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结合闵行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功能集聚区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聚焦重点领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意见】闵行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
创新创业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结合闵行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功能集聚区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加快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形成区域内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现就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众创空间载体建设
(一)鼓励各类主体建设众创空间载体。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改建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综合体等众创空间载体,经审核认定,对其实际发生的改建费用,按3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众创空间提供公共服务空间。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提供的公共服务空间按实际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公共服务空间(含创业苗圃、专业服务机构入驻空间等)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占众创空间总面积比例不超过20%,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
对登记备案的新型孵化器连续3年按实际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
(三)吸引专业孵化机构兴办众创空间。对新建的创业苗圃、新型孵化器给予开办费补贴,其中: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30万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50万元。
二、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四)支持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对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按每个预孵化项目5000元、在孵企业1万元、加速企业1.5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费补贴。
服务在孵企业、加速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并落户本区,按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占全部在孵企业、加速企业的比例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相应奖励。年度获投企业达到企业总数5%,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企业总数10%,给予30万元奖励;达到企业总数15%,给予50万元奖励。
服务企业上市且上市企业落户本区,按每家50万元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按每家30万元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
(五)鼓励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向众创空间集聚。支持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训练营、法务咨询、技术成果转化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众创空间,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
(六)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公益活动。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营造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对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经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科技创业公益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发展
(七)优化政府创新创业服务机制。建立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服务机制,围绕创业者的实际需求深入众创空间开展现场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通道。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支持。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优先对本区中小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进行示范应用。
(八)做好创业孵化接力服务。根据创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各街镇、园区聚焦优质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和配套服务。对孵化器、加速器培育的企业在本区高新区产业区块内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企业实际购房、租赁情况对购房总价的5%或三年期年度租金的1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创新创业融资服务
(九)发挥区创投基金引导效应。区创投基金规模扩大到20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设立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建立天使投资子基金,对初创企业开展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五年内可向其他天使投资股东原值转让。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参照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运营机制,对众创空间内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开展创业公益扶持。
(十)完善中小科技企业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加大对本区科技企业市场化融资信贷的扶持力度,服务支持中小科技企业通过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获得市场化融资。
对成功获得“科贷通”、“微贷通”、“创投贷”等科技信贷服务且正常还贷的企业,按其担保额(保险额)的1%给予企业担保费(保险费)补贴;企业贷款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对超出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15%的补贴。
(十一)鼓励开展“投资”+“孵化”。鼓励具有投资功能的孵化器、加速器、新型孵化器等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供天使基金,对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根据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三年期投资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孵化器提供的天使基金因股权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本金净损失,按实际到位投资本金的5%进行风险救助。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在本区建立产业孵化基金,开展产业孵化与投资,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阶段性参股形式给予相应支持。
五、附则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众创空间,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予以补贴。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品牌和领军人物(团队)的众创空间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十三)建立区、镇联动共担机制。加强区、镇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众创空间的各类政策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按照8:2比例共同承担。对本区重点培育和扶持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品牌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由区全额承担。
(十四)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由区科创中心领导小组组织对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如与原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12]19号)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六)本意见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