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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2-10-23 18: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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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制度管理 第五章

 安全会议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八章

 危险源管理 第九章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章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章

 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二章

 职业健康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档案 第十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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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山东高速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全员参与。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 (五)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权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安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审查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集团公司各相关机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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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各单位均应成立安委会,安委会应由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下属项目部、分支机构,均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各单位均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及安全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合同额 10 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大型项目部或安全风险较高的桥梁、隧道项目部,须配备安全总监。

 第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生产车间等均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比例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 1 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按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且按专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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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

 其他行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各项业务; (二)各权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为本单位党委委员; (三)除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岗位外,新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本单位从业 3 年以上,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优先选用; (四)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

 (一)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年度安全生产奖励应当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 (二)建筑施工类等高危行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风险津贴每月不低于 300 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报备:

 (一)各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二)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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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 1 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应当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一)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所属项目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三)各项目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要与本项目、本部门全体员工层层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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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调研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每半年安排一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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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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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说明书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有岗位和全体从业人员。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备案等。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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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各主营单位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梳理,并形成梳理修订记录,确保其有效和适用。其他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梳理。

 第五章

 安全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应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任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年度综合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学习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当前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各项目部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状况和施工生产中存在问题,提出预防措施或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或安全生产现场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照片和会议视频、录音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等,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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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各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本单位承担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项目部(车间、工段、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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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二)岗位安全说明书;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应急预案; (六)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要求外来作业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建设工程类单位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为 1.5%; (二)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其他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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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建筑施工单位、后方单位按照每名职工每年不低于500 元标准列入预算,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检查评价、预案演练、活动开展等管理性支出。非管理性支出按照实际列入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各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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