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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时间:2023-05-30 08:2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建设,全面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政令、警令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建设,全面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含基层派出所)副科级以上实职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贵阳市公安局党委对全市公安机关副科级以上的实职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政令、警令不畅,工作效率低下;或者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及工作失职引发群ti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民警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以及发生因严重执法过错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案件,应当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领导干部问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处、渎职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我市各区、县(市)局内部各工作部门以及市局各单位的内设科级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我市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单位分管队伍管理的政委及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副支队长、副主任等行政副职,或者对参与决定的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我市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单位的行政主官,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主官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贵阳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对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要部署以及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不按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及时办理,而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效率低下,致使政令、警令不畅或者影响公安机关整体部署等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发生重大事件、事故、案件不靠前指挥,决策失误,对发生群ti性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或者瞒报、虚报、迟报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及群ti性事件重要情况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民警职责范围内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失察、失管、包庇、纵容,致使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重大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盲目决策,造成重大不良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本单位、本部门民警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者纵容,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六)授意本单位、本部门民警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治警不严,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单位、民警发生以下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密、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追究领导责任;

1)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滥用警械、械具致人重伤、残废、死亡的;

2)违反规定,导致枪支丢失或把枪支转借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五条禁令”,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残废、死亡的;

5)指使、怂恿、参与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致人重伤、残废、死亡的;

6)私分公款(物)、赃款(物)等群ti性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7)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屡禁不止;使用白条收缴赃款、赃物和罚款;占有、挪用罚没、赔偿、保证金等款物的;

8)非法拘禁、变相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

9)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扣押人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上级干预拒不纠正的;

10)因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结伙脱逃、暴狱或被在押人员殴打致残致死其他在押人员的;

11)在执行公务中,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12)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失职、渎职造成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追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受到追究,以及造成其他重大冤、假、错案的;

13)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致群众反映强烈而引发投诉的;

14)在公共场所发表有损公安形象的言论,或者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安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市公安局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经济处罚(含扣除当月岗位津贴、扣发年终目标奖;)

(五)延期晋升警衔、予以警衔降级;

(六)组织处理(含停止执行职务、调整、免职、辞退等)

(七)取消当年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评优、评先资格;

(八)责令辞职、引咎辞职;

(九)党纪或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采取前款(一)(二)(三)(九)项方式问责的,由市局纪委、监察室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采取(四)(五)(六)(七)(八)项方式问责的,由市局政治部会同市局纪委、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对构成违纪行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一)错误是由于轻微过失造成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错误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问责的程序

市局纪委、监察室、政治部是我市公安机关内部领导问责的主管部门,市局党委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时,由市局党委分管联系领导责成问责对象当面汇报或者作出书面说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市局党委主要领导批准,责成市局纪委、监察室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应当在20日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情况复杂的,报经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对于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规定的时限办理。

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提出问责与否的具体处理建议报市局党委,由市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市局党委作出问责决定的,由市局纪委、监察室制作《问责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问责对象,并告知问责对象要求复查、复核的申请权和申诉权。《问责决定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于《问责决定书》不服的,在接到处理结果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局纪委、监察室、市局政治部申请复核复议;纪检、监察、政工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书后及时进行复核复议,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涉及干部管理权限的,由上一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与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协商后,共同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各区、县(市)两级公安纪检、监察、政工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科、所、队副职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628日颁布的《贵阳市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筑公发【20077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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