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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13篇

时间:2022-11-15 15:3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13篇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执法检查通知范文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样写范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全  面推动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13篇,供大家参考。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13篇

篇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执法检查通知范文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样写范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全

  面推动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进展环境,县政府打算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支配:2021年9月23日至9月27日。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

  三、检查内容(一)依法决策。听证、询问、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查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

  (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状况。

  (三)行政执法1.行政惩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状况;符合听证及进行听证案件状况;自在裁量权公布、适用状况;因行政惩罚引起的诉讼、复议状况。查阅行政惩罚案卷2至3件。

  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状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赞扬处理状况。3.其他行政执法状况。

  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状况。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状况,责任制分降落实及问责状况。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状况。(四)宣扬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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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状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方案、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五)冲突纠纷化解。

  行政调解工作开展状况,月报告制度执行状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状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状况。(六)行政监督。

  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看法建议和提案状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状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状况;接受旧事舆论监督,准时回复监督状况。四、检查分工(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担任检查13个镇(二)其次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担任检查县发改局、训练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

  (三)第三组:人社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担任检查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环保局、烟草局、气象局等14各单位。五、工作要求(一)各镇、各部门要高度注重,快速进行支配部署,明确专人担任此项工作,按检查组的要求,照实全面供应相关佐证材料,客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检查组要严格工作标准,简化工作程序,准绳上只查看材料,不听取汇报,做到重点突出、简约有效。9月27日15时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检查状况。

  (三)检查状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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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6日答题不易,望接受!!!。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样写范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全面推动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

  进展环境,县政府打算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支配:2021年9月23日至9月27日。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三、检查内容(一)依法决策。听证、询问、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查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状况。(三)行政执法1.行政惩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状况;符合听证及进行听证案件状况;自在裁量权公布、适用状况;因行政惩罚引起的诉讼、复议状况。查阅行政惩罚案卷2至3件。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状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赞扬处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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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行政执法状况。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状况。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状况,责任制分降落实及问责状况。

  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状况。

  (四)宣扬培训。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状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方案、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

  (五)冲突纠纷化解。行政调解工作开展状况,月报告制度执行状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状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状况。

  (六)行政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看法建议和提案状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状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状况;接受旧事舆论监督,准时回复监督状况。

  四、检查分工(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担任检查13个镇(二)其次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担任检查县发改局、训练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三)第三组:人社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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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检查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环保局、烟草局、气象局等14各单位。

  五、工作要求(一)各镇、各部门要高度注重,快速进行支配部署,明确专人担任此项工作,按检查组的要求,照实全面供应相关佐证材料,客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检查组要严格工作标准,简化工作程序,准绳上只查看材料,不听取汇报,做到重点突出、简约有效。9月27日15时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检查状况。(三)检查状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6日答题不易,望接受!!!

  员工罚款通知怎样写答:关于XX同志违反公司纪律惩罚的通知:经主管反应,XX

  部门的XX同志在上班时,不恪守公司规定,有损公司抽象。现依据我公司《员工管理条例》第X条第X款的规定,经公司人

  

篇二: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2.03.032022.03.03哈政办规〔2022〕2号

  机关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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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单位:《哈密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22年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

  哈密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二)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履行前款职责,在业务上受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监督的内容和措施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情况;(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调阅或者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五)对重点问题、专项问题进行抽查、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行政执法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实行动态调整。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工作机制,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十四条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该决定。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并将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健全行政执法委托制度。行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委托有关组织行使本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职权的,应当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申请资料。经同意后,受委托执法组织应当在委托执法主体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执法机关对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对评查结果予以通报。第十八条实行行政执法评估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行政执法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经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争议的问题、各方的意见和依据,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方面的意见、协调过程以及倾向性意见,书面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行政执法争议未经协调解决或者裁决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

  监督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被监督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与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文字、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三)调取行政执法案卷以及有关凭证和资料;(四)要求行政执法主体暂停涉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五)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案件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依法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第二十七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监督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行政执法主体限期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当场改正。行政执法主体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二)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三)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调查核实;(四)司法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

  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向行政执法主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行政执法主体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说明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暂停执行。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予以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主体作出改正,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无效:(一)无法定依据作出的;(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主体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纪委监委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的;(二)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三)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决定的;(四)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五)行政执法记录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不全面的;(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八)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做出诫勉、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二)非法收费,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的;(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四)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五)隐匿、销毁、伪造、变造、转移行政执法证据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二)滥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三: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行政执法通知公告怎么写

  摘要: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方式、方法。这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具体而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和处理结果的方式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时间期限等事项;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结果的方式;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执法文书上加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印章或者签字。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以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来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期限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程序违法的行为;并且通知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是法定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法律上的措施处理当事人的损失,以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据此可知,行政执法通知公告这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这一程序的适用上出现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一、执法机关是否应当及时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无法送达、无法通知到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说明理由;不能公告的,应当张贴公告。”该条规定对于“送达”这一步骤是十分明确的,即当案件存在争议需要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但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及时送达。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通过开庭传票送达诉讼参与人。”由此可见,法律对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并无要求其一定要在一定时效内送达即可,同时也不能超过法定时限,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行为。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此理解为没有固定时间概念、或者没有规定期限概念、或者仅仅规定时间概念。二、执法事项是否需要发出告知书(包括事实和理由)在《行政法律规范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明确了行政执法是以行为作出为前提的,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程序中,行政执法者应当以何种方式告知当事人,不能随意地适用上述表述。如在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该行为时就没有使用上述告知书的表述,而是以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结果的方式。其本质上是直接采用的书面形式。因此在法律上是违法的。但笔者认为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该种做法并不违法。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或者事实情况说明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因此本案中该执法机关显然不需要向当事人发出告知书。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这一执法行为适用其他文书样式来送达时将造成执法人员无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告知其权利义务内容或者事实情况作出书面上同意告知书等情形的发生。三、通知方式及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程序与执法方式不同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执法人员可能采用口头告知、公告等形式。但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和权利义务等信息,行政程序本身就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的告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举证申辩、参加听证等法定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时间期限等相关事项;对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或者事实与理由之间存在冲突的相关内容等法律上不得陈述申辩、不得参加听证或者拒绝参加案件调查;对已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收缴证件等决定后,可以通知当事人领取证件、财物、处理结果;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具体要求;采取哪些措施;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等等具体事项需要在《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予以记载。对当事人申请听证权的

  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使质证权要件之一。由于该条文仅仅是对具体程序的规范及要求进行了规定,并未对具体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此项规定当中自行选择自己所需要了解的内容。具体内容可参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玩忽职守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本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已经成立且客观上也确实危害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国家利益”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给予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某一活动的权力。第二款中所说的“公共利益”指国家权力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且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公共利益项目。第三款中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指法律上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授权给某一组织履行特定行政管理职责而实施了一定行为活动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方式及活动种类以及范围。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而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认为不应当给予处罚还应当进行处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因此,根据该法第34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而其他机关并未给予处罚的,该处罚决定属于“公安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公民未取得健康检查证明却要接受检查、强制医疗和其他医疗措施以及检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医疗检查、治疗义务等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公安机关”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属于“公安机关”而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阻碍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七)未经批准私自摘除或者移动医疗器械”。因此,不能因为未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而将有关检查、强制医疗等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否则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六、对公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应当使用中文、英文、法文或者其他文字并采用印刷或彩印、打字、复印、扫描等各种形式,其版面大小应与使用文字相适应并使用小纸张打印(传真)或者打印(扫描)。本通知公告的文字版本一般包括通知和公告两部分,其中通知部分包括文字版、图片版和光盘版;公告部分包括公告格式、日期、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通知部分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规则、送达回证编号、送达地址以及当事人姓名及性别、邮政编码规则。对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可以选择电子或者纸质两种方式进行传播。纸质公告应当选择A4纸大小且便于书写、扫描和复印以及手写等方式传真或者打手写;电子公告应当选择小纸张大小且便于书写和复印以及手写等方式传真或者打手写版等方式传真并发传真地址。通过上述程序进行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全面清晰、简明扼要、简明明了。其次要简洁明了、具体明了。最后必须附有明确、规范的格式文本,如公告日期等。

  

篇四: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行政检查通知书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xx

  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xx省民用建筑节约与进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该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要求你(单位)提供(1)

  规划许可证;(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书;(3)所使用《xx省建筑

  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4)《节能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如现

  场检查时不能提供以上资料,限你(单位)三日内派人携带以上资料到xx

  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治理办公室同意检查。

  收件人签字:电话: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检查日期:电话:

  职务: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年

  月

  1/40

  交一相式对三人份

  一、存根日二、三、

  地址:当事人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记录

  项目名称

  开始时刻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结束时刻

  2/40

  检查人

  记录人

  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府法

  立案审批表

  名称

  当事人情地

  址

  况

  姓身份证号

  名

  地单位址

  立案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职务电话

  年月日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

  违法事实

  承办人意见负责人意见

  签名:签名:

  3/4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办监制

  xx市人民政府法制

  询问笔录

  案由

  时刻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承办人

  记录人

  姓名

  年龄

  性不

  电话

  被询问人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

  职务

  4/40

  备注

  签名

  共

  页第

  页

  xx市人民政府法

  制办监制

  5/40

  附页

  6/40

  共

  页第

  页

  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府法

  7/40

  法定代表人证明人

  同志现任我单位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职务,

  附: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性不:

  年年龄:

  月日民族:

  邮政编码: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要紧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8/40

  法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府

  9/40

  授权委托书

  现托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不职务

  (1)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不职务

  电话电话

  代理授权为: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托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10/40

  xx市人民政

  府法制办监制

  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当事

  法人

  人情况

  名称地址

  托付代代理理人人情况

  调查时刻

  姓名住址单位

  事实和结论:承办人意处理意见:见

  负责人意见

  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职务

  年龄

  性不

  电话

  职务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11/40

  注

  府法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

  12/40

  号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吉市建墙告字:

  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依照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假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xx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治理办公室陈述和申辩或者提交书面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3/40

  年月日14/40

  xx市人民政

  府法制办监制

  送达回证

  案由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直接送达

  本人(本单位)于

  文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代接本人(本单位)于

  年

  送达本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邮寄送达

  挂号信回执讲明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执号码:

  邮寄送达

  挂号信回执讲明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执号码: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受送达文书,送达人依法邀请见证人到场,讲明情况,于年

  月日将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

  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5/40

  送达人签名:

  政府法制办监制

  年

  月

  日

  xx市人民

  16/40

  听证告知书

  吉市建墙告字:

  号

  :

  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建处告字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和《x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

  序实施方法》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假如要求听证,请在送达回

  证中签注,或者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书面要求交至xx市墙体材料

  革新建筑节能治理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17/40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

  月

  日

  交一相式对两人份

  一、存根

  二xx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监制

  送达回证

  案由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直接送达

  本人(本单位)于

  文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代接本人(本单位)于

  年

  送达本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邮寄送达

  挂号信回执讲明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执号码:

  邮寄送达

  挂号信回执讲明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执号码: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受送达文书,送达人依法邀请见证人到场,讲明情况,于年

  月日将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

  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8/40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府法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

  听证通知书

  应你单位的要求,现定于在

  号:

  年

  吉市建墙通字

  月

  日

  时

  分

  进行听证会。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准时出席。不按时参加听证同时未事先

  讲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委将依法对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主持人:

  职务:

  听证记录人:

  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能够托付

  1-2人参加听证,托付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进行前提交托付书。如你单位认为

  主持人或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其回避。能够在听证会三日

  前向xx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治理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及回避理由。

  19/40

  交一相式对两人份

  一、

  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xx市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xx市人民

  政府法制办监制

  送达回证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20/40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直接送达

  本人(本单位)于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代接本人(本单位)于

  年

  送达本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篇五: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民政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文书及说明

  目

  录

  序号

  名

  称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销案审批表

  4指定管辖申请书

  5指定管辖通知书

  6案件移送审批表

  7案件移送函

  8行政检查通知书

  9询问笔录

  10现场检查笔录

  11陈述笔录

  1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4封存物品通知书

  1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6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1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页码357911131517192224262830323537

  1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序号

  名

  称

  20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1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2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4行政处罚决定书

  25取缔决定书

  26强制执行申请书

  27结案审批表

  28责令改正通知书

  29送达回证

  30案件移送物品清单

  3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32封存物品清单

  33退还物品清单

  34没收物品清单

  35收缴物品清单

  36续页

  2

  3941

  页码4345485052545658606264656667686970

  受理时间报告人当事人

  主要内容

  编号:

  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件来源电话地址电话地址

  受理意见承办人:

  负责人:年月日

  3

  审批意见备注

  年月日

  4

  一、案件受理登记表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案件受理登记表,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民间组织违法案件,提出受理意见时使用的文书。(二)填写、使用说明1.案件来源:是指举报人举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来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下级上报等。2.报告人:是指案件举报人、移送、交办或上报单位等。3.主要内容:应写明举报、移送、交办或上报的案件内容。4.受理意见:是承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与有关单位、人员协调;或建议移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建议办理立案手续等。5.审批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对受理意见的批示,负责人应写明是否采纳承办人的拟办意见,并签署姓名。

  5

  立案审批表

  ××字〔〕)

  20

  九、询问笔录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询问笔录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了查清案情,依法询问当事人、有关证人及案件知情人时所填制的法律文书。(二)填写、使用说明1.记录人应对笔录的问答内容依次记录,提问可用“?”表示,回答可用“:”表示。2.调查询问要直接明了,一事一问。3.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沉默”等。4.询问当事人,应当在询问结束时告知其享有申辩权,并将申辩意见如实记录。以权利告知书形式专门告知的除外。5.询问完毕后应当核对笔录。可将笔录交被询问人自己阅读,或由执法人员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漏记或错记的,有权申请补正。补正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签章或摁手印确认。6.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填写页码,被询问人逐页签章。在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应写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或“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并签章、注明日期。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或填写空白符号。最后,由询问人、记录人在文书末尾签章。

  21

  7.在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8.调查询问应单独进行,一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对询问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注意保密。

  22

  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检查地点:被检查人:地址:见证人:检查项目:检查情况: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电话:单位或住所:

  被检查人签章:检查人员签章:

  见证人签章:

  、

  年月日

  ()

  23

  十、现场检查笔录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现场检查笔录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现场及物品进行检查时,为记载检查情况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二)填写、使用说明1.现场检查笔录的填写要求与询问笔录的要求原则上一致。2.现场检查笔录应与现场检查内容相一致。如现场进行照相、录像的,记录内容要与照相、录像所示相吻合。3.笔录中不应对被查处行为定性。

  24

  陈述笔录

  陈述时间:陈述地点:陈述人:职务:承办人:陈述内容:

  年月日

  工作单位:联系地址:

  、

  时分至时分

  电话:记录人:

  陈述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

  ()

  25

  十一、陈述笔录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陈述笔录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用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人对案件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申辩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二)填写、使用说明1.陈述笔录的填写要求与询问笔录的要求原则上一致。2.在制作本文书前,承办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3.一份陈述笔录只能对应一个陈述人。

  26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字〔〕第号

  :

  你(单位)

  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

  71

  三十六、续页式样说明

  一、续页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在制作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陈述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时,用一页文书纸书写不完,需要续页时所使用的文书。

  二、()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调查笔录)续页》。

  72

  

篇六: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

  认真抓好落实。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一、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三、行政检查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设定、实施行政检查权。四、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开。

  五、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时改正错误,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理。

  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备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确需有关机关批准的,应当及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七、行政检查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检查活动。

  八、行政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检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提出行政检查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检查人员所在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登记入卷。回避决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的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参与此次行政检查活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九、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行政检查文书、案卷作为评查的主要内容。十、各级监察、人事和法制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每年应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并将行政检查行为作为重要监督内容。十一、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梳理行政检查依据,清理行政检查事项,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编制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并将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报本级政府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备案。十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行政检查主体,明确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对实施行政检查权的机构及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清理确认,将确认结果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十三、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活动应经行政

  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应当明确意见。禁止对同一相对人同一事项或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确需检查的须经行政检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于5日内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备案。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填写具有统一编号的行政检查制式文书。

  十四、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实施的一般性行政检查,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不同层级相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行政检查,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或由上级行政机关组织合并检查。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在本机关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

  十五、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十六、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将规范行政检查权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并将规范行政检查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和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各级政府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检查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规范行政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民政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Word文档可编辑

  民政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民政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xxxx年以来,

  市民政局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落实行政

  执法三项制度,不断推进民政工作的依法开展,现将xxxx年度行政

  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规范化。

  1、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建设

  为推进依法行政,市民政局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保障民

  政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今年以来,先后两次以局长办公会形式对

  三项制度进行部署研究,x月份,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

  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纳入《市民政局xxxx年

  法治建设工作要点》,xx月份,审议通过《x市民政局全面推行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

  施方案》,细化下发《x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施细则》、《x市

  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x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从制度层面上对民政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

  法监督进行全方位指导。

  x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是对部门执法主体信息完善公布。《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市民政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局门户网站上可随时查询。二是编制并发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xxx年以来,对标国、省目录,保留xx项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xx项公共服务事项及xx项依职权类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四级四同要求,规范了审批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图、办结时限等信息,权责清单、实施清单填报率和发布率达到xxx%。三是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了公开。以门户网站为平台,建立执法公示专栏,以摘要形式对全局xxxx年以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定下发《x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配备执法记录仪x台,对执法检查、询问、扣押等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通过电子设备进行了保存,既规范了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按照省市通用或者行业标准,确保格式文本统一规范。4、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一方面,制定了《x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x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x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对法制审核程序、审核内容不断规范,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另一方面,根据三定方案,设政策法规科联合局法律顾问在各业务科室作出行政处罚前,对将要作出

  的行政处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xxxx年,共审查殡葬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x件,社会组织领域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xx份。我局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x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规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由业务承办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有成效。1、严格社会组织管理。一是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严格按照要求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所有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事项均进驻政务大厅统一办理。xxxx年x-xx月,共办理社会组织行政许可登记xx件,其中: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xx家(社会团体xx家,民办非企业单位x家);办理社会组织变更登记xx家(社会团体xx家,民办非企业单位xx家);办理社会组织注销登记xx家(社会团体xx家,民办非企业单位x家,基金会x家)。二是加大社会组织执法力度。以年度检查和抽查为契机,综合掌握全市社会组织情况。xxxx年,共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x次,其中接收群众投诉举报x件(市本级件);责令整改及行政约谈x家(市本级x家、县市区x家),对xxx家社会组织开展年检,对年检中发现问题的社会组织,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并限时整改;对不按期参加年检的单位,下发催办通知书;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撤销登记。

  2、开展殡葬乱象整治。一是认真开展联合执法。全年全市开展殡葬执法xxx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xxx起,其中取缔非法墓碑石材店x个;取缔棺木生产销售店xx个;拆除非法搭设灵堂xx个;查处违规燃放鞭炮xxx起;拦截涉嫌非法改装从事遗体运输车辆x台次;查处非法销售丧葬用品店xx家,对其中x家实施了行政处罚;督促查处了x县大杰寺违法违规焚化遗体行为。截止到xxxx年xx月份,全市已完成硬化大墓、豪华墓整治xxxx个,完成活人墓整治xxx个;全市遗体火化率预计将提升x个百分点。二是加强巡查检查。为发现殡葬违规行为和殡葬乱象,执法队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农村乡镇、村的山头开展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交办,有效了控制了殡葬乱象的蔓延。三是规范了殡仪服务市场。我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的通告(xxxx年x月x日起执行),对各殡葬服务中介进行规范管理,从执行的情况看,达到了预期目的。

  3、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一是开展日常监管。根据国、省、市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督促并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开展养老机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涵盖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等。二是开展联合抽查。xxxx年x月底至x月初,联合市监部门开展涉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联合抽查,重拳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会议传销、食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及违规销售、其它涉老犯罪行为。市本级共计抽查养老机构和企业xx家,各县市区、园区民政部门抽查养老机构和企业共计xxx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xx家下达了督查整改

  

篇八: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城管局队容风纪专项检查工作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队容风纪管理,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和市局支队《关于开展城管执法系统队容风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考核工作要求,区城管局和市局支队将开展队容风纪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执法队员仪容规范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2、按照规定佩戴(齐)装具,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3、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4、胸号牌佩带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处,胸号牌下沿与口袋上沿平。5、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围围巾,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穿鞋。6、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深色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7、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浓妆、披发(过肩)。8、工作服饰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9、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徒步执法巡查时,不得勾肩搭背,袖手、插手、背手,不得边走边吸烟或吃食物,不得嬉笑打闹。10、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二)执法车辆使用规范1、执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涂全省统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2、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保持执法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

  3、执法人员在驾乘执法车辆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擅自遮挡,拆除车辆牌照。

  4、非因公务需要,喷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二、检查工作安排1、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10日至5月15日)。这一阶段主要工作:组织动员,成立组织。各中队科室通过动员,切实提高各中队负责人、工作人员对加强城管队伍队容风纪管理的认识,自觉依据相关制度履行职责。2、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16日至5月20日)。各中队和科室要针对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督察工作细则,完善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队容风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3、集中检查阶段(2022年5月21日至5月31日)。市局支队和区城管局成立队容风纪专项检查督察小组,开展集中检查。三、有关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队容风纪专项检查”活动,是加强城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中队和科室实际,制订周密活动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活动内容,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各级领导要带头模范遵守队容风纪管理规定和各项禁令,坚持以身作则,为广大城管执法队员作好表率。2、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在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有违反队容风纪和城管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当月《督察通报》中扣除相应分数。各中队和科室要严肃追究违规当事人的责任,责令其深刻检讨,被通报个人原则上不参与系统年底评优评先活动。3、坚持统筹兼顾。当前,城管工作各项任务十分繁重。各中队和科室要立足实际,统筹安排,把开展“队容风纪专项检查”活动与做好城管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与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篇九: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15•【文号】国检法[1997]190号•【施行日期】1997.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国检法〔1997〕190号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附件一、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二、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三、《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起草说明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国家商检局对各级商检机构、上级商检机构对下级商检机构、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对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各种活动。第四条国家商检局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全国商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所辖地区的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商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商检行政监察及其他工作部门共同进行。第六条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第七条商检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商检行政执法第八条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第九条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

  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第十条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执法业务培训,掌握法律业务知识,经

  考核取得证件后,方可执法。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考核,由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

  制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第十一条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出示商检

  执法证件。第十二条商检机构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商检机构裁定。第十三条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公民、

  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三章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制定计划,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二)对涉及重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案件,各级商检机构应及时上报;(三)对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反法律、尚不构成犯罪及显失公正行为,应予以纠正;(四)下级商检机构应向上级商检机构、各直属商检机构应向国家商检局报送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第十五条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二)商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四)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五)商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情况;(六)商检重大案件备案情况。第十六条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一)书面审查;(二)实地调查;(三)定期抽查;(四)全面或专项检查;(五)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主动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拒绝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措施不力、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由上级商检机构发送《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第十九条下级商检机构对《通知书》要求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商检机构。第二十条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二)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四)对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保护;(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的,由上一级或本级商检机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经督促仍不执行的;

  (二)对《通知书》指出的纠正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三)干扰、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谎报执法情况的;(四)对国家商检局或者上级商检机构交办查处的案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消极对待,经督促拒不查处、复议和办理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二编号: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正本)填表机关(加盖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副本)填表机关(加盖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三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这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和要求,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的立法工作计划,起草、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商检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保障和促进商检事业健康、顺利的发展。二、本规定起草的过程1994年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开始酝酿起草本规定,1996年将本规定纳入《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1996年10月,拟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直属商检局及本局有关司室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政策法规司对(征求意见稿)再行修改,形成《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讨论稿),并于1997年1月组织有关直属局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在(讨论稿)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审议,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三、需要说明的问题本规定共有五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商检行政执法、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奖励和惩罚、附则。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1.关于商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工作,即国家通过立法赋予部分行政机关执法的职能,使其运用法律手段从事管理活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本规定所称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商检行政执法概念作如此界定,既与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理论相一致,也与商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2.关于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概念本规定所称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商检系统以层级监督检查方式为主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主要表现为上级商检机构对下级商检机构、各级商检机构对本级商检机构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本规定中的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仅适用于上级商检机构督促或责令纠正下级商检机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商检机构对其内部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3.关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会签人事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4.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商检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本规定第十四条设定了四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实地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制度;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即第十四条的一、二、三、四项的规定。5.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解释。

  

篇十: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XX市民政局2020年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6〕X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在8月12日至20日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通过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转变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社会组织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减少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主要原则(一)坚持合法合理监管。严格执行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社会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时间安排及步骤(一)时间安排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时间拟定于2020年8月12日至20日共9天。(二)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8月上旬)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在民政局执法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6人;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在社会组织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0家社会组织(其中一般性社会团体9家、行业协会商会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家、基金会2家),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中4家行业协会商会由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执法检查。抽取的执法人员和社会组织结果在市民政局、XX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网站公布,同时发出检查通知,通知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检查准备和自查自纠。(三)组织开展检查(8月中旬)

  执法人员根据抽签结果,每2名执法人员一组,每组配其他工作人员2人,分两组实地检查相关社会组织。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听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核查和实地查看等。执法人员负责填写检查报告单和进行谈话笔录。对可以现场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要求整改。

  (四)督促整改(8月下旬)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五)向社会公布(9月中旬)检查情况、被检查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在XX市民政局网站、XX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等平台公布。

  

篇十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么写

  范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县政府决定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3年9月23日至9月27日。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

  三、检查内容(一)依法决策。听证、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究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情况。

  (三)行政执法1.行政处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情况;符合听证及举行听证案件情况;自由裁量权公布、适用情况;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诉讼、复议情况。查阅行政处罚案卷2至3件。

  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情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投诉处理情况。3.其他行政执法情况。

  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情况。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情况,责任制分解落实及问责情况。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情况。(四)宣传培训。

  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情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计划、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五)矛盾纠纷化解。

  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情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情况。(六)行政监督。

  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意见建议和提案情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及时回复监督情况。四、检查分工(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13个镇(二)第二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县发改局、教育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

  (三)检查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答题不易,望采纳!!!。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么写

  范文: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县政府决定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13年9月23日至9月27日。

  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

  三、检查内容

  (一)依法决策。听证、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究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情况。

  (三)行政执法

  1.行政处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情况;符合听证及举行听证案件情况;自由裁量权公布、适用情况;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诉讼、复议情况。查阅行政处罚案卷2至3件。

  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情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投诉处理情况。

  3.其他行政执法情况。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情况。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情况,责任制分解落实及问责情况。

  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情况。

  (四)宣传培训。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情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计划、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

  (五)矛盾纠纷化解。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情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情况。

  (六)行政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意见建议和提案情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及时回复监督情况。

  四、检查分工(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13个镇(二)第二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县发改局、教育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三)第三组:人社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环保局、烟草局、气象局等14各单位。五、工作要求

  (三)检查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答题不易,望采纳!!!

  员工罚款通知怎么写

  答:关于XX同志违反公司纪律处罚的通知:经主管反应,XX部门的XX同志在上班时,不遵守公司规定,有损公司形象。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须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企业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企业因为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制定这些系统性、专业性相统一的规定和准则,就是要求员工在职务行为中按照企业经营、生产、管理相关的规范与规则来统一行动、工作,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在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正常运行下,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处罚通告怎么写在此之前就有口头通知(开早会)不得在工位上饮食?

  员工处罚通告员工xxxx由于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违规事项,对其本人罚款100元,责令1500字书面检查一次,并处警告处分一次。

  上级领导xxx处罚200元。员工付蒙由于个人行为不当,对公司业务及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其本人罚款100元,责令1500字书面检查一次,并处警告处分一次。

  上级领导xxx处罚200元。书面检查应于12月5日下班前交至相关公司领导处,请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篇十二: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9•【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层级监督。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自觉地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广大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听取各方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实施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事项:(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四)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以明确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查情况。

  接受审查的部门或组织,应当按要求提报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复核后,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发布1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满1年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有执法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诉、检举。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受理申诉、检举后,应当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对限期处理的案件,办理部门应当自限期处

  理结束后3日内回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活动错案追究制度。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将错案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错案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因为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不一致发生执法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经协调意见不一致的,由负责协调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有规定的任职资格,持行政执法监督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聘请的机关或部门报告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被监督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案卷和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改正结果书面回告发出通知的部门。

  对拒不按《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改正的,由发出通知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发布机关自行撤销或修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发布部门自行撤销或修正。

  第二十六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对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未按规定回告《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处理结果、使用违法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文书时,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3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同时废止。

  

篇十三: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随机抽查意义重大

  作者:暂无来源:《社会与公益》2017年第5期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执笔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马红军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抓手,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改革,是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营造良好制度环境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2016年底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张高丽副总理在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凡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

  目前,各地民政部门不断探索社会组织抽查监督、抽查审计制度,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文件,对抽查的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从管理效果看,实行抽查制度确实减轻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了监管效能。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抽查标准不统一、抽查程序设置不合理、抽查结果运用不规范等。为此,民政部于去年9月启动了抽查办法的制定工作,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其他部门做法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1条,对抽查主体、抽查类别、抽查比例、抽查内容、检查方式以及抽查结果的公开和告知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明确了抽查主体。根据“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抽查工作。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并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的规定,《办法》还规定了委托抽查,—是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此外,为加大检查力度,降低检查成本,同时减轻被检杳社会组织工作负担,《办法》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并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做出的检杳结果。

  第二,明确了抽查类别和抽查比例。《办法》明确了抽查可采取的两种方式。一是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从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中随机确定名单开展检查。考虑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力量和登记社会组织数量存在较大差别,为保证抽查效果,《办法》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抽查比例分别做出了规定,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薄弱,社会组织登记数量较多,抽查比例过高难以落实,《办法》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3%。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较县级分别提高1到2个百分点。考虑到全国性社会组织规模相对较大、活动领域较广、影响力较强,结合近年来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抽查实践,《办法》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10%。二是不定期抽查,即登记管

  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确定抽查名单开展检查。实践中不定期抽查以专项治理和项目抽查居多,不便统一规定抽查比例。《办法》对此也未作要求,但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避免给社会组织造成过多负担。

  第三,明确了检查方式和程序要求。为保证抽查效果,《办法》规定了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无论哪种检查方式,《办法》都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事先将检查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障。《办法》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如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等。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办法》也明确要求其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

  第四,明确了对抽查结果的处理。对抽查结果的处理关系到抽查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办法》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抽查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要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对抽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手段予以纠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抽查结果还将作为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因素。

  第五,明确了社会组织的配合义务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的职责权限,同时,也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也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社会组织抽查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方式之一,也是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手段。《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办法》在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权限以及被检查社会组织配合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即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对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规定,准确把握要求,切实贯彻落实。要全面掌握抽查的程序,依法处理抽查发现的问题,有效运用抽查结果,严肃责任追究,要使抽查成为悬在每个社会组织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切实提高社会组织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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