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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三字经27篇

时间:2023-03-01 08:35: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三字经27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三字经27篇

三字经(精选27篇)

三字经 篇1

  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住址地:xx市XX区XX街X号,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金,系本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吕,男,x年出生,系本厂法律顾问,联系地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号。

  被答辩人:xx市轻纺机械厂,厂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X号。

  法定代表人:安,男,系该厂厂长。

  案由:加工承缆合同纠纷。

  答辩人现就xx市轻纺机械厂诉xx市第X金属机械厂加工承缆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x年七月十六日,我厂与被答辩人签定了铝轴套的加工合同,并订有协议书。合同规定,由被答辩人供应铸铝毛坯,由我厂按约加工,每件加工费用120元。

  我厂先后两次从被答辩人处取来铸毛坯2800件,加工后,交回成品2300件。交货时,被答辩人经过验质、核实数字后,已收受入库。二十天后,被答辩人却口头通知我厂,说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厂按协议赔偿。

  我厂曾要求被答辩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检验数据。例如:

  如果是尺寸超差,应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测量的数据;如果是光洁度精度等级不合格,应提出具体部位,况且光洁度与材质有关,亦应提出零件材质物理及化学性能的分析报告。我厂将上述意见通知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至今未提出任何数据和报告。

  所以,被答辩人的起诉,只凭笼统的通知,即要求我厂赔偿,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厂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辩人能够提出所有技术数据报告,有充分理由说明他们的测量方法是正确的,测量数据是准确的,材质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根据说明我厂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那么,我厂愿按协议第5条规定,承担全部违约金,并予以赔偿。否则,我厂不能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反,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我厂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X元,并要求被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被答辩人验收证据两份

  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章)

  法定代表人:金(章)

  委托代理人:吕(章)

  x年二月十日

三字经 篇2

  尊敬的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查阅我的求职信。从网上获知贵公司的招聘信息,特写此封求职信推荐自己。

  今天我应聘的职位是销售经理助理。希望这篇求职信能帮贵公司找到一位有志青年,也希望您能成为我成功路上的指路人,让我拥有一个成功的起跑点。

  我叫,毕业于XX学院专业。虽然我是应届生,但是我有丰富的社会实践,在学校中,我不断的培养自己的综合能力,为自己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校外,我总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以锻炼自己的机会,让我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展现自己实力的舞台。

  本人性格开朗,为人细心,做事一丝不苟,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事务处理能力及执行能力。思路清晰,分析能力强。经过在校期间的锻炼,不但锻炼了我的沟通协调能力,还让我在组织纪律性和人际关系沟通技巧上有了明显的提高。

  我有不错的学习能力,能熟练操作office软件,熟悉办公软件的操作,能较好的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工作后的总结善后。

  “会当击水三千里,直挂云帆济沧海。”背负着沉甸甸的责任和期望,我真诚地等待着您的检阅,期盼着能为贵单位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祝您和贵单位事业兴旺发达、蒸蒸日上!

  热切期盼您的回音!

  此致

  敬礼!

  求职人:第一范文网

  20xx年xx月xx日

三字经 篇3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而对于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x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三字经 篇4

  答辩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辩人认为,住宅小区和锅炉属两个独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创设,所以说“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后,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答辩人取得了()第10119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不动产物权。而该锅炉正是建在该地上的建筑物。反过来,1号楼盘和2号楼盘是取得()第1011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建筑物,其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证,地类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区划内。

  2、从物本身的权属上讲,锅炉是答辩人自己出资购买的,也是自己出资安装的,其所有权属答辩人,而小区住宅分属各业主,因此,是相互独立的物。

  3、锅炉土地登记时间为x年1月26日,而楼房土地登记时间为x年4月4日,锅炉先于楼房而批建,一前一后,从时间上,无法认定锅炉是该小区的附属设施。

  4、从实际使用上讲,锅炉是原告为了给自己办公及餐厅供热,而非专为1号和2号楼盘供热,而以前锅炉为小区供热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偿行为,双方也不存在从属性。

  5、锅炉房也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锅炉设置在锅炉房内,锅炉和锅炉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通过以上两个建筑物构造及用途上的区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锅炉房和小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物权法上的两个物,设置在锅炉房内的锅炉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设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邻关系;逻辑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问题,是一种并列关系。物权法上的公用设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而且《物权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公用共有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锅炉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审在该判决中认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锅炉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建设费里了。实际上前面已经阐述了答辩人的锅炉和小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所以,锅炉不属于小区附属公用设施,上诉人所交纳的房款中当然也不包括锅炉建设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房款中含有锅炉建设费用,但从一审至今,上诉人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成立。相反,倒是上诉人引用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已被废止,而引用错误。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所谓履行自己的职务纯属借口。

  答辩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为响应政府在城区范围内被告集中供热的号召,并提前进行了通知,拆除锅炉也是答辩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上诉人一再无理阻挠,已经明显构成侵权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规定,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得到业主的授权,而不是上诉人自封职务。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到目前为止,锅炉放置在户外,要由专人负责看管,费用已达5000元。而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的锅炉转让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须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以上费用17500元。对此,请求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十一月十日

三字经 篇5

  当你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或许我刚离开,或许已经离开很久了,又或许你根本不知道,我已经忘记了在你世界的边缘徘徊了多久,努力了多久,可最后我还是选择了放弃,从你的世界那里远远的离开,我不知道是否还会有那么一年我还能再回来,也许真的不会了,很久以前我就想过离开,可心里还是不能把你放下,但没想到会是这样的一种方式结束,我知道你并不在乎,你从来没有听过我的感受,更没有关心过什么,不过这已经没什么。

  我尝试了很久,真的做不了你的朋友,更谈不上什么知己了,我们对彼此的感情是不一样的,没想到我真的就这样的失去了你,那个原先的你,也许我是不是应该一直待在你的身边,从未离开。

  也许以前你等了很久,在等一个人,我以为那个人会是我,却发现我不是归人,仅仅是个过客罢了,是不是挺傻,也挺自恋的,呵呵。总会有一些人会离你而去的,其实我们之间已经相距的太远了,你根本不了解我,而我也是,这些年我们的变化太大了,只能说我们是最熟悉的陌生人,我们愿意把心交给对方,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伤害到彼此,要离开其实很简单,因为我们的世界那样脆弱。我一直在感情上很胆小的,我只能说喜欢,但却不敢承认别的,别人说喜欢是暂时的,它可能很快就消失,就像听一首歌,就连我也不知道它会持续多久,也许会很长,也许会很短。

  你说我的文章写的好,那是因为我是在用心,因为那个人虽然离我很远,但她就住在我得心里,每一次待在电脑前,我都等着你上线,以至于每一次听到有人上线就翻看那人是不是你,每一次和你聊天都很认真,即使是无聊的话题。曾经我把所有有关你的记忆都写了下了,虽然不多,但对我来说特别的珍贵,我害怕突然会有一天失去记忆把你忘掉,我把它们像铭文一样深深的刻在心里最柔软的地方,可是有一天所有的记忆都变成了伤痕,一直不会痊愈,每一次想到你都会感到心痛,每一次听到你伤害自己就会痛的想要落泪,虽然没有人理解我,可我并不希望你会跟我一样,我想让你乐观的去对待生活,即使生活欺骗了你,你都要好好的,虽然我并没有实现我最后的承诺,对不起,我已经没有时间了。

  忽然有一天,我从自己的世界中惊醒,有一个直觉好像一直在跟我说我会失去你,永远。我不相信事实是这样,可当我发现的时候真的已经晚了,我想尽自己的全力去挽留,甚至想让时间停止或倒流,可一切都停不下来了,原来自己那么的渺小,虽然知道故事的结局,可是我依然想去改变,却发现一切都在有条不紊的发生,难道真的是命运吗,理想与现实,缘分与命运,原来是那么的相似,又那么的相互排斥。

  就像以前说的一样,一切都仿佛是偶然,两条直线终究会有一天相交,可交点的时间总是那么的美好和短暂,以后便是永远的离别,难道真的只能这样解释了吗?无数次想起的那个人,终于有一天还是要离开,我不得不做出新的选择,时间已经在一年前的一天停止了,后面的也仅仅是一些时间的残留。似乎已经感觉不到从你的世界那里传来的温度了,我的世界也已经开始冰凉,当时间在这一天走尽,世界就真的走进了末日,不知道黑暗会持续多少个日夜,也许有一天还会看见黎明,可是再也不会有你的消息了。

  其实那天我问你,就已经知道了答案,我需要那个答案,也已经决定了离开,理智告诉我是该走了,但我真的做不到,也舍不得,就想找一个借口去骗自己,骗自己离开,但我在离开之前我对自己承诺还要做最后一件事就是照顾好你,起码在我离开的时候可以知道你过得很好,但是我真的做不到,我根本就没能走进你的世界,你也根本听不进去我的关心。在你的身边有很多的朋友,总会有几个朋友会是你一辈子的,他们就像月亮,虽然没有太阳的光芒,但他们可以在黑夜中给你方向,指引你前进,给你温暖,逗你开心,关心你的生活。

  另外的一些朋友会像流星一样,在你的生活中一闪而过,也许会很美,也许你会突然之间对他们产生好感,但他们不会给你的天空留下任何的痕迹,就像是冬夜里美丽的极光,而我就是那很多流星中的一个,总有一天我会从你的生活中消失,这一天已经到了,只是希望我从你的天空中划过的时候,你可以分辨出那个是我而不是别人。而更多的人就像是满天的繁星,你根本不知道他们是谁,到了明天你就又不知道他们在哪里了。我会在一个你不知道的时候,安静的离开,或许过了很多年,突然有一天你会对着你朋友席的空位发呆,一时想不起那个空位是谁的了,那个就是我的吧。

  很高兴能参加你的过去,但你的未来我就无缘再会,当你真的长大的时候你就会学会放弃,以后我不知道谁会来关心你,替我谢谢他吧,要照顾好自己!认识你这么多年,我好像从来没有尽到一个真正朋友的责任,我是不是很笨拙,特别在你的面前,似乎总是找不到让你快乐的理由,还让你心烦,以后再也不会了,我知道你不在乎,是呀,我又有什么好在乎的呢,我连向你说什么都不知道。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爱你,包括你的父母,朋友,还有喜欢的人,他们都是真正爱你的,不要让他们伤心和难过,更不要等失去了才知道珍惜,不要把这个世界看得冷酷无情,希望你能阳光的面对生活,如果受到伤害千万别再伤害自己了,如果遇到什么挫折和失败,都要坚持自己是对的。我知道你听不进去,算了吧,希望你快乐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或是将来。

  对不起,不知道什么时候我喜欢上对你说这句话,对不起请原谅我的不辞而别,你知道我在等一个人,等了好久,那个人一直似隐似现,又似乎从未出现,是自己太傻了吧,也许她真的不会来了,我也该走了。

  我一直不相信,她会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也一直在骗自己,让自己相信她未曾离去,但最后还是接受现实了,她真的走了,我不知道她会不会再来,也许不会了吧。对不起,我不能做你的知己,我最后还是明白过来,你变得让我感到陌生,我们之间真的已经产生时差了。对不起,请原谅我的不辞而别,我知道我等的那个人已经消失在了时间里,消失在了我的生命中,我已经疲惫不堪却又不得不继续向前。

  对不起,我不知道该怎样说再见,又不知道怎么能说的出口,我唯一的谎话就是那个我没有兑现的约定。对不起,我想我再也没有办法兑现了。对不起,我一直想回到过去,试着让故事继续,试着融入你的环境,努力地不让你受到丝毫的伤害,但,对不起,你能轻易的走进我的内心,我却只能在你的世界之外徘徊。对不起,我一直竭尽全力的阻止这时间的流逝仅仅是为了不让你离我而去。

  对不起,我曾经对自己许下很多有关你的承诺,但我却没能把哪个变成现实。对不起,是你让我有勇气开场,但我自己却没有勇气面对结局。对不起,不知道这样说是否还有用,可我只能说对不起。对不起,这一年我离开也许就再也不会回来了。对不起,我以为我们之间如果有一千步的距离,无论谁迈出第一步,我都会朝着对方走下剩余的999步,但当我风尘仆仆的赶到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已是烂柯之人,尘满面,鬓斑白。对不起,真的对不起,我会记得有一个小女孩,她总是低着头走路,好像很小心,笑的时候喜欢用手背遮着嘴巴,她总会有一些让人目瞪口呆的想法,她喜欢穿一件白色的衣服,后被还有两个扣子。

  她说话的声音很小。她说她想玩劲舞团,她说她吃饭很慢很慢也很少很少,她说她喜欢挺林俊杰的歌,还唱了一句“我的编号89757”那是我唯一一次听她唱歌,她说她的生日很好记是端午节,最后她说了很多有关她的事情,再最后记忆就变成了空白。

  虽然我一直把有关她的点点滴滴记在日记中害怕有一天会突然间忘记她,可现在我去要把她彻底的忘记。对不起,过去的就随它去吧,记忆是从秋天开始的那就让它在这个秋天随落叶一起深埋,永远的腐烂在心里,永远的不会再有人提起,永远的遗忘在角落,永远的就这样永远的随着那个人一起走远

  谢谢你让我知道了什么是思念,我想我不会在下午放学打完球的时候一个人突然之间想起你,想知道你是不是也没有吃饭,今天是否开心,我想我不会在突然安静的时候或者一个人发呆的时候总会浮现你的身影,我想我不会在玩得很开心的时候突然希望你会在我身边,像我一样的快乐。谢谢有关你的记忆陪我走过了无数个夜晚,虽然记忆非常的短暂,我想我以后真的要试图去忘记。

  你的人生很精彩而我只是个过客罢了,粉墨登场已经是我的荣幸了,把我忘了吧,就像我从来没有出现,让我带着所有徒劳的感情忍住消失,你现在真的长大了,去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吧,还记得我说过我相信缘分吧,也许缘分已经尽了,谢谢你,以前我真的不知道我喜欢的女孩是什么样的,后来你在我的心中定了一个标准,原来是你这样的。还记得《千里之外》这首歌吗?真的很好听,我已经不知道我听了多少遍,唱了多少遍,想了多少遍。

  当你把这篇文章看完的时候,把我的号删掉吧。我仅仅敢说喜欢,却不敢说爱,因为我不知道什么是爱,也许真的爱了,也许没有,明明感情已经超过了喜欢的范围,如果不是爱,又是什么呢,如果爱,真的爱的痛了,也累了,付出了真心也被伤的彻底,还好我没有把伤痛传染给你,你一直跟以前一样,虽然喜欢,可我要怎样喜欢你,似乎说话多了也会产生感情,我宁愿从一开始你就对我冷酷到底,这样在我离开的时候也就不会有丝毫的难过,因为我不想看到你难过,希望不会,我用自己的方式陷入了自己的沼泽,我希望你不要进入,因为我制造的就让我用自己的方法带走好了,就像一部我自导自演的的剧作,是该收场了,我不想让你看,因为看到的人我怕她会难过。

  如果要受伤,我希望能承担全部因为我会比你坚强,我能把所有的伤压在心底,只是那个人永远也不会再出现,这么多年的确受了很多伤,这次应该是最痛的吧,但又有什么呢?早在开始就看到了结局,只是你让我相信还会有奇迹罢了,让我相信结局会改变。

  但最后的最后,这个结局就由我写好了,忘了我吧,忘了我这个不称职的朋友,在朋友中你是我最容易亲近的,因为你很特别,谢谢你的知己,已经很开心了。本来我把时间定在了一年后的某一天,可自己也不确定那天会在什么时候到来,因为我很容易就会为你而改变自己的初衷。本以为时间不多了,用心去关心你,可没想到太多的关心带来的只是更多的伤害,把原本就遍体鳞伤的心带来了致命的一击。

  这么多年原来一直在逃避,当有一天我鼓足勇气去面对你的时候,去发现你已经不在了,我想努力的把你找回,却把自己弄得伤痕累累,一个人真的好累,我想走走,离开你,一直我都在找些理由说服自己,不让自己在离开的时候太过于难过,说服自己下决心离开。我走了,或许仅仅是为了让你更好的生活,我一心只想为那个无法挽回却又喜欢的人做一些事情,可能只是我一厢情愿了吧,还把自己弄得一团糟,虽然我做了很多,却依然抹不去喜欢的那个人的名字,如果时间上的伤痛,只能靠时间来治,或许真的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了。

  人生的路上我一直往前,我以为你一直在我的身后,当我有一天回头的时候,却发现来时的路上早已经没有你的身影,把你遗忘在了生人的路口,甚至在哪一天把你给弄丢了我都不知道,我停下脚步,站在原地上等了很长很长时间,我能感觉到你的存在,只是那气息越来越微弱,我真的找不回你了,我本是一个乐观的人,对你却是一个特例,仅有你能看到我的忧伤,因为你是我这么多年最大最甜蜜的秘密了,只是以后再也没有了。有一天特别的想哭,就好像失去生命中最重要的东西一样,也许是我还不懂得怎样去珍惜喜欢的人,或许我会从你这里学会很多,也许我不会再像这样去喜欢一个人了。我的生命中一个人已经出现过了,生命已经在某种意义上成功了吧

  我该走了,带走原本对你就多余的感情,也包括我。我的感情进入你的世界后就融化的像空气一样稀薄,本以为能打动你,可自己还是错了,是太傻了吧,如果走,我想带走你的所有的伤痛,似乎我从来都不是你的朋友,我想对你说,以后多交点朋友,也许是你不会处理朋友间的关系才没有朋友的,你可以学着他们,他们怎么对待你,你就怎么对待他们。

  这样你就会学会怎样处理朋友间的关系,收获一两个真正的朋友。每个人一生中都会遇见生命中最重要的一个人,那个人也许会出现,也许一生都不会相见,我的也许已经错过了,在我还不懂得怎么去爱她的年纪出现了,我也错过了她,回头已经变得不太可能。我只是希望你的那个人还没有出现,做好准备,不要错过他,有些人一旦失去就真的再也回不来了,你一定不要像对我一样对他,要不然那个人一定会为你伤碎心的,好好爱他。如果能,就忘了我吧,如果不能就别去想了,虽然有很多话想对你说,可还是算了吧,就当我从未出现在你的生命中,也许你忘记我真的很容易。

  对于你我只想多一点的关心,支持我的也是唯一能让我留下来的仅仅是你还需要我和跟朋友一样或者比朋友多一点的关心。我并不期望也不希望能成为你生活的一小部分或占取你世界里的一个小的角落。从来我都没想过要从你的世界里消失,即使知道你喜欢的那个人不是我,虽然有许多问题在困扰着我,但我也并不报任何的希望相信奇迹可能会出现。那天你在QQ上给我说让我少玩些电脑,保护好眼睛,真的,一时间让我不知所措,不知道该说什么,我对你说谢谢,你说不用跟我说谢谢。你一定不知道那是你第一次关心我,可也是唯一的一次了,就好像所有的希望,仅仅是一些奢求一样,最后都变成了不切实际的幻想。

  那天你说你失恋了,后来我跟你说再见的时候,你连问了几个“什么再见?”你说“你害怕再见再也不见”,当时真的好感动,因为你不想离开我,就像我一样,或许只是感情不同罢了,我喜欢你,而我只是你的一个特别的朋友,一个愿意在任何的时间地点,几乎永远不会出现,但永远都会在另一边倾听你的伤,安慰你,或为你出谋划策,并且愿意帮你永远保守秘密的朋友,甚至是一些你都忘记了的事情,而我一切清晰记得的往事。你相信我,或许是你能感觉到我喜欢你,并且也相信你,还记得那次我说把你的QQ号删了,你当时说,你想死啊。当时也知道你是在说着玩,心里特别的开心。说了这些往事,都有些留恋了,呵呵。我们之间太缺少沟通了,又似乎你也不爱跟我聊天,也许是我太烦了吧,呵呵,有时候我只是想更了解你,可以后也许就没有机会了 。

  如果有一种方法可以让你忘记我,我愿意去做,我不愿意在你的心里留下太多的痕迹,怕有一天你会想到我,怕有一天你会感到有一种心空的感觉,怕有一天我离开的时候,你会舍不得,怕有一天你也会像我一样难过。我走了,别想的太多,可以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学习上,这样你或许会好些。(呵呵,我又说胡话了吧)

  这次真的不能说再见了,虽然还是放心不下,可我相信你会照顾好自己的, 别了,那个女孩!

三字经 篇6

  芹:

  好久没用这种方式写过这个字。今天是九月一号,算来我们相识已经整整五年。还记得那次军训吗?还记得那首军歌的名字吗?歌儿我早已不会唱了,但《军歌嘹亮》的名字我还清晰的记得。

  那天晚上,你忘记带眼镜了,看不清黑板上的字,所有的笔记都是我帮你做的。

  那就是我们认识的开始。记忆中,你说我的字写的很漂亮,还要求留下来做纪念

  那是我第一次听别人这样讲我。在那之前,在我认识的人里面,所有的人几乎都是给的与你相反的评价。其实在很多事上都是那样,大概就是因为这些,才让我有了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后来,大家慢慢的熟悉了,时常在一起聊天,记得每次聊到《红楼梦》时,便有说不完的话,你的思想和见地让我很是佩服,连我自己都有些自叹不如。事实也是如此,不仅如此,那种冷静和理性更是让我欣赏不已;至少在那时是这样的。也是在认识你之后,才理解到为什么曹雪芹将袭人列于有副册之中.

  认识陈不知是在军训之前还是之后的事,反正她讲我的第一句话是说我的嘴尖酸刻薄。所以我理所当然的将说第一句话的正反典型留意于心。

  或许她那只是随便一说,她自己并未理解到什么叫尖酸刻薄。但是就是这句话,以及以后的逐渐了解,才发现你们二人身上的那种别于其他女生的气质。其实这句话并不是最好的诠释,或许从我们三人所处的生长环境或可分析的一目了然。

  我和陈,都生长在小山村里,环境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你一直在城市里长大 。这里面的思想差距可想而知。我和陈都喜欢英语,至少在那时是这样的。喜欢的动力或许更多的是羡慕与渴望。这大概是每个山里人在那个时段都会有的梦吧。而在性格上,就表现为效仿以及争强好胜,因此也呈现了我和陈昔日的一些状态及形态上的不成熟。也形成了我和她一个在你左边,一个在你右边的格局。而关于成和明后来的加入,我想太多的是年少的激情吧。此点从大家走了多远可以看得出。

  总之,你在我心里,是一个成熟有度,不失温柔,外冷内热,深藏心酸,有露坚强,颇有才华的女孩。而这种女孩毕竟是世上的一种尤物,至少是我心中的尤物。因此,后面发生的种种又有什么理由不发生了?

  这是个真实的故事,它就发生在我身上。虽然那时我们相爱着,但随着时间与空气的变化,我们结束了。我们很痛苦,我敢确定她也和我一样痛苦过。陈一直问我为什么会喜欢上她;这也是我一直问自己的问题。算一见钟情吗?我不敢那样说。至于我写出来完全是想让自己记住这段感情,认清这段感情,继而好好把握离自己不远的新生活;仅此而已。我会陆续的写上来,也许会有很多人拍砖头给我,也许没有人看到;但我希望每个人利用好尊重别人的的权利。谢谢。

  爱你的:

  年月日

三字经 篇7

  答辩人:××市木器加工厂,地址×××区××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男,55岁,xx市人,×市木器加工厂厂长,住××市××区××街28号。

  因××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方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期交货,并且质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原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定 做方在交货的一个月前应提供足量、合格的红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来我厂的木材,质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厂立即派人与原告联系调换 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迟迟未予答复。眼看交货期己到,我厂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质量出现问题,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 提供木材,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问题,应由原告方承担责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厂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红松方料,我厂加工是没有问题的。因一次质最和逾期交货问题就轻易解除 合同,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继续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木器加工厂(盖章)

  x年十月二十日

三字经 篇8

  答辩人:郑1、郑2(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因周某不服**区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郑1、郑2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上诉人的居住权,将讼争房产判给被上诉人郑1、郑2并无不妥。

  1、上诉人在原审阶段未针对上诉人的居住权提出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没有任何合同依据,故法院不支持其居住权请求合理合法;

  2、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周某搬出属于被上诉人的房屋,属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和传统美德。郑某于x年*月**日进行遗嘱公证,并且撤销了x7年的遗嘱,将讼争房屋中属于郑某的份额由郑1、郑2二人共同继承,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3、上诉人周某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不能作为其享有对讼争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的依据。因为该讼争房屋不是上诉人周某的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上诉人周某对讼争房屋仅仅是享有一定的份额,且无任何租赁合同,不属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该讼争房产中属于郑某、张某、上诉人周某的共同财产,按照其各自出资比例以及继承法律关系,上诉人周某享有讼争房屋10%的份额,符合公平原则。

  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的“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指的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产权比例分配问题,对于此案并不适用。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比例的确定应当根据房屋出资人的出资比例确定,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上诉人周某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1、《继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是,上诉人周某尚有四名子女赡养,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故不适用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的条件。

  2、鉴于上诉人不仅有四名子女赡养,而且对讼争房屋还享有10%的份额,其生活不属于存在特殊困难,所以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上诉人与郑某之间未发生因购买讼争房屋的共同债务。

  不管上诉人是否咨询过原客车厂房管部门和**市房改办,郑某当年使用张某工龄房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部门认定为不合法。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内容,郑某使用已故配偶工龄属于政策性补贴,行为合法、有效。

  五、郑某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其归属与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果要求合并审理,因两者之间属于普通共同诉讼,需要经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同意,所以上诉人如果主张郑某抚恤金的受领,应当另行起诉。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法院

  答辩人 郑1、郑2

  x年*月*日

三字经 篇9

  答辩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区路号X号楼号房,公民身份号码:。

  就原告万诉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没有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与第二条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

  原、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期限:壹拾贰个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却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合同的约定,付给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违约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将6800元的违约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诉的话,被告将另行起诉请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违约金。

  二、被告通过陈X的账户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还原告的借款为80000元。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20xx0元借款,这属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的月利率2%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除应返还尚未返还的80000元借款外,只须支付原告该款的逾期利息。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三字经 篇10

  答辩人:冯某某,男,汉族,成年人,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公安大楼旁。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热线:

  因原告罗某某诉答辩人冯某某、以及被告陈某某等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于x年5月16日与被告陈某某签订《卖房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是事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建立于x年,而并非原告诉称的“建立于x年2月8日”。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x年2月8日双方只是增加了担保人,增加了合同价款等内容。但是,答辩人对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并不知情,也无任何缔约过错或者缔约过失。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应当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并在整个事件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从合同的内容约定来看,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x年签订的《卖房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而后又主张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辩人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以及合同价款的交付情况,予以审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诈答辩人。

  二、本案原告与被告于x年5月16日签订的《卖房合同》虽然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但是,生效判决书也认定了双方于x年2月8日签订的《卖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从该合同的约定来看,答辩人仅仅是该涉案合同的担保人,对此,答辩人也无异议。

  但是,答辩人需要指出两点:第一、本案的房屋买卖标的约定不明,x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谈到了购买位于人民银行的房子,并未写明房号,而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x年的协议,其标的物为遵房权证xx字第20xx01038号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证责任约定明确,即:如果出现今后刘来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钱,全部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负责;若出现万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给刘,就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还10万元给原告罗志强。

  可是,本案并未出现刘要求增加房屋价款的情形,也未出现“政府将房屋判给刘”。而是出现了原告与被告于x年签订的合同“为了逃避国家税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形。但是,该情形并不属于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政府裁决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当是答辩人与陈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并以10万元为限。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与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类损失36.6万余元”也于法无据。

  三、本案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6个月,且属于不变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超过该期限,则免除保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根据双方x年的合同约定,以及xx县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决结果,原告就应当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诉讼,但原告却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答辩人的保证期限已经超过,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四、鉴于本案的主合同(卖房合同)不仅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存在欺诈、存在无权处分等情形,该合同目的永远难以实现,致使答辩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是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之规定,答辩人冯某某也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协议约定的是“冯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偿还10万元”,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之间也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且其中还包含被告陈某某本身应当退还的房款在内,因此,根据担保法及相关规定,本案答辩人最多应当承担的也只是10万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币:3.33万元,原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

  五、原告主张是损失计算方式无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合同无效的后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陈某某双方均有过错,答辩人作为担保人并无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房屋价款,资金占用利息,房屋差价”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而且,其所主张的“按照拆迁面积90.43平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价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计算”也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合同,不具备参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单价也需要看地段和楼层位置,同样也不具备可参照性。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责任为谢!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冯某某

  x年九月二十一日

三字经 篇11

  美丽的小米:

  说句心里话,对于这份感情我非常得认真,从前我也从来没有遇到过像你这样叫我心动的姑娘。这是我第一次动笔给人写情书呢,而我也真的没有成功打动过人的经验,也不知道这份情书究竟在你眼里是什么印象。

  不过,我确信自己很想给你写情书,即便是经历千百次的挫败我也要继续坚持。首先,我得告诉你我不知道一封情书需要写什么内容,后来经过一番思考我慢慢明白了一些。我觉得情书当中写那些华丽的辞藻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对于现如今的女孩子来说,华丽的辞藻也早已经显得单调与平凡。我还是写一点我对于感情的理解吧:

  我觉得感情是需要互动的,不光是一方面的付出,更需要两方面的相互扶持。我知道爱一个人并不容易,要观察到她身上的优点,更要容忍她的缺点。因为人无完人,爱一个人就需要付出关怀与呵护。这其中懂得对方需要什么很重要,不应该在错误的时候打扰对方,不应该送对方根本不需要的礼物,更不应该陷入迷迷糊糊的感情状态。说句实话,感情真的是很复杂的事情。对于男女相处,其实也流传着“相爱容易相处难”这句名言,是啊,我对于“相处难”慢慢地有所体会了,相处当中互相会发现各自身上的缺点,这就需要相互体谅与关怀,任何一方心理出现波动都可能危及感情。然而,我依然相信爱的力量,爱的力量是无比强大的,爱也是这个星球上存在着的力量,爱能够带给我们光明、快乐。所以,我要大声地告诉你:我爱你。

三字经 篇12

  尊敬的x公司领导:

  您好!

  怀着一份诚挚的心情写下这封信,请您耐心看完。拙笔写不出华丽的语言,只希望朴实真诚能换来奇迹。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看完这份简短的求职信。

  我是xx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贸专业的学生,愿意将二十余年所积累的学识和锻炼的能力贡献给贵单位,并尽自己的所能为贵公司的进步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我深知,“机遇只垂青于有准备的头脑”。在校期间,我抓住一切机会学习各方面知识,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使自己朝着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发展。我的英语达到六级,计算机通过国家二级、省二级(优秀),并连年获得奖学金。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我还广泛涉猎了哲学、法律、文学、经济学等领域,修完了专业以外其它经济领域的多门课程,并辅修了经贸英语,自学了第二外语----德语。

  “在工作中学会工作,在学习中学会学习”。作为一名学生干部,我更注重自己能力的培养。乐观、执著、拼搏是我的航标,在险滩处扯起希望的风帆,在激流中凸现勇敢的性格,是我人生的信条。由我创意并组织的多次大型活动得到了老师的认可,同学的赞许,使我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新的挑战之中,向着更高的目标冲击。

  为了更全面的锻炼自己的能力,我利用假期先后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了社会实践,我的实习论文被评为“优秀实习论文”,这些经验为我走入社会,参与商业经营运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从中学到了如何与人为善、袒露真诚。

  在即将走上社会岗位的时候,我毛遂自荐,企盼着以满腔的真诚和热情加入贵公司,领略您公司文化之魅力,一倾文思韬略,才赋禀质为您效力。

  此致

  敬礼!

  求职人:第一范文网

  20xx年xx月xx日

三字经 篇13

  答辩人:_______利通实业公司

  地址: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夏_______,男,30岁,经理

  对原告_______省_______地区时光贸易公司上诉的占用拖欠货款及第三人高( 麻袋货款一案答辩如下:

  一、对_______省_______地区时光贸易公司诉告我方拖欠货款问题的答辩如下:

  1._____年4月18日时光贸易公司的吴____和韩_____来我公司,要求一次性购买麻袋10万条。原因是他们与_______省_______县湘东贸易货栈签订了麻袋购销合同,在合同行将到期的情况下,拿不出货物,请我们帮助解决燃眉之急。我方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对方汇入我方人民币20万元整。除去10万条麻袋款16.8万元整之外,尚剩余3.2万元整。当时我方要求将余款退回,但对方的吴_______和韩______一再要求我方不要退款,要用这笔余款办理麻袋发运和其他业务。并请我方出具介绍信、公章等,为其向_______铁路分局装卸公司办理了2万元的发运杂费汇款手续,将麻袋顺利发往目的地。一直到10月末这一段很长的时间内,吴、韩等人几次往返于我市,都没有提起结算退款之事,我方多次提出结算问题,他们都以同对方发生合同纠纷和铁路装卸公司收费不合理为由,拒绝同我方结算。由此可见,对方诉我方拖欠货款是毫无根据的,也是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的。

  2.从一审法院的卷宗里可以查到,吴_______和韩_______在调查记录中承认:准备用这笔余款在我市搞业务活动,直到_____年___月_____日之前的调查中,他们都直言不讳,说准备在我市使用这笔钱办理其他事宜。因此,对方在上诉状中云“早已要求退款”和“占用拖欠款”等,纯属编造出来的假话。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我方与对方的经济往来,属于正常业务交往,而且我方为对方的业务活动提供了诸多方便条件,对方这种以怨报德的行为是令人气愤的,所以,我方根本不存在“占用拖欠”对方货款问题。一审法院判处我方支付余款,我们同意,但基于上述情况,我方不同意支付余款银行利息。

  3.原告违反国务院[____]____号文件精神,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应予以取缔。从表面上看,时光贸易公司买利通实业公司的麻袋,利通公司欠时光贸易公司的剩余款,时光贸易公司催要款项是正确的;而实质上,时光贸易公司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务院[1985]102号文件精神,利用经济合同买空。据湘东贸易货栈张____提供,在麻袋这笔生意上,时光贸易公司一无资金,二无货源。时光贸易公司向湘东贸易货栈大吹有麻袋现货1300万条,导致湘东贸易货栈上门订货,于________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了麻袋一号合同。数量为100万条,总额167万元,执行日期是4月20日前完成,湘东贸易货栈付给时光贸易公司52.1万元预付款。时光贸易公司拿着湘东货栈的预付款大买麻袋。随即又签订二号合同200万条,三号合同350万条。开始给大连侯家沟批发部30万元买麻袋未成,后又拿20万元给我方,买了10万条麻袋,仅就一号合同而言,只买了10万条麻袋,其余90万条全部落空,造成了时光贸易公司同湘东贸易货栈的合同纠纷,而在本案一审判决时,时光贸易公司却隐瞒了____县经济合同仲裁调解书,提供了假证,致使一审判决我方“支付从________年7月13日起到付款日止的银行存款利息”。根据张____提供的确凿证据,此20万元系湘东贸易货栈的预付款,而不是时光贸易公司的款。湘东贸易货栈不要求付息,而时光贸易公司要求付息是没有道理的。以上事实可见,我方不但不应付给对方所谓银行贷款利息,而且认为对方违反国务院文件精神应予取缔。

  二、对第三人高____的答辩

  高____原系我公司工作人员,此案发生时已调出。时光贸易公司从我公司购买的10万条麻袋,经____铁路分局装卸公司运用4车皮之后,剩余麻袋存放在装卸公司,而高____不经原告同意,将剩余麻袋发往西安庆丰公司。在本案运输麻袋短缺纠纷中,一审判决第三人高____返还原告麻袋6450条,而高____在一审法院的庭前调查及开庭中均一口咬定:在给时光公司发麻袋时曾多发6450条,并说我公司欠高3000条麻袋,以此3000条麻袋顶款。事实上我公司与高____从未发生过买卖关系,也不存在麻袋顶款问题。据了解高____是________年1月5日将6450条麻袋发往西安的,而事隔两个月之后,高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骗拉我公司库内的3000条麻袋,被我方发现后及时追回,此事纯属我公司内部事务,与时光贸易公司麻袋事件毫不相干,高____硬把两件不相干的事件搅在一起,其目的是想把水搅混,从中捞一把,请二审法庭详查。

  此致

  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利通实业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字经 篇14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xx年12月x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x6年x、x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x3x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x1年x月1x日

三字经 篇15

  答辩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某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答辩人: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9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属探测器,其质量无任何问题。

  第二,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若金属探测器有任何质量问题,被答辩人需在签收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答辩人提供的金属探测器符合质量要求,但是至今答辩人仍未收到被答辩人的任何书面异议。

  第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仅限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到的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及本案无关:

  1、答辩人提供的金属探测器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双方并没有约定以第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检验标准作为双方之间的验收标准,被答辩人购买该产品后另行出售,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该产品是否能够与第三人的产品匹配使用不能约束被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因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造成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其主张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35600元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依法驳回。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3日

三字经 篇16

  答辩人(一审被告)赫,男,汉族,现年43岁,xx县x镇xx村人,农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 ,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男,汉族,现年52岁,xx县x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男,汉族,现年35岁,xx县x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对蒋xx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和蒋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人在x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在给雇主赫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严重受伤,就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一案xx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赫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和被答辩人蒋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x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和被答辩人蒋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人赫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蒋人身伤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

  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

  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给被答辩人蒋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辩人蒋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xx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人蒋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蒋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蒋,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和蒋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赫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赫 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二审答辩状经典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三字经 篇17

  亲爱的爸爸:

  你好!

  今天我在书桌前,给你写下这封信,来表达我对你的感激之情。

  首先,感谢你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我生病的时候,你总是不分昼夜地守在我的床前,问寒问暖,端茶送水。记得有一次,我发了40度的高烧,口吐白沫,昏迷不醒。是您,第一个发现我的病情,也是(您)第一个抱起我,百米冲刺似的往医院跑。路上,你的拖鞋掉了,不在乎;手被铁丝划伤了,也不吭声。是您,把我从病魔的手中拉了回来。谢谢您,爸爸,一位关怀子女的父亲!

  其次,感谢您教会了我坚强。每次我摔倒以后,把双手伸过来要扶我起来的,是妈妈;把那双温暖的手推开的,是爸爸您。当时我还小,不知道你的用意,多次嚎啕大哭,可您却只是擦了擦我眼角的泪水,就继续往前走,只剩下我在后面呜咽着,挣扎着。事(长大)后,我才明白你的意思——让我学会坚强,在挫折面前越挫越勇啊!一次次跌倒,一次次爬起来,我变得更加顽强了。

  最后,感谢您在学习上给我的帮助。有一天,我遇到一道难题,绞尽脑汁也想不出解题的方法。正在我垂头丧气之时,您出现了。您给我讲解了,之后还怕我听不懂,牺牲了自己(那一丁点儿)字(去掉括号里的字)休息时间又给我画了图,并且更加细致地给我又讲解,直到我懂为止。谢谢您,爸爸!

  父爱如山,我就是您肩上的一棵小树,正在茁壮成长!女儿一定不会让你失望!

  最后祝你身体健康,快乐永远!

三字经 篇18

  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驾驶员:

  新年好!你们辛苦了!

  过去的一年,是的收官之年,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在全体司乘人员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安全、效益双丰收的可喜成绩,为绩溪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这一年里,你们风里来雨里去,克服了重重困难,文明行车,守法经营,和谐发展,保证了旅客安全出行,为公路运输行业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绩溪县运管所全体干部职工向你们表示衷心祝贺和深深感谢!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随着新年的开始,春运的临近(1月19日至2月27日),客流量的剧增,给你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请不要忘记效益与风险并存。目前已进入隆冬季节。因此,恶劣的天气以及道路通行状况的下降,是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你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克服安全行车上麻痹松懈的思想;合理调节好自身的饮食起居、睡眠时间,保持充沛的精力驾车;同时严格车辆回库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保养,杜绝病车上路和疲劳驾驶,更不能冒险(如浓雾、积雪、冰封路段和酒后)行车。

  新的一年,新的使命,新的希望,我们深知,机遇属于有准备、勤于积累的人,属于有胆识,敢为人先的人,在新的一年里,你们要继续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义务,积极配合运管部门工作,保持道路运输市场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也希望大家顾全大局,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为全面实施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和城乡客运一体化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各位道路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行车安全关系到你们自身利益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行业信誉,要绷紧安全这根弦,确保运行安全。同时,还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开展的“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热情服务,扶老携幼,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让回家过年的人们有一种亲切感。

  最后祝愿大家装满一车幸福,让平安开道,抛弃一切烦恼,让快乐与您环绕,存储所有温暖,将寒冷赶跑,释放一生真情,让幸福永远对你微笑。让我们再接再励,携手共建,为绩溪的大建设、大发展,为开局之年开好头,为构建“平安绩溪、和谐绩溪”再立新功。

  祝你们新年幸福,合家欢乐!

  此致

  敬礼

三字经 篇19

  尊敬的各位公司领导:

  你们好!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再此介绍自己。

  我是XX大学XX校区经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系的学生。即将从大学毕业。在校的三年内,我一直信守做事尽心尽力的原则,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专业技能,积极投入实践,全面充实和发展自己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作为一名国际贸易的学生,我深知英语的重要性,因此在英语学习方面我一直以高标准要求自己。通过自己的努力,以成绩通过四级考试并一次以分的成绩通过六级考试。在英语口语方面我也一直在锻炼自己,并达到了一定水平。除此之外我也打下了日语初级基础。

  不仅在英语方面,在其余课程上也刻苦学习。在六学期内四次获得奖学金,并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深知综合能力的重要性,所以我一直积极参加校、院的各级活动。凭借我的努力,在97-98学年获得经济管理学院优秀学生,98-99学年获得校优秀团员称号,并成为一名中共党员。与此同时,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自己的专业技能,增长自己的专业知识,并达到了一定的效果。通过一系列的校内外活动,我也逐渐把握了人交往和沟通的技巧,学会了如何使自己处于一个融洽的人际关系中。通过在校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理论指导实践的含义,并且确实以这个准则要求自己。在学习和活动之余我也积极充实自己,博览群书,丰富知识,而且掌握了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技巧足以应付工作需要。

  相信四年大学的磨练已将我锤打成为一名品德端正、意志坚强、思维机敏、处乱不惊,有崇高理想和远大抱负,具有进取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出色的大学生。相信我所具有的知识和处事能力完全可以胜任任何困难的工作,环境的艰苦并不能阻碍完成我要完成的工作。如果我有幸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员,我将把我所有的青春和热情倾力投入到我的工作中,取得应有的成绩,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

  真诚地期盼您的答复!

  您诚挚的朋友敬上

  求职人:第一范文网

  20xx年xx月xx日

三字经 篇20

  答辩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依明 职务:厅长

  地址:x市北京南路445号

  委托代理人:陈

  工作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处

  职务:工作人员

  电话: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机关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x年12月10日,原告之子施在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值班时,被其同事张杀害。

  x年3月10日,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为工伤(亡)的x0311号行政决定。

  x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服役。

  二、本机关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原告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为5年后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时效,故本机关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年十一月二十日

三字经 篇21

  辩人(被告):欧,女,29岁,汉族,籍贯湖南人,现户口为XX市,在XX市实业开发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辩人:(原告):姚,男,32岁,汉族,籍贯湖南人,原户口为XX市,于93年元月转为××市户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中学毕业后我开始学习做成衣,由于我人品人缘较好,手艺也不错,因此大家对我评价较高,八五年X月经亲属介绍,我与被答辩人开始书信往来,当时被答辩人在××市做工。双方通信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辩人对我很满意,主动提出回来相亲,因其在外地打工时间要求严格,随便请假不准许,因此

  姚特让家里打一个“母亲病危”之假电报,借此缘由其才请假回家。此事显然不是起诉状所称他家里欺骗姚,而是姚欺骗××市之工作单位。

  姚早年丧父,母亲年近七十且双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过,原告十几岁便离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诉状中所述姚在与我结婚问题上受到“亲属逼迫和众多压力”不知据何而来,事实是,姚从××市回来后,并不是马上进行成亲,我们又相处了十多天,姚对我很爱慕,约会时,经常主动与我拥抱、接吻。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与我白头到老,并提出发生关系,我出于对贞操的尊重和对婚姻的重视,婉言拒绝了。并且向他表示结婚问题最好双方再处一段确定,但姚坚决不同意,反复要求马上成婚。我父母认为姚家庭条件不好,其本人不过是个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给他,我考虑到姚对我已表现出一片真心,也为他的态度所感动,因而就同意与他结婚。起诉状中所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实。

  结婚后我即随姚赴××市,到某服装厂工作,住集体宿舍,姚在某电子厂打工,有一段时间双方分居,相距很远,姚也不管工作劳累,刮风下雨,下班后即来到我宿舍与我相会,在困境中我俩自己架起了铁皮房过夫妻生活,我连续怀孕三次均因无条件生养只好手术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怀孕实在不能再手术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从而产生了原、被告之间的爱情结晶婚生女儿姚X。

  在我分娩期间,姚几天来一封信,表示对我的思念爱慕之情(共有几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个月后,姚亲自返回老家将我接回。在此期间我们生活困难很多,但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口角,姚对我表示出真挚的爱,他曾自豪地对我说:“我们是恩爱夫妻苦也甜”。

  夫妻关系多数是晴朗的天空,有时也飘过几片乌云。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长,因为孩子、买股票等问题,我们也曾发生过口角,姚也表现出心胸狭窄和多疑的缺点,但我觉得,夫妻之间这种过份的观注,无非是爱情自私性的表现,也是彼此关心和注意的表现,是正常的。

  1994年9月里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没带证件被带到派出所,给姚打电话,他没有及时赶来送证件。为此我感到委屈。回去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动了手,但原告诉我用水桶将其砸得血流满面根本不是事实。

  至于接送孩子,确实主要由姚承担。因他搞业务时间机动,早晨接孩子的汽车八点到,而我七点多已出发上班。晚上五点多送孩子的车到,而我一般得在六点半左右才下班进家门,而且需买菜做饭。家里做饭洗衣等各类家务主要由我承担,姚诉我对家庭:“无人情味和责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说我“娇生惯养”,更是与我八年来的奋力工作辛勤持家无半点相同之处。

  在工作上,我不仅没阻碍他,实际是时时处处支持他,维护他,我承担繁重的家务琐事,就是为了让他在工作中有发展,前途上有进步。可以说,姚有今天,与我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姚诉我“干扰他工作”与事实是完全相反的。

  结婚八年,八个寒暑,我与姚克服困难,共闯远方,生育孩子,维系家庭,双方不是没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与我拿出辛苦积攒的X万多元将三口人户口办到××市,就是为了全家扎根远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疮,住在市中医院,每次换药打针,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来背去,医护人员和患者对我们之间的感情都很羡慕。姚诉我离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认为姚与我已恩绝义断。就在今年春节后有人说姚准备起诉离婚时,姚还一度对我表示已撤诉,不离了。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楼)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我认为我与姚感情并没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欧

三字经 篇22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年3月,长达近11年,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前述两点,本案列答辩人为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是无效的。

  原告的这一逻辑,背离了一个最基本事实。

  证据证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系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从现在(即x年4月4日,实际把握的时间点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x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原告的诉争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手续,但不符合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属于不予移民补偿的范畴。并非如原告所称,是被告方的纪要将原告的涉诉房屋“说成是无移民补偿”,而是一系列上位规范性文件早就明确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不违法,《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

  基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等类似建筑,系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新建,作为行政机关的答辩人一方存在失误;基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应知该楼存在权利补偿瑕疵却实施购买,也有失误,答辩人方在x年出台了“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

  “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实质上是对新建房屋移民搬迁的变通处理,该处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补偿”的对象,得到了适当补助,体现了关注民生实际和人性化施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依据该纪要精神签订,且原告系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

  (三)、无论《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

  证据证明,原告已于x年9月,在新县城安置了一套住房(具体位于: 号)。根据一个移民户,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规定,即便原告在旧城有多个符合安置条件的房产,在新县城只能实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所以,即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原告的“偿还”之诉、“赔偿”之诉,也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x年4月10日

三字经 篇23

  答辩人:,男,x年10月30日出生,公司职员,大学文化,住xx市xx区路号房。

  诉讼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答辩人因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提出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诉称其尚未取得预售证是因受地铁X号线的影响与事实不符。

  盛景庭的建设确有因地铁X号线修改施工方案,但原告施工修改方案送达后,得到了地铁保护办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还多次邀请地铁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至x5年年底,整个修改挖孔桩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也获得了地铁公司的认可。x6年上半年,该项目的建设一直顺利进行,按照原告目前对该项目的运作情况来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迟早的事情,届时答辩人与原告双方自然就可以洽商订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二.至起诉之日,原告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导致《楼宇认购书》无效。

  首先,原告的这一主张毫无法律依据。

  其次,签订《楼宇认购书》时,该项目已立项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因而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作为开发商的原告为了融资的需要,吸引答辩人与其签订《楼宇认购书》,收取答辩人的定金。而到了今天房价暴涨的时候,原告又极力主张《楼宇认购书》无效,这是不道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楼宇认购书》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确认为无效。《楼宇认购书》包括了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3.价款计算;4.定金问题;5.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约定等内容,都是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内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该《楼宇认购书》成立并且生效,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综合上述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楼宇认购书》合法成立生效,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开发商的原告是在广州楼市价格节节攀升的背景下,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毁约才酿成本诉。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

  代书人(诉讼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x年4月22日

三字经 篇24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就被答辩人诉我及武警广东总后勤生产基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本人应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交通损害的事故是发生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车连环碰撞事故,事故的过程在交警的卷宗中,应当有详细的阐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辩人×××,并不是五辆事故车的车主,也非车中的驾驶员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话说是发现粤号车发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询问并拔打电话报警而被突然冲上来的车辆撞伤。也就是说,×××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车辆撞伤的。

  答辩人无意否定被答辩人被撞伤的事实,也无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被答辩人×××以其自己的伤害损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答辩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在于其盲目冲进高速公路。

  本案×××受伤事故,应当运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管理严格的区域,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区域。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施工或施救等作业,一方面应由特殊的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在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服。但是,被答辩人×××既非指定的作业人员,也在未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盲目下车询问并占道通话,不管被答辩人当时用意如何,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广东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车辆受损坏、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参照这一条规定,被答辩人×××对自己的伤害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数额的计算不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我们首先撇开责任的划分问题,仅就被答辩人的损害计算,对照其诉讼请求:

  1、 治疗费:应以可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实际票据计算;

  2、 误工费:被答辩人主张年薪15万元没有合法证据,应以国有同行业标准计算,其时间基数为103天;

  3、 护理费:因被答辩人所称的护理人员非医疗单位指定或认可的护理人员,故其诉称的护理费不能支持;

  4、 对看望人员的住宿费,答辩人亦不予认可,但将服从法院裁判;

  5、 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答辩人予以认可;

  6、 交通费:因伤治疗、伤残评定和按交警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答辩人予以认可,但双方洽谈过程中的交通费不应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7、 残疾辅助器具费198元,以医院或鉴定机关认可的证明根据票据予以认可;

  8、 财产损失因无交警部门认定的证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9、 残疾补偿金95623.68元予以认可;

  10、 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无异议;

  11、 对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数额,答辩人不予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本案计算伤残补助金时,已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12、 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不足,不能计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计算不合理应合理计算,分责承担。

  三、 车辆的权属和使用的陈述。本案WJ15-58062号大货车是武警广东总队后勤运输大队的车辆。答辩人曾被车主聘为司机(有驾驶证为证),后该车由答辩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参与民间运输业务,主要开展深圳业务,于是在20xx年9月答辩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保险,投保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正确划分责任,合理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三字经 篇25

  答辩人(原审原告):,男,1X年X月4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村村民,现住该村。

  答辩人就原审被告x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

  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村中是农场小组长并担任村管水小组长,负责卫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中的水电、管道等出了问题,必须马上解决。并且在与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保证每天上班,不离农场。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午上班时间是十四点。

  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根据证人证言,被上诉人到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觉”,完全是断章取义。上诉人完全无视证人中午12点给答辩人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证实在13:2x左右,答辩人已不在床上事实、证人EEE证实13:5x,看到答辩人躺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FFF将抬到屋内的事实。

  其次,关于证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者使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记录来佐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实体现,根据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理论,法院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法院就可以根据证明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再次,法官断案是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x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这是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致伤的原因未进行相关审查和了解,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断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明显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相反,一审法院正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事实结果。

  二、针对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准确

  首先,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定问题,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另一方面,如果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权利。

  鉴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计算准确。

  三、 针对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

  首先,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就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为村民修理自来水,去拿工具过程中),且在雇佣活动的地点(农场),发生的伤害结果,所以作为雇主的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民事赔偿的“填补”原则,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则,针对个案应具体分析。本案中,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答辩人加入合作医疗是答辩人的个人行为,是答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的对价行为。不能由于答辩人个人的交保险费获得的权利来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侵权人的过错不是唯一的确定精神损害的条件,并且存在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不以侵权人有过错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不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一审法院正是根据本条规定,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法定的各个因素,最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所以,上诉人称“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说法是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承担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理人:

  X年X 月 X日

三字经 篇26

  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答辩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因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我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诉状中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我对被答辩人及孩子不关心,不是事实。我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结婚登记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 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我父母 与被答辩人相处也非常的好,从没有要求被答辩人干过农活,被答辩人对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关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别是x0年2月儿子出生以后,双方有了感情的结晶,我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

  原告说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实。我们并没有分居,我是为了生活,于今年春节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

  我与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希望被答辩人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

  我与被答辩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希望被答辩人考虑到我们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

  我知道被答辩人学历比较高,个性格好强,很有上进心,现在孩子也比较小,我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长期相守的夫妻那样,对被答辩人及孩子进行关心及照顾。我作为丈夫及父亲,也希望能与妻子与孩子能朝夕相处,但是为了生活,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我必须要负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不得以而 为之。

  我知道,我与被答辩人现在的感情已出现危机,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被答辩人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我们可以最大程度的进行沟通,我完全可以为了被答辩人及儿子,尽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辩人愿意随我一起外出打拼,我们可以一起在外地创业,在外面找到一条适合我们发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顾家庭和儿子, 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在家乡创业。我与被答辩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识的,并且还都很年轻,我相信如果我们共同努力,一定会改变现状,过上我 们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对我们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xx年xx月xx日

三字经 篇27

  答辩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区路号X号楼号房,公民身份号码:。

  就原告万诉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没有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与第二条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

  原、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期限:壹拾贰个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却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合同的约定,付给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违约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将6800元的违约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诉的话,被告将另行起诉请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违约金。

  二、被告通过陈X的账户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还原告的借款为80000元。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20xx0元借款,这属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的月利率2%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除应返还尚未返还的80000元借款外,只须支付原告该款的逾期利息。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经济纠纷答辩状写作要求

  1.熟悉诉状内容,列出可辩事项;抓住要害,确定答辩重点;设计答辩内容的层次;准备好过硬的证据。

  2.答辩理由应有针对性:

  (1)说明事实真相,指出对方“事实”的不实处;

  (2)用确凿的证据,指驳对方诉状举证的虚假不当。

  (3)指出对方诉状说理逻辑混乱,观点与材料矛盾,违背常情事理。

  3.据理提出答辩意见:综合答辩内容要点,提出主张,否定对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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