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审计局重大事件决策程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沈阳市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审计局重大事件决策程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根据局实际需要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为局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涉法事务。
第三条 沈阳市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决策失误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局法律顾问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审计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计划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三)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法律纠纷;
(五)受市审计局委托,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六)向市审计局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行政管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审计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局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局办公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局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局法律顾问由在所从事的法律执业、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人士担任。应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局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及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九条 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后,再报送局长签署。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法律顾问可以提请局长召开相关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局法律顾问需要以局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时,使用沈阳市审计局印章。
第十二条 局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人员配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三条 局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本局报告诉讼、仲裁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局法律顾问每年应当向局报告年度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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