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金色童年幼儿园 大班( 2009—2010)第一学期期末 综合测试题
姓名:
得分:
一、写出 1—20 的数字( 20′)
———————————————————————————————— ——————————————————————————————— 二、看图写数( 4′)
(
)
(
)
(
)
三、20 以内的加减法( 16′)
(
)
5- 2=
4- 3=
10-10=
3-3= 6+3= 10+0=
15-5= 4-1= 5+5=
10+10= 1+8= 9-5=
2+10= 7+3= 20-10=
10+1=
四、写成下列数字各分成多少( 7′)
╱╲
(
)(
╱╲
( )( )
)(
╱╲
(4) ( )
╱╲
)(
)
╱╲
( )( )
五、背写汉字:“一”至“十”(10′)
———————————————————————————————— 六、背写拼音:“a”—“ǖ” ;“b”—“g”;(15′)
七、照样子写汉字( 10′)
荷叶
太阳
妈妈
大大小小
北京
—————————————————————————————
月亮
问题
美梦
多多少少
爸爸
—————————————————————————————
八、学习组词( 12′)
阳( )
月( )
花( )
鸭( )
车( )
包( )
九、自由想象:“画出春天的美景”(6′)
金色童年幼儿园 中班( 2009—2010)第一学期
期末综合测试题
姓名
得分
一、写出 1—10 的数字( 20′)
——————————————————————————————— ——————————————————————————————— 二、看图写数字 (4′)
(
)
(
)
(
)
(
)
三、5 以内的加减法 (16′)
1+0= 3+1= 2+2= 4-2= 2+1= 4+1=
5-1= 3-1= 3-2= 4-1= 5-2= 5-4=
1+1= 3+2= 1+2= 5-5=
四、写出下列的分成 (7 ′)
╱╲
╱╲
3( ) 2 ( )
╱╲
╱╲
( )( ) 1 ( )
╱╲
( )( )
五、把拼音写在拼音格里 (24′)
aoeiu
b p m f dtn
六、照样子写汉字 (22 ′)
大小
多少
上下
叶子
飞机
—————————————————————————
花儿
人生
口
虫子
一只
白云
————————————————————————— 七、自由想象:画出自己爱吃的水果 (7 ′)
金色童年幼儿园 小班( 2009—2010)第一学期
期末综合测试题
姓名:
得分
一、写出 1—10 的数字( 20′)
——————————————————————————————— —————————————————————————————— 二、看图写数字 (8′)
()
(
)
(
)
(
)
三、1—3 加减法( 24′)
1+1=
1+0=
2+2=
4+1=
2+1=
1+2=
3+2=
3- 1=
2-1= 1-1=
3-2=
3+1=
四、给下列多的那边画上对号“√”(6′)
←→
←→
←→
↓
()
↓
()
↓
↓
↓
( )( ) ( )
↓
()
五、把拼音写在拼音格里( 20′)
aoei ubpm f d
六、照样子写汉字( 16′) 中上下大小口人木
———————————————————————————————————————
七、看图画画( 6′)
篇二: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幼儿园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由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气,以 “严谨治学、效劳社会、踏实务实、教书育 人〞为办学目的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丰县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 主管单位是丰县教育局 。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 万元;出资者:***,金额:5 万元 。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围:幼儿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 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
有声望;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罢免。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以下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方案;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 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 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 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 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 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 过。
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 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方案;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为 2 人。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 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展监 视;
〔四〕当本单位理事、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 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 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 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平安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 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围开展效劳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围,除用于合理 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利息不得用于分配,增 值局部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 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展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部会计监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篇三: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章程(草案)
家长委员会是由家长代表成立的组织,作为与学校沟通的桥梁,关注学生的教育。
家长委员会是增进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沟通的桥梁。家长委员会代表一般不限 制人数,学校可以提供他们商议讨论的场地。也可以由委员会成员自行组织讨论, 议题整理记录后与学校沟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 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 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幼儿园家长委 员会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增进学校、家庭与社会间的相互理 解,确保学校与家庭在学生教育过程中默契配合,便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 便于学校及时、直接地了解家长对学校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特成立实验幼儿园 家长委员会。学校坚持以"一切为了师生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而成立家长委员 会,它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家长自己的组织,是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纽带。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团结全校学 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 监督作用,积极参与、主动协助学校抓好教育教学工作,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有机结合起来,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把 下一代培养成适应现代社会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加强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密切保持学校、社会、家庭的联系,扩大学校 的教育网络:
(1)向家长转达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意见和要求,号召家长配合学校严格教育 子女,争当好家长; (2)主动咨询其他家长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学校反应,促进学校 改进工作。
2.协助学校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传播、交流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经 验,促进家长创设有利于孩子学习、成长的家庭环境,提高教育效果;
3.促进家长更有效地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提高家长的认识,树立新时 代的家长形象,使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起积极作用,做孩子的表率、典范;
4.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家长,协助解决学校、年级、个别家庭在教育 教学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凡热心于公益服务、为人正直、符合我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基本条 件的在校学生家长,均可被推荐或自荐。经班主任介绍、推荐及学校行政研究, 在征求个人意见获得许可后,学校颁发聘书。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本班学生的父母(也可以是对学生承担教育责任的直系祖辈)且热 心教育、乐于为其他家长服务的家长; 2.懂得教育规律,支持学校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以及一定的表达能力; 3.要有一定的责任心,能够模范开展家庭教育,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义务。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委员每班 1 人,家长委员会常委每个年级 2 个。常委 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学校行风监督员、家长志愿者。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可至该家长子女毕业为止。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的常规工作由各年级分管领导、年级组长具体组织协 调。家长委员会由学校提议召集,家长委员会常委会主任主持,校方派领导参与, 共商教育学生的良策,共谋发展学校的办法,共排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障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学校的有关工作,如讨论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并提出合理化 建议; 2.通过听课活动,深入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发问。咨询、监督学校的有关工 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参加或参与组织学校的重大活动,如开学典礼、结业典礼以及一些社会 活动; 4.决定特殊状况下家长委员会委员的解聘或新聘。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1.通过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或组织听课等,关心、了解学校工作,对学校 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教师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作出适当 的评价,实行必要的监督; 2.公开通讯联系方式,广泛听取并主动搜集其他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要求, 及时向学校反馈,为学校改进工作提供帮助; 3.积极挖掘社会资源,力所能及地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向有关部 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开辟校外教育基地、改善办 学条件等工作提供帮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为密切家长与学校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作用, 特设立"家长委员会信箱",设置在学校传达室。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家长委员会通过,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四: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博爱幼儿园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吉安县永阳博爱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吉安县永阳镇蒋坊村。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安县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吉安县 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 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蒋黎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 万元,出资人蒋黎明。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 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3 个班 (六) 招生区域:吉安县永阳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 事会成员为 3 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 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 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 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 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 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 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 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 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 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蒋黎明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 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 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篇五: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xxx 幼儿园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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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xxxxxxx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由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严谨治学、服务社会、踏实务实、教书育 人”为办学目的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丰县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 务主管单位是 丰县教育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xxxxxx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x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 万元;出资者:xxx,金额:5 万元 。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幼儿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
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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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 有声望;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罢免。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 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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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 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 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 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 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 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 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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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为 2 人。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 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四)当本单位理事、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 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 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 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行政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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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 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利息不得用于分配, 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 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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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 计。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 位获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 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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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 15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小组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 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 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 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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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7 月 1 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 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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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 作者: ———————————————————————————————— 日期:
ﻩ
博爱幼儿园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吉安县永阳博爱幼儿园。 ﻫ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吉安 县永阳镇蒋坊村。 ﻫ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 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安县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吉安县教 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ﻫ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蒋黎明 ﻫ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ﻫ一)了解 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ﻫ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ﻫ第 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 万元,出资人蒋黎明。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ﻫ一) 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ﻫ三) 学制:3 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ﻫ五) 办学规模:3 个班( ﻫ六) 招生区域:吉安县 永阳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
会成员为 3 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ﻫ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
方案;( ﻫ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ﻫ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
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ﻫ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ﻫ八) 决定本单位内
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ﻫ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ﻫ十
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ﻫ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ﻫ第十
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
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ﻫ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
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ﻫ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ﻫ理事会
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
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ﻫ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ﻫ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ﻫ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ﻫ
(三)制定本单
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ﻫ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
ﻫ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
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
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
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ﻫ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ﻫ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
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ﻫ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
的决议;( ﻫ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ﻫ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ﻫ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ﻫ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
事项。
ﻫ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ﻫ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
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ﻫ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ﻫ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ﻫ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蒋黎明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ﻫ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
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ﻫ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
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ﻫ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 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 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 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 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ﻫ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ﻫ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ﻫ
(三)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
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 15 日
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
关备案。 ﻫ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
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ﻫ第
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ﻫ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ﻫ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ﻫ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ﻫ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ﻫ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ﻫ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ﻫ七)其他事由。 ﻫ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 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教育局审查。 ﻫ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 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ﻫ第 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 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8 月 8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日
附:永阳蒋坊博爱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名单 理事长:蒋黎明 理 事:胡爱兰 理 事:周竹媛 理 事:蒋素香
篇七: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金色童年幼儿园食品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 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 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 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 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 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 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 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 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
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
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
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 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 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 3 个 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 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 要。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 时间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 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篇八: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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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幼儿园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吉安县永阳博爱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吉安县永阳镇蒋坊村。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安县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吉安县 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 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蒋黎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 万元,出资人蒋黎明。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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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 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3 个班 (六) 招生区域:吉安县永阳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 事会成员为 3 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 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 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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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 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 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 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 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 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 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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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 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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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蒋黎明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 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 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篇九: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金色童年幼儿园食品专间操作规程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 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操作: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 心温度应不低于 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 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 70℃,能保证食品安 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 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四)奶油类原料应低温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 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 10℃以下或 60℃以上的温度 条件下贮存。
不符合要求食品处理规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食品不允许使用并坚决予
以销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 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
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篇十:民办幼儿园章程草案
金色童年幼儿园安全制度
1、幼儿入园时,要认真检查幼儿是否带有危险品,如有发现要立即收管。
2、幼儿所带铅笔不能削两头。
3、幼儿需要服药的,教师要请家长亲自登记有关事项(姓名、药名、剂量、 次数等) ,并按时准确地为幼儿服药。
4、幼儿进餐前教师对幼儿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
烫伤、噎食等。
5、教师组织幼儿有秩序地上下楼及进出教室以免摔伤、挤伤。
6、幼儿的活动一定要在教师的视线之内,器材及游戏的选用安全系数要高。
7、活动室、休息室的危险隐患一定要早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8、经常对幼儿进行防火、防电等安全知识教育,严禁幼儿自己玩火、玩电。
9、班内不要放置比较危险的学习用具和物品:如剪子、实验器皿、劳动工 具等。非幼儿用品应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10、小型颗粒状物品教育幼儿不要放入口内,耳内或吞食。
11、幼儿入园离园时,教师与家长必须面对面交接。
12、膳食管理人员进货时,严把食品质量关,防止食物中毒。
13、注意房屋、玩具、电器设备、电源开关的使用安全,避免触电、砸伤、 烫伤等事故发生。
15、教师要定期检查班内物品、玩教具,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以防意外事故 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