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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彬县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06 17:11: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彬县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彬县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彬县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暂行办法(全文)



彬县大气污染治理考核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的各镇办(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等责任单位。

第三条  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治污降霾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计划,并报送县治污降霾办备案,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实施计划以及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逐月更新。

第五条  考核指标包括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下简称“任务指标”)和大气污染治理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以下简称“保障指标”)两大类。

(一)任务指标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等8项指标。

(二)保障指标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大气污染治理宣传教育等3项指标。

第六条  县治污降霾办根据全县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依据各责任单位实施计划,通过单位自查、日常督查、查阅档案、考察现场、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考核。考核包括例行检查、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

(一)例行检查。由各牵头考核责任单位每月对各责任单位上一月实施本办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检查,并将结果报县治污降霾办。

(二)专项督查。县治污降霾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工作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三)年度考核。每年对各责任单位上一年度实施本办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等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的专项督查。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考核要求,及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县治污降霾办。月度自查报告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度自查报告于下一年度110日前报送。

自查报告应包括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县治污降霾办负责对全县空气质量和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实行季度通报,牵头对任务指标和保障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得分进行排名,经县治污降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县委组织部等部门。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任务指标和保障指标年度综合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考核得分为任务指标(权重70%)和保障指标(权重30%)加权后的综合得分,同时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由县政府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镇办(管委会),县环保局暂停其辖区内一年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等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县级颁发的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排名末位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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