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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保管、销毁制度1(完整)

时间:2022-12-17 08: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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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保管、销毁制度1(完整)

处方保管、销毁制度 为规范处方保管和销毁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剂、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含兴奋剂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3.处方保存期满后,所属药房填写处方销毁登记表(见附表),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销毁登记表由各药房妥善保管,汇总到药剂科统一备案。

  附件:处方销毁登记表 附件:处方销毁登记表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待销毁处方日期范围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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