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深化改革创新,整合资源配置,强化基层监管,理顺职责关系,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着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减少监管环节,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县(市)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下同),并划入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设区的市本级可参照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做法,将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划入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辖区由各市根据市本级调整情况研究确定,可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也可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职务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农业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加大相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大部门制改革。
(二)整合监管队伍。市、县(市、区)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整合划入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质监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编制。参照省里做法将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设区市,要整合划入工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质监部门相关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组建直属执法队伍,设区市为执法支队,县(市、区)为执法大队,承担有关执法工作。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划转到农业部门。具体划转数量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三)建立技术支撑体系。设区的市本级设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整合划入质监部门所属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县(市、区)将相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整合各部门下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检验检测平台。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监管标准及配套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服务竞争环境,形成政府检测机构与民间检测力量相互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保留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下同)。市场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原则上按乡镇(街道)设所;其他乡镇(街道)可按区域设所,按区域设所的须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其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事先征求有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年度考核由县(市、区)有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市场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不少于1名协管员,实现乡镇基层食品等公共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基层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科学配置编制资源,着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一线力量,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市场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增加经费投入,加强硬件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化指挥平台等,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市、县(市、区)政府要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各部门的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整合调整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提升监管整体水平。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和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重点,优化相关监管部门职能配置,建立权责更加明确、界限更加清晰的市场监管职责体系。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市、县(市、区)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林、水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林、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机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设的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监管、打击、整治合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推进步伐,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省委、省政府将中央精神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从有利于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出发,作出了整合相关监管职能、机构和队伍力量的决策,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市场监管工作,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正常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周密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改革任务。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在2014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的职能、队伍、资源整合等各项工作。要抓紧研究制订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落实相关改革措施。要抓紧做好新组建部门“三定”工作,确保及早正常运转。在新机构调整到位前,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责仍由原部门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突发事件,实现与新组建机构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改革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省机构编制、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改革评估工作。
(三)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严明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等,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省级各部门要支持市、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不得干预各地政府的改革措施。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