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提升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象办法】连云港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连云港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提升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加快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传播广泛、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网络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与接收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接收“盲区”。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辖区以及沿海海域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十二类重大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气象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为:各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连云港海事局、市广播电视台、连云港日报社、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指示,组织指挥全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督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协调处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指示;组织召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决策建议;总结分析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经验;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区)政府:协调、指导本行政辖区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组织落实本行政辖区内气象灾害应对和防范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单位及时播发、插播、刊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发改委:协调指导、协助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应急办:检查指导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协调成员单位信息资源共享。
市气象局: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牵头建设渠道多样、覆盖全市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网络;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监测和影响评估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防御知识等在电视及电台播出。
连云港日报社: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有关重大气象灾害报道及气象灾害评述刊载。
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利用部门平台,及时将一、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全网发布或小区广播;保证通信畅通。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公共场所户外显示大屏及时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住房局:负责协调各物管企业在其服务的小区及时宣传公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并根据需要做好重点区域的应急救援准备。
市农委: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涉农气象灾害的应急防御工作;提供相关农业生产信息及灾情。
市教育局:负责向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本系统应急防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及科普教育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并根据灾种重点做好建设工地等气象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信息传播和防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交通高影响气象灾害的应急防御工作。
市民政局:依托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气象信息员队伍,实现多员合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后灾情收集汇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应急防御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全市旱涝灾害的防御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疫情防御和公众卫生保健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建设海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网络,指导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做好海上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查指导气象高敏感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灾害防御工作。
连云港海事局:负责及时向涉海生产单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做好海上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及时组织各港口生产作业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一)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影响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根据相关气象业务规定,我市列入预警的气象灾害分为十二个类别: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道路结冰。按照影响地域范围、气象灾害强度、紧急程度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
(二)发布与传播方式
1.预警发布:当预计将发生灾害性天气,并符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范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市气象局应于15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信息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联络人、气象信息员、特殊敏感行业人群等发布。
2.信息传播:信息传播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于10分钟内通过自有媒介向社会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见下表);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向系统内相关部门和人员传达,并组织应急防御工作。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联动
各级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发展微博、网络推送、云媒体等预警信息传播新媒介,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进一步提升气象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山区、渔区的传播能力。
市、县(区)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实现气象灾害预警、灾情和险情等信息及时共享。
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气象灾害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在接收到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发送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信的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短信。
各成员单位在收到不同种类、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分析对本区域、本领域的可能影响,向职能管辖单位及下属单位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解除。经预测,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明显减轻,气象部门可根据规范要求经原渠道发布灾害预警解除信息。
第十条 气象灾害评估。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灾害影响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并通报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气象灾害影响损失情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联络人,并把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传播部门要落实业务单位或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并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制度,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效率,各县(区)政府及海事、海洋与渔业、港口、交通运输、民政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职能部门要汇总乡镇(村)基层负责人、渔民、海上生产单位负责人、运管单位负责人、灾害信息员等人员通信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以支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通信保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短信发送绿色通道及其他软硬件保障。
第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信息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信息传播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是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主要依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办法的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联动保障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