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引导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和管理,培育旅游休闲度假产品,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和管理,培育旅游休闲度假产品,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苏政发〔2011〕6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区域性旅游中心的意见》(连发〔2011〕3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区要求,能为游客提供度假、休闲、观光、商务旅游等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度假区规划、建设、设立和管理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制定促进全市度假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保障度假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城建、国土、环保、公安、工商、税务、物价、交通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度假区的发展工作。
第六条 度假区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特色鲜明、合理布局、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在县区范围内的度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度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度假区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度假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度假区规划的,应当由原编制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度假区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度假区规划。度假区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格局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连云港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二)地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陆域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
(三)资源特色明显,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四)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功能定位;
(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较强的市场吸引力;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符合度假区评定规范(度假区评定规范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含地域范围图件);
(二)度假区总体规划及批复;
(三)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批复情况;
(五)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六)其他用于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度假区的设立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县区度假区的设立由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申报。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市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度假区名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并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度假区应当设置旅游标志、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并保障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旅游、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度假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工作,配合度假区管理机构做好度假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毁坏湿地;
(二)擅自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三)擅自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其他影响旅游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在度假区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旅游信息服务;
(二)主题餐饮、旅游商品开发等;
(三)商务、休闲、游览、娱乐、体育、健身、文化创意等;
(四)其他特色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旅游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对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政策的以及列入省、市级旅游重点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对度假区内列入省、市重点的休闲度假、公共设施项目,优先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的交通连接线纳入全市综合交通规划,其中与国家AAA级(含)以上景区的度假区交通连接线,优先安排有关建设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度假区内的旅游项目在技改、收费等方面与工业项目同等对待;旅游饭店的水电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二十四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专用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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