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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19 15:11: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坚持下来,形成学习的习惯,只有形成习惯了才会顺其自然做好每天的事情。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精选考点,欢迎学习!【考点一】反诉成立的条件一、反诉的形式条件一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优秀范文】

  坚持下来,形成学习的习惯,只有形成习惯了才会顺其自然做好每天的事情。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精选考点,欢迎学习!

    【考点一】反诉成立的条件

  一、反诉的形式条件

  一 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二 反诉提起的时间: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任何时间里提出

  三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四 反诉与本诉须适用相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二、反诉的实质要件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存在关联性,二者是在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

    【考点二】反诉的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一 在接受起诉状副本后即向法院递交反诉状

  二 在答辩状中声明提起反诉

  三 口头声明反诉

  四 如果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本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二、反诉的受理

  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三、二审中反诉的处理

  一 处理方式:允许被告在二审中提起反诉,但在处理方式上,只能以调解方式予以进行,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 存在的问题:

  1. 容易造成诉讼突袭

  2. 给被告滥用反诉权、规避级别管辖规定提供了可能

  3. 允许二审反诉→答辩时间和调解时间,容易造成诉讼拖延

  4. 法院进行调解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自愿原则不尽吻合

  三 书本意见:二审中当事人提出的反诉不具备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当事人诉权平衡、程序保障和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原则上不应当受理。

    【考点三】回避的种类

  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将回避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这一权利,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碍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为保障当事人在了解办案人员情况的基础上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2条都明确规定,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告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等情况,以便其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3.指令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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