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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意见(全文)

时间:2023-06-04 15:0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财政运行呈现出收入增速加快、结构不断优化、财力重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意见(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财政运行呈现出收入增速加快、结构不断优化、财力重心下移、县乡财政困难明显缓解的良好态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市县收入划分不够科学合理,部分行业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促进科学发展的调控导向不够明显;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一些地方仍按分税制前的老体制递增上缴,财政上解压力较大;市县财政收入口径不够完整,不能准确反映当地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省市间收入混库、错库等问题时有发生,等等。为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引导各地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以市为单位整体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在保证各级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下划省级税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更好地促进各地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增强县乡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按照国家财税改革取向,积极构建省与市县财力同步稳定增长机制,有效调动市县政府科学发展、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更好地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基本原则

1.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保证省与市县既得利益,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促进新增财力在级次之间、地区之间合理分配,重点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2.公平统一,简明规范。坚持财政管理体制全省统一,营造公平发展环境。简化体制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从体制、制度上防止或杜绝调库、混库等违规行为,保证财政体制高效安全运行。

3.强化激励,促进发展。完善财政分配政策,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县政府把发展的着力点转变到调结构、增效益上,在努力扩大财政收入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4.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扩大省级税收分享范围,保证省与市县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税制改革、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减收风险,进一步强化各级发展责任,凝聚发展合力。

二、具体内容及相关政策

()下划省级部分收入。为进一步加强市县财政建设,准确反映各地经济财政综合实力,自2013年起,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石化企业增值税,胜利石油管理局增值税,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下划市县,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对省级下划的收入,以2012年决算数为基数,每年由市县定额上解省财政。改革后,省级保留的税收全部为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税收,具体包括: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增值税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电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速公路及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及中央财政划转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

()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税收增量分享机制。为简化和规范财政体制设计,进一步突出对科学发展和资源节约利用的调控导向,自2013年起,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退税,下同)、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比核定的2012年收入基数增长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耕地占用税2013-2015年省级暂不分成。省级分享的税收,年终由市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对今后国家新设立或下放的税种,省级将适时进行调整。

()取消原体制递增上解政策。为减轻上缴市县递增上解压力,自2013年起,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市及相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2012年原体制上解额为基数,每年定额上解省财政,不再按照3%的比例递增。各市因取消递增上解比例相应增加的财力,要全部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建立中石化胜利油田石油增值税和资源税省市分享机制。为支持产油区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对2011年度资源税改革增加的石油资源税收入,省级按一定比例每年定额补助产油区政府;对2013年以后中石化胜利油田石油增值税和资源税收入比2012年基数增长部分,由省与产油区政府按照73的比例分成。产油区政府分享的税收,由省财政厅按上一年度分地区原油产量等客观因素进行分配,通过当年体制结算补助各地。

()调整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省级分成政策。为引导资源产地加大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修复力度,自2013年起,将省属及以上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分成比例统一降低到50%,将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省级分成比例降低到30%。各市因政策调整增加的收入,要专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资源产地环境修复。

()完善出口退税省市分担机制。为进一步减轻市县出口退税压力,自2013年起,对市县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级补助50%,其中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统一提高到70%。原菏泽市出口退税省级负担三分之一政策不再执行。为保证新老政策衔接,以2012年省级对菏泽市的出口退税补助额为基数,每年定额补助菏泽市。各市因省级多负担出口退税相应增加的财力,要重点用于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对省级因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收入给予全额返还。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跨越发展,2013-2015年,对省级因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收入给予全额返还,分县返还数额合计不超过财政困难县(市、区)所在市以市为单位计算的净上缴省级新增财力。省级返还资金,由财政困难县(市、区)重点用于培植优势产业、壮大支柱财源、加快园区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

()对省级分享税收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返还。为引导各地立足发展努力增收,2013-2015年,对省级分享各市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收入,以市为单位计算比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对已享受省级集中收入全额返还政策的财政困难县(市、区),不再重复返还。

()对县级税收收入上台阶给予奖励。为支持各地整体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力,2013-2015年,省级以每5亿元为一个台阶,对税收收入规模首次迈上新台阶,且税收收入增幅和税收比重达到一定要求的县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强化财政收入质量考核和政策约束。为促进各地努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改革后各市纳入省级分享范围的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收入不得低于核定的基数和上年执行数,且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地区当年公共财政收入增幅,否则省级将按照“就高”原则对其差额进行扣解。

三、配套措施

()同步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各市要按照这次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理顺和规范市以下财政体制,将省下划的税收以及目前县域内属于市级的税收,尽可能下划到县,并在财力上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市、区)倾斜。所辖县域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区域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缩小县域财力差距,提高县级财力保障的均衡度。对市级主动下移财力、均衡辖区内财力差距效果显著的市,省级给予适当奖励;对市级所辖县财力差距扩大的市,省里将相应扣回所在市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各市财政体制调整方案,需报省政府审查通过后再正式发布实施。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结合国家统一部署,在科学合理界定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控制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县级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增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约束导向,对县级加快发展、市级加大财力下移给予奖励,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步伐,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和已到期项目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一致、扶持对象相同的项目进行整合。逐步取消省直部门分配的下级对口部门业务经费等一般性补助项目,相关资金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市县政府的资金分配自主权。

()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各级财税部门要科学组织收入,挖掘税收增长潜力,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不断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完善税源控管体系,严格依法征税管费,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可靠。认真做好地方税务系统经费划转工作,切实保障地税部门工作经费,大力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体系,将公共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各类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从严从紧控制行政成本、“三公”经费等一般性开支,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健全制度办法,加快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管理格局,建立健全“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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