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 1 -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的一项经济工作。只有建立、健全并认真贯彻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保证财经方针、政策、法令的落实,使学校财务管理走上制度化,以达到财尽其力,物尽其用。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
- 2 - 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3 -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八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
- 4 -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 5 - 第十九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 6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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