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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划】哈尔滨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时间:2023-05-22 19:4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哈尔滨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哈政发〔200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规划】哈尔滨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供大家参考。

【消防规划】哈尔滨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哈尔滨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哈政发〔200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89号)精神,推动全市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合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遵循现代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的客观规律,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平安哈尔滨”的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线,以建立健全全市综合防灾救援体系和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提升消防工作水平,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建立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城乡防火条件明显改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三)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和地方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四)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出发点,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 

(五)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普遍开展,消防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

(六)城镇消防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欠账”全部还清并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情的消防制度,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保障能力,全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明显提高。

(八)公安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有效落实,消防站各项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消防特勤力量训练和作战体系基本形成。

(九)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整体战斗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任务 

(一)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考评办法,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对本行政区域内经常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能,落实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定期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2.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建设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各级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对新建小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并保证与消防规划要求相一致。各级建设、城管部门和通信公司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各级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和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规划。

3.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项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工商、文化和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公众聚集、娱乐场所时,应当审查其相应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函告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未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建设、城市规划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产生火灾隐患。

4.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系统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引导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估、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中介资质管理制度、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成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制订《哈尔滨市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强化保险手段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运用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整改火灾隐患和杜绝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参加保险的,不得准予行政许可。保险人要在承保前对有关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承保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消防安全状况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二)强化消防综合治理,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1.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粮库、木材加工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治理。配合城市改造规划,优先规划改造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暂时不能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0077月底前,各区、县(市)应当全面建立起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整改周期内整改率要达到100%,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2.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查封、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和惩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2010年年底前,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坚决杜绝新的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各级公安消防、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2007年年底前,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2010年年底前要达到95%以上。

3.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要成立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聘请电气、化工、汽车、刑侦和法制等专业人员参与火灾调查,提高火灾事故的查清率和结案率。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4.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农村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火灾防范体系。全面推行“七(十)户联防”,2007年年底前全市参与联防的农户要达到总户数的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在制订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时,同步编制消防规划。结合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和能源建设等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5.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火灾防范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居民委员会要在各住宅区设专(兼)职防火员,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人员采取有效看护措施。充分利用社区及各单位的保安力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志愿者和义务消防监督人员数要达到社区总人数的1%以上。2007年年底前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率要达到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

6.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内容。2007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制订幼儿园、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安排教育课时,保证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各大专院校要普遍成立师生消防宣传组织或义务消防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消防知识普及率。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各类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加大消防宣传频次。各单位、场所要加强对职工、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抵御火灾能力

1.编制和完善城镇消防专项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抓好城市和城镇消防规划的制订、修订工作,并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各区、县(市)应确保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镇总体规划、城镇开发建设同步推进。2007年底前810县(市)的消防专项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要全部完成。新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区等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同步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做到一步到位。农村的消防规划要根据农村的特点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抓好消防水源、消防道路、消防安全布局等规划建设。

2.加快消防站建设。要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消防站建设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辐射至乡镇和农村地区,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消防救援格局,建立道路交通和城市建筑综合消防救援网络体系。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增设消防站6个,其中普通消防站5个、特勤消防站1个,在道里区新建爱建特勤消防站和空港普通消防站,在道外区新建天恒普通消防站、改建化工普通消防站,在南岗区新建农科普通消防站,在香坊区新建通乡普通消防站。

3.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应与城镇开发、老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园区和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附近的公路,应当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沿公路各类建筑的增多按照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消火栓。消火栓不足的要充分利用江河湖泊修建消防取水口。消防给水管道陈旧造成水量、压力不足的,供排水部门应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或更新,满足消防供水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修建公共消防蓄水池、水井等消防设施,城管部门应积极采用技术措施改造下水道作为消防应急用水;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也要积极修建本单位消防蓄水池、水井等储水设施。“十一五”期间,全市要新增消防水源159处、维修改造水源137处,在香坊区新建设水源29处,在南岗区新建31处,道里区新建32处,松北区新建10处,道外区新建44处,平房区新建4处,阿城区新建4处,呼兰区新建5处。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

1.加强消防车辆建设。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和火灾特点,按三大功能区域有侧重地落实配置消防车辆。一是在道外区和香坊区形成一个以扑救化工事故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重点配备重型泡沫车、高喷车、泡沫干粉联用车、防化洗消车和抢险救援车。二是在道里区和南岗区形成一个以扑救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救人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重点配备举高消防车、照明排烟车和抢险救援车;三是在道里区形成一个扑救企业、大型仓库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重点配备重型水罐车、高喷车和照明排烟车。200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大(中)队的消防车辆要在数量上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最低配备要求。“十一五”期间,全市要新增消防车辆76台,其中特种车辆24台、消防艇2艘。

2.加强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建设。2006年年底前,各地区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100%,特种防火装备率达到85%以上;2007年年底前,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率达到90%以上;2008年年底前,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95%以上;2009年以后,要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更新换代装备,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求。

3.加强消防通信建设。继续坚持“科技强警”发展战略,逐步实现灭火救援和部队管理远程监控。2006年年底前,实现消防部队办公自动化,开通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系统。2007年年底前,全市消防部门和消防通讯指挥车要具备现场实时图像传输功能并与省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开通GPS卫星定位系统,所有消防指挥车和战斗车辆全部配备定位终端。2008年年底前,在各地区公安机关350兆无线集群通讯系统基础上,完成全市消防部队火场350兆无线集群通讯系统建设。

(五)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灭火救援体系

1.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增加消防现役编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招收30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解决公安现役警力不足问题。制订出台《哈尔滨市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巩固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农村专职消防队。采取适当方式保留或整合在经济转轨、企业剥离办社会过程中剥离出来的消防力量。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所有单位和社区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拓展农村消防力量发展空间,争取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不断增长。2008年年底前,全市重点乡镇要建立农村专职消防队。2010年年底前,全市普遍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乡村群众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

2.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加强消防特勤人员、车辆器材、场地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抢险救灾作用。全市所有标准型普通消防中队和县(市)消防大队要组建抢险救援班。200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特勤消防中队和普通消防中队抢险救援班的车辆、特勤装备配备要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年底前,全市消防特勤队覆盖率要达到100%,具备应对各种特殊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1.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规定。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武警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年底前,消防业务费测算指标落实到位率全部达标。加大消防部队后勤保障经费投入,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改善官兵生活条件,提高官兵福利待遇,保证消防部队的高度稳定。

2.确保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对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实行计划单列,按照大城市不低于6%、中等城市不低于8%、小城市(县)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消防设施建设状况逐年提高投入比例。

3.拓宽社会消防资金供给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3.64亿元,用于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成立消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七)从严治警,提高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打造过硬的消防队伍。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和谐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把握消防部队领导班子建设规律,不断创新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和方法,努力实现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化、知识化、科学化。推进“三基”工程建设,加强典型培养与交流,抓好基层,打好基础,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部队防、灭火工作水平。

2.开展岗位练兵,提高部队整体素质。建立消防部队全员岗位练兵长效机制,严格实施岗位资格制度,强化在职培训。2007年年底前,实现消防部队岗位练兵网络化。开展部队远程教育培训和网上岗位练兵,加强官兵基本功训练,增强部队管理能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坚持从实战出发,进一步改进业务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及时调整灭火作战预案,做到应用性训练与实战相结合,切实提高消防队伍应对各类火灾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消防行业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做到监督与服务并举。根据形势变化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大力提倡和开展树消防部队新风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鼓舞部队士气,构建和谐消防部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包括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切实增强“政府抓消防、政府建消防”的法制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为消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落实目标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消防事业发展的重点和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论证、评估,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进一步明确消防事业经费保障主体责任,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合理使用资源,促进消防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和检查,并将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确保按期完成各项规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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