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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顺义区关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05 10:4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的暂行办法为规范全区国土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地上物)的移交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顺义区关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顺义区关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暂行办法(完整)



关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

其他设施移交处置

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区国土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地上物)的移交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0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228号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处罚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处置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监〔2014515号)以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处罚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处置工作的函》(京国土监函〔2014117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违法占用土地上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二条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维护我区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

第三条  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中严格依法履职,没收的地上物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没收移交程序应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五条  对地上物的移交处置要尊重现实、便于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对地上物的移交处置,坚持“整体移交、权责对等”原则,便于接收单位管理。

第七条  确保地上物移交后的使用安全。

第八条  对地上物的移交处置,要做到程序严谨、衔接紧密,可操作性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依法依规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拟定移交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待区政府批准后,将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物属于国有资产的移交区财政局、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移交区经管站。

第十条  区财政局将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物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按区政府批准的移交方案移交接收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区经管站将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物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进行登记,并按区政府批准的移交方案移交接收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接收管理单位对没收的地上物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  市规划委顺义分局负责审核没收的地上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地上物移交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指导。

第十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行政处罚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等。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接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接收管理单位)负责处置方案制定,并监督协调和组织对地上物的腾退;负责没收后地上物的拆除、管理与使用等工作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依法对地上物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拟定移交方案报区政府,并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区经管站按照各自职责将违法用地地上物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地上物登记后,在30日内由市国土局顺义分局、接收管理单位、区财政局(区经管站)共同完成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移交工作结束后,在30日内接收管理单位应组织召开接收资产相关会议,拟定完成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对没收后的地上物,由接收管理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

第二十一条  保留并补办手续

(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可以补办手续的工业仓储项目,经区政府批准,按政策规定和评估后,国土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物一并招拍挂;对于经营性项目,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参照上述模式处理。

(二)对可以补办手续的非经营性项目,在依法批准后,由区政府批准的接收单位管理。

(三)对于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未批先建拟按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履行处理程序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依法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未批先建项目,履行处理程序后,具备征地条件的补办征地供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没收的地上物属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以无偿返还用地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集体土地上没收的地上物,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质量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可由接收管理单位委托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形式予以处置,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地上物处置完成后,接收管理单位将处置结果报区财政局或区经管站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接收管理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管理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对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巡查监管,严格控制使用用途,确保不发生新的违法建设,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财政局、区经管站、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顺义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接收管理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职责,拟定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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