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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1年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贯提纲和十条重点内容汇总(范例推荐)

时间:2022-10-23 18: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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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1年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贯提纲和十条重点内容汇总(范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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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贯提纲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汇总

  2021 年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宣贯提纲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和修改背景 (一)立法背景。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法,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法令,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遵循。

 (二)修改背景。《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强烈需求,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由于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实际工作中还面临着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政府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二是 2016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了安

 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提出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等一系列新的安全生产要求;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这些新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安全生产法》,使之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根据 201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三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也需要对《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进一步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基于上述考虑,有必要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

 二、《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修改过程。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进行修正: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比较完整、全面的修改,修改幅度较大,由原来的 97 条增加到 114 条。

 2021 年,《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补短板、强弱项,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升到法律;对以往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或者没有原则规定的,进行补充完善;对以往措施不力,或者处罚手段单一的,进行强化,重点要解决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加大关闭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二)总体思路 1.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制定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应对。吸取事故教训,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需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加大违法行为成本。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单位,保障守法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安全发展。

 5.完善政府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强化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依靠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重点建立完善的制度措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二是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着力解决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四是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明晰安全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依法解决科学合理问责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法》宣贯重点和宣贯要求 (一)宣贯重点 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是对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和机制的规定。主要有五处修改:

 一是增加“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在法律中明确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体现。通过实施法律,更加有利于各级党委依法履职、依法尽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

 二是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企业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三是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修改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治理方向,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理念,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不安全不生产。“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措施,安全管理学上的观点,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因此,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从预防措施上着手。“综合治理”是机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多种措施和手段,有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政策的等,要采取综合措施。

 四是增加“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安全与生产的合力共治。从企业和项目讲,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不仅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事,这次法律更加明确,谁管生产,谁就管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谁管业务,谁就管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谁管经营,谁就管其经营活动内的安全。所以说,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五是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修改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犹如一辆车的前后双轴,有力推动安全生产的四轮驱动。

 2.《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总体要求的规定。主要有五处修改:

 一是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加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内涵和外延。安全生产责任是指单位、职能部门以及领导、人员对本单位、本岗位生产工作应负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单位、职能部门以及领导、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的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定到岗位、定到人头。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的“母制度”和“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最基本和最有效的“规矩”。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保障机制。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和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更加清晰。

 二是增加“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

 保障力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事故发生主要由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制度缺失所造成。通过事故证明,除了人的因素外,设备设施陈旧、长期带病运转、安全设备缺失等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这些都与安全投入有关。企业和项目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是保证其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

 三是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企业和项目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科技兴安,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场所等监测监控,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四是增加“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法律将双重预防机制法定化,其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真正把风险分级管控挺在隐患前面,避免风险管控失效演变成隐患;把隐患挺在事故前面,避免隐患不除最终酿成事故,形成两道防线,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企业各级和项目,一要对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开展各种类型方式的风险辨识,进行风险评价,在安全

 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结果有针对性采取分级管控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预防管控失效演变成隐患。二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风险失控演变成的隐患,或者其他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把隐患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是增加“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的规定。

 3.《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主要有两处修改:

 一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规定。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更加清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和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的人,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书记等多种形式。主要负责人不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更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增加“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强化安全生产齐抓共管,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有的分管生产,有的分管经营,有的分管安

 全等等。各个领域都有安全生产问题,这些问题都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部承担,难以落实。为了强化各方责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法律明确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即其他负责人既要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党务(业务)工作,也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人人履行“一岗双责”,实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主要有三处修改:一是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将“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改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修改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主要有两处修改:一是将“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修改为“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二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实践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其生产作业特点,安全风险大,尽管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安全生产工作,但更多精力是抓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分管安全的副职因分管范围大也往往力不从心。为此,部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尝试设专职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主抓安全生产工作,专职专用。同时安全总监享受分管副职待遇,取得了很好效果。为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授权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里讲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是指专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通常称安全总监),并非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是对安全设备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两处修改:一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二是增加“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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