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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促进伊春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包括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其行政辖区面积为5026平方公里,其中重点控制区城(中心城区)面积为200平方公里,总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69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8?2012年,与《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保持一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伊春市中心城城市总体规划》、《伊春市中心城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五条 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规划期内,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落实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2.切实落实“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5号”文精神,从土地供应管理和城市规划的角度出发,调整房地产市场住房供求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理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调整住房供求关系,加强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保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4.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合理引导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和建设模式;
5.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6.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重点保证政府保障型住房和中小户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布局住房区位,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方向发展;
7.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政府保障型住房和中小户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第六条 规划目标
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
(一)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
(四)基本实现城镇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 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内伊春市中心城范围内的住房建设,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不包括农民住房,拆迁安置房。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住房建设现状情况
根据我市住房情况调查,至2007年底,全市住房建筑总面积为2183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建筑总面积为643万平方米,全市成套住宅建筑总面积为790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建筑总面积为271万平方米。全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0.01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1.13平方米。
第九条 住房建设需求情况
根据规划区内人口增长、商品住房市场发展态势,以及本地特困家庭住房分布状况,参考伊春市相关指标,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为8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商品住房30万平方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8万平方米;新建廉租房2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第十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0450套,总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一)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政府保障型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二)规划期内,供应廉租房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48万平方米,商品住房30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政府保障型住房及建设目标
(一)以政府为主导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二)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区内城市双特困家庭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7000套,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500套,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住房及建设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建设其他商品住房3450套,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根据市场需求预测以及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调查,结合土地、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建住房年度目标为:
1.2008年,各类住房建设2000套,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400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6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2009年,各类住房建设2600套,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400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1200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3.2010年,各类住房建设1950套,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400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55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4.2011年,各类住房建设1950套,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400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55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5.2012年,各类住房建设1950套,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400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55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原则
应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量,重点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型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出让宗地规模,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伊春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 66.67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46.64万平方米,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0.03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一)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在规划期内,供应46.64万平方米政府保障型住房用地。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45.24万平方米,廉租房用地1.4万平方米。
(二)商品住房用地: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0.03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用地面积14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的用地面积6.03万平方米。
第十八条 新建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一)2008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2.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34万平方米,政府保障型建设用地9.16万平方米。
(二)2009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6.67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67万平方米,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10万平方米。
(三)2010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2.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34万平方米,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9.16万平方米。
(四)2011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2.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34万平方米,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9.16万平方米。
(五)2012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2.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34万平方米,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9.16万平方米。
第五章 2008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2008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一)住房建设计划目标
2008年,各类住房建设2000套,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400套,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320套,建筑面积9.5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80套,建筑面积410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6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二)供地计划目标
2008年,计划新增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面积9.16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 3.34万平方米。重点抓好金色港湾、龙湾假日、亲水三期、天地宜家、亲民小区、金居花园、星河湾等项目地块供地工作。
(三)总体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问题作为住宅产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住宅产业为目标,围绕全市建设事业发展计划,深入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加大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加强房地产业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快危房棚户区改造步伐,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培育和发展物业管理市场,推进住宅产业有好有快发展。
(四)工作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两个70%的总体要求,抓好住房结构调整,做好房价稳定工作。
(2)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实行建设条件意见书,质量保修抵押金,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等项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3)积极推进危房棚户区改造,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多方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危房棚户区的改造力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购买人条件。
(4)加强房地产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
(5)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六章 2009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2009年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一)住房建设计划目标
2009年,各类住房建设2600套,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其中: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400套,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320套,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80套,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1200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二)供地计划目标
2009年,计划新增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6.67万平方米。重点抓好亲民小区配套、山水一家、亿科傲城、松韵园等项目地块供地工作。
(三)总体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问题作为住宅产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住宅产业为目标,围绕全市建设产业发展计划,深入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加大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加强房地产业规范化信息信息化管理,加快危房棚户区改造步伐,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培育和发展物业管理市场,推进住宅产业有好有快发展。
(四)工作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两个70%的总体要求,抓好住房结构调整,做好房价稳定工作。
(2)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实行建设条件意见书,质量保修抵押金,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等项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3)积极推进危房棚户区改造,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多方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危房棚户区的改造力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购买人条件。
(4)加强房地产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
(5)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七章 住房建设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节约、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一)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规划期末止,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依据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三)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容积率、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调整城市规划、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种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
(一)推进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相关项目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全面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研究制定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与管理,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政府保障型住房规划与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
(三)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继续推行租金补贴方式,适当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增强廉租住房对本地最低收入户籍人口的保障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信贷政策,发挥税收、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第二十五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
(一)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不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二)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和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机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二十九条 强化管理责任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增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