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定政发〔2014〕97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定政发〔2014〕97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深化养老机构改革,紧紧围绕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难题深化养老机构改革,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特困和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方向,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大力推进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城乡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养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协调推进、共同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三)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的原则。以加快供养性和护养性养老机构建设管理为重点, 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困难老人、市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对象,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总体目标
按照前两年打基础、建机制,后三年扩规模、上层次的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健身、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县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以老年健康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金融服务、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成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为公众接受养老服务和规范管理、政府采集行业信息提供支撑。积极推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向农村延伸,扩大信息化服务覆盖范围,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项目。积极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二)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闲置村委会、学校等,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农村较大的自然村,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知名度高、信誉好、善于经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开展示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先进县创建活动。
(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强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县社会福利中心的运营模式,加快县老年养护院康复中心建设进度,充分发挥政府托底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经济困难老人以及市级以上老劳动模范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散居和机构供养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积极推进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争将漳县老年养护院康复中心建成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各乡镇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建成至少1个规模适度的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建立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养老资源的共建共享。
(四)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深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可招投标允许短期(最长3年)出租,期满后也可优先续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用于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或医护人员护理补贴。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通过核算成本合理确定。
(五)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食药监、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食品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筹建养老服务机构批复书有效期为1年,在筹建批复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的,应当按照筹建程序,重新申报批复;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等兴办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六)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对县社会福利中心、县老年养护院康复中心和农村中心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定性为事业单位,成立机构,落实办公经费,同时为社会福利中心、农村中心敬老院、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每处至少安排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针对高等院校、高职、职中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并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的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2020年达到90%以上。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本县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5年,且满足县上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着力解决和改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条件,提高医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七)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县级医院有条件的话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八)建立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建立完善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旅游景点门票减免,景区内观光浏览代步工具实行优惠。县级人民政府视财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持有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市级以上老劳动模范、城乡低保特殊困难家庭老人过世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结合文化下乡等活动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九)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全面实施“福康工程”,为残障老年人提供辅具配置、假肢安装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生产老年人家用健康检测、治疗等智能终端产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要充分发挥中药材、中医针灸等优势,大力开发老年护理、康复、保健等产品和用品。积极培育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丝绸之路”旅游等老年旅游市场,开办为老服务网站和老年学校,支持老年广播电视发展和老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
(十)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开发养老用品、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养老领域社会组织参与开展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咨询评估、培训教育、职称评定等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实施“银龄行动”,探索建立老年人参与自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落实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学校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结合“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敬老文明号”创建、青年志愿者活动,依托“妇女之家”等,为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
五、建设方式
坚持整合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布局结构与服务需求相结合,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种类齐全的养老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科学研究制定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建设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城市要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要结合开展“1236”扶贫攻坚、“双联”行动和精准扶贫的有利时机,利用农家大院、闲置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全县每年至少建成11个以上互助老人幸福院。支持乡镇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一要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多元化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贷款担保工作。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财政贴息贷款,财政贴息不少于80%;对提供养老服务的小型企业或个体给予5—20万元的小额免息贷款。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支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以房助养等产品。二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清理出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的要用于养老项目建设。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三要完善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政府将不断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办公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新建(包括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25张以上(含25张)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分2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0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8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中福彩公益金部分属于市、县(区)级的,由市、县(区)级各承担1000元;属于县(区)级的,由县(区)承担200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建设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地方财政和福彩公益金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给予资助,对运营状况好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予以补贴,并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由县民政部门审定核实后会同财政直接拨付养老机构。县政府将每年60%以上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制定管理方案,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由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县上成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老龄委主任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老龄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靠实工作责任,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设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深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组织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充分利用“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开展,树立典型,组织推荐和表彰命名社会服务窗口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加大助老为乐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教育部门要重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等传统文化教育。宣传部门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积极协调引导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保险相关问题。民政、宣传、教育、公安消防、卫计、国土、建设、人社、商务、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四)完善措施,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严格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依据住建部、民政部下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民政部下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人社部办公厅下发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出台星级评定、资格认证、年度检验等各项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检查监督有标准依据。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确保老年人得到满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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