无效;确定有效后方可进行公开唱票和计票。
(6)唱票工作一定要规范,必须是一人专门唱票、一人专门计票和一人专门监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对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7)中心会场在选举委员会主任根据计票结果宣布当选情况后,将选票当场进行封存,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妥为保管(保管期为3年)。
(8)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并应在24小时内张榜公布,同时报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居委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5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未达到5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10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居委会成员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单。所得赞成票,采取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少于参加选举选民数的三分之一,方可当选;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少于参加选举居民代表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当选。
(9)居委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居委会工作;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居民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委员临时主持居委会工作。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1日)
1.认真开展总结验收。选举工作结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写出选举工作书面总结,并召开总结会议;总结材料和有关资料报街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在居民选举委员会总结的基础上,街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对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召开总结会议;并将街镇选举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报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各街镇的选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召开选举工作总结会议。
2.及时抓好新老班子交接。做好新老居委会班子的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正式选举当日,上一届居委会应当将居委会印章交给选举委员会;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选举委员会应在当日或者次日向新一届居委会移交公章。上一届居委会应在新一届居委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它事项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居委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移交。
3.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新一届居委会班子要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工作分工,并健全内部机构,保证居委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新一届居委会应抓紧建立健全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完善工作制度,组织修订居民自治制度,建立起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