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及解读【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和规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学校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区(以下称办学机构),适用本规定。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质量优先、依法管理、鼓励发展的方针。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
(二)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
(三)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
第五条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 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办学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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