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住建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通常约定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含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与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之“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之“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之“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与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者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技术标准与要求,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含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者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与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含说明与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与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者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与(或者)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者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与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与(或者)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含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含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与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与其他物品,但不包含工程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与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含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与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与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含计划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含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含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与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含管理费与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含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与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与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者需要使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中以总价或者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与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与说明合同的语言。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标准与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与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与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者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与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与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与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图纸与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与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与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与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者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有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与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者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者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者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与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与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储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与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与决定等,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与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与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者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早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与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缺失的,应赔偿缺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者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与具有地质研究或者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者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者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应赔偿缺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与全部权利,与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手续费用与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与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与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有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与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与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者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与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与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与交通设施。发包人与监理人能够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与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与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与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者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者超重件所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