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市政府法制办部署,对我局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清理范围我局现行的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清理原则和标准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方案】大连市统计局201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201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部署,对我局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我局现行的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现行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规定违法内容或超越制定权限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规定了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内容的;
2.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明显有失公平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
2.行政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
3.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发生冲突的;
4.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发生冲突的;
5.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届满或未规定有效期但实施已满五年的,原则上应予以废止。如仍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重新申报备案。
三、清理工作分工
(一)局政策法规处
1.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负责对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审查。
3.负责审查结果的汇总,并将审查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
1.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意见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
2.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5年8月20日前)
1.2015年8月14日前,各部门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2.2015年8月20日前,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
(二)审查阶段(2015年8月21日—31日)
1.2015年8月31日前,局政策法规处对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
2.局政策法规处将我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进行备案。
(三)清理结果公布阶段(2015年9月15日前)
局政策法规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在局网站上对外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2015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应当做到认真、细致、全面、彻底,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清理,做到不遗不漏。
(二)由我局牵头的联合发文,由相关处室广泛征求其他单位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报政策法规处汇总。
(三)由其他单位牵头的联合发文,由相关处室针对我局负责的内容提出清理意见,函告牵头单位。
(四)各部门提交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文件目录、清理意见说明;拟废止的,提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所有材料要提供电子版和纸介质(需处内主要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