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中国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 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一) 2012-02-05
摘要:在传统时期,乡村具有相对自主的政治空间,从而可以阻止乡村内部边缘人群搭便车行为。随 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全面渗入,乡村自主政治空间逐步消失,乡村社会由分配责任与义务的政治向分配权 利的政治转变,之前被乡村主导力量所压制的边缘力量崛起。在乡村去政治背景下,不受约束边缘力量的 崛起,对当前乡村治理构成重大挑战。
关键词:乡村治理 乡村政治 钉子户 上访 国家与社会
所谓政治,就是为利益再分配而进行的协商、博弈与妥协,政治中,既有讨价还价也有强制。政治是 通过斗争的形式展开的,是一部分人强制另外一部分人的过程,是形成利益再分配格局的手段。
乡村政治则是指在乡村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再分配斗争。乡村政治可以包括两个相当不同的层次,一是 在乡村展开的国家政治,二是乡村社会内部展开的政治。前者是指乡村社会作为国家的一个部分,其政治 制度及政治实践是受国家政治制度制约及按国家政治制度要求展开的,乡村治理是国家政治的组成部分。
后者则是指乡村社会内部为达成利益再分配而进行的斗争与妥协,是乡村社会各方面力量平衡的结果。这 两个层次的乡村政治存在密切关联,即前者决定和制约后者,后者只有在前者提供的制度条件下才有运作 的空间。同时,又正是后者实践效果决定前者的持续与完善。
本文乡村政治主要指在乡村社会内部展开的政治,即第二个层面意义上的乡村政治。
本文将分四节讨论乡村去政治化及其后果。第一节是一个概述性的回顾;第二节讨论取消农业税后国 家在乡村制度安排上的去政治化;第三节讨论去政治化的后果;第四节是一个简单的小结。
一、从乡村政治到乡村去政治
存在乡村政治的两大原因分别是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及乡村社会内部的秩序。乡村与国家的关系是农民 与国家关系的一个部分,具体地说,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一方面,国家为农民提供制度和秩序,一方 面,农民要为国家提供赋税。这是一种交换关系,更是一种强制。离开赋税,国家无法运转,没有国家, 高度的中华文明也不可能延续,农民就只能生活在原始秩序之中。
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有时表现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即当国家无力面对每户农民时,国家 可以通过具有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乡村社会来与每一户的农民打交道。在某些时候,国家为了降低与农 民打交道的成本,有意推动乡村社会建设,如宋明以来的宗族发展即与国家倡导有关[1]。若国家力量强 大,国家则可能通过编户齐民直接控制社会,这个时候乡村社会势微,例如秦汉。
当国家将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具有一定主体性、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实体,且国家通过乡村社会与农民打 交道时,乡村社会内部就有了政治,就有了如何组织起来完成国家任务的协商与斗争。乡村社会中的各色 人等都会出来表演。不同阶层(这与经济制度有关系)不同处境的人们都会在既有国家制度安排下面,跳 出来在乡村政治舞台上一显身手,其中既有惊心动魄的“故事”(如起义、骚乱、自焚等)、又有细小却可 能持之以恒从而最终显出力度的日常抗争[2],这些斗争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均势的格局并使乡村政治稳定 下来。
乡村政治得以发生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乡村社会内部的秩序要求。尤其是在传统社会,国家无力为乡村 社会提供健全的公共品供给,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地域共同体,不仅具有物质性公共品的需求,如道路、灌
溉和治安方面的要求,而且有非物质性公共品需求,如地方宗教(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性,是维护地方 秩序的关键变量之一),道德礼俗,休闲娱乐等等。乡村社会内部如何提供基本的公共品,如何筹资筹劳, 如何决策监督,如何具体落实,都是有政治的,既有讨价还价,又有强制压迫。
如果一个社会内部不存在自主供给公共品的问题,或所有公共品都通过外部供给,这个社会就不需要 通过内部政治来达成秩序。相对于当前的农村社区,城市社区的绝大多数公共品都是由超出社区的国家供 给,还有一部分市场化了,因此,城市社区更加不需要社区政治。
以上两大原因所促成的乡村政治并不一定是公正的,却必须是有秩序的,即乡村政治可以解决内部基 本公共品的供给及可以为国家提供税赋资源。如果将国家看作公共品的话,则正是在稳定的国家制度安排 下面,乡村社会内部通过政治协商和政治斗争,达成了一个分摊公共品建设成本的政治结构,这样一个政 治结构又会反作用于其他方面,并成为乡村社会本身的决定性力量。当然,国家制度安排、乡村政治结构、 乡村社会都不是凭空产生,而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一定生产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受后者决定性制约 的。
以下我们简略回顾一下乡村政治的历史。这种回顾是理想型意义上的,是为后述分析提供参照的。我 们可以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笼统的传统时期,二是人民公社时期,三是分田到户以后,四是取消农业 税以来。本节主要讨论前三个阶段,第四个阶段放在下一节讨论。
1、传统时期的乡村政治。
新中国建国前,传统的中国政治中,因为国家力量的薄弱(传统型国家),国家往往无力介入到地方 事务的具体处理之中,大量地方事务由乡村社会内部解决。因此有所谓“皇权不下县”之说。皇权不下县, 县以下的乡村社会是如何组织起来的?宋明以来,乡村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是宗族,通过宗族的发育,乡 村社会内部形成了一套维持内部秩序和为国家提供基本赋税的制度安排。相对来说,最近一千年来,南方 农村战乱较少,社会比较稳定,宗族发育更为健全,聚族而居十分普遍,因此,南方地区宗族成为乡村社 会中的主要支配力量。北方农村因为战乱较多,村庄往往多姓杂居,即使如此,北方村庄以不同姓氏为基 础组织起来的首事会,其基础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认同。
从国家与农民关系上讲,国家要从农民那里获得税赋与劳役,必须掌握一个地域的田亩与劳力情况。
在传统社会中,尤其是明清两代,用于收取税赋的里甲制和用于维持社会治安的保甲制,是两套并不相同 的制度体系。国家要通过里甲制度和鱼粼册制度来掌握地方的人口与田亩,从而可以据实收税。但是,农 村人口与土地权属关系总在不断变动,使得国家几乎无力针对每一农户来收取税赋,因为国家实际上很难 直接将税赋任务具体到户,即使具体到户,国家也难以征收。国家甚至很难掌握地方真实的人口与田亩实 况。
若国家采用包税制,由乡村社会内部来达成税赋的分摊,国家征税成本就会大大下降。
无论是国家通过代理人征税,还是通过包税制,在传统时期,乡村社会内部都是参与国家税赋分摊过 程的,而只要地方社会参与税赋分摊,地方社会就必然要有政治,要有斗争,要有强迫与强制,有时候, 地方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地主豪绅)就可能通过向弱势群体转嫁负担,而在地方上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并最终使得整个社会断裂为地主豪强阶级与贫苦农民阶级的两分,这两个阶级终于有一天水火不容而暴发 农民起义时,这个时代的乡村政治就与这个时代一起终结,新一轮(主要是在新的相对平均的土地占有关 系基础上的)乡村政治在新朝代的开展中再次展开。这种展开可能形成一个新的轮回。
从乡村社会公共品供给方面讲,乡村社会必须既要有能力作出关于公共品供给的决策,又要有落实决 策的能力,其中关键一点是阻止搭便车行为,尤其要有能力对付钉子户。对付钉子户的办法有二,一是采
取强制措施压迫钉子户就范,二是采取边缘化策略使钉子户付出荣誉和社会代价,从而使其他农户不敢于 跟随钉子户搭便车。这尤其表现在宗族社会中各种软硬规范所可起到的作用上面,硬的如族规家法,软的 如血缘认同。在国家不能为乡村社会提供基本公共品的情况下,国家允许乡村社会具有一定的执法独立性 (比如宗族内部可以使用肉刑),毛主席所讲传统社会“皇权、神权、族权、夫权”四权中,除皇权外,族 权、神权和夫权都是地方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权力。国家并未垄断所有的合法暴力。
在传统时期,无论从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还是从乡村社会内部公共品供给方面,乡村社会都是一个具 有政治空间的地域,乡村内部,因为经济基础的差异、社会力量的差异,乡村政治并不一定是公平、公正 的,更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其中往往存在着压迫与反抗,甚至有时是残酷的压迫与激烈的反抗,这种压 迫与反抗导致乡村社会严重的内部冲突甚至于乡村社会的解体。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乡村政治在约束搭便 车行为,分摊责任与义务,维护乡村社会基本秩序,从而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与传统国家的统治方面,作 用甚巨。这其中,受到儒家教育的士绅在乡村政治内部及勾通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 作用。士绅、地主、小农、边缘人群、宗族力量等等各方人物与力量在乡村政治中都发挥着关键作用。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
人民公社是十分特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要借人民公社体制来从农村抽取用于工业化的原始资 本积累(而不仅仅是国家建设),一方面又要借人民公社体制来实现对农村社会包括农民自身的改造,这 就使得人民公社被赋予了巨大的使命。人民公社制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乡村社会组织结构,“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是一个政社合一、共同生产、共同分配的基层建制。人民公社制度由国家设置,公社统一核 算,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到生产和分配领域。
人民公社作为国家强力改变农村社会同时又为工业化提取资源的制度设置,其最重要的经济制度是 “工分制”,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各种运动。阶级斗争的核心并非要斗争地主富农等“死 老虎”,而是要斗争破坏集体行动的钉子户及可能借权力谋取私利的“当权派”。持续的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克 服了大集体容易出现的消极怠工和权力腐败,从而使人民公社制度完成了看起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既为 工业化提供原始资本积累,又为农村社会提供生产生活公共品的任务——尤其是水利建设的成就令人感 叹!此外,人民公社在教育、医疗和文化建设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就。
政治运动的核心并不是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发动,而是调动了农村社会内部的积极性。农村社会存在 阶级,虽然人民公社已经在经济制度上消灭了阶级,但国家认为阶级意识仍然存在,干部可能借权力腐败, 少数人劳动不积极是受到了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及破坏集体行动的消极分子可能被群众评为坏人。总之, 政治运动是通过乡村社会内部来展开的,在一定时期相对有效克服了大集体容易出现的消极怠工,比较有 效地满足了中国现代化和工业化的时代要求。
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也有一些微妙的地方。比如笔者 2010 年元旦在广东番禺调研的一个有趣的例子:
绿村村民梁汉今年 66 岁,当过几年小学老师,后因子女太多,家庭实在困难,又回家务农。1972 年,梁汉在自留地种了 100 多棵辣椒,收成不错,便拿到广州卖给外贸出口公司,赚了点钱。这事让驻 村工作组的人知道了,工作组组长说梁汉长途贩卖属投机倒把,要梁汉写检讨,并要批斗梁汉。梁汉不服, 质问工作组究竟是代表谁,若是代表县委县政府,县委总是要让人民生活好吧,我将辣椒卖给出口公司, 难道出口公司不是人民政府办的?你要批斗我,我就让我的三个孩子站在旁边,我还要去告你们。
强势的梁汉镇住了工作组组长,批斗之事不了了之。
梁汉之所以敢于强势,有两个原因,一是他的出身贫农,可谓根正苗红,二是家庭子女多,的确困难。
虽然他将自己种的辣椒拿到广州市去卖有投机倒把的嫌疑,是应该割掉的资本主义尾巴,工作组因此可以
组织批斗。但若梁汉不服,闹将起来,工作组也可能陷于被动。在梁汉的强势与工作组的犹豫中,此事就 不了了之了。
在大集体时期,显然不是每件违规的事情都可以不了了之的,因为批斗正是我们常说的一种控制方式。
因此,若梁汉不够强势,或工作组长很强势,则梁汉就可能被批斗了。梁汉不服,愤而自杀,或到县里告 状,无非两种结果,一是无效,二是工作组长因为方式不当而被处分。在大集体时期的语境下面,梁汉将 辣椒拿到广州卖并赚了钱,这对集体是有瓦解作用的,因此,梁汉可能被批斗且告状无效。但即使告状无 效,工作组长面对强势、贫民出身且子女很多家庭很困难的梁汉的反抗,也一定会头痛。也正是因此会有 不了了之这一灰色结果。
若梁汉不是贫下中农出身,而是地富反坏右的五类分子又如何?是五类分子,又有贩运辣椒的“罪证”, 这些五类分子无论如何是不敢强势的,被批斗的命运几乎是一定的。事实上,在那个时代,五类分子大多 老实听话,不敢乱说乱动违反政策规定。这些人即使曾是坏人,在人民公社的高压之下,也只是“死老虎”, 是不敢做坏事的。吊诡的是,这些人即使不做坏事,也可能被批斗。批斗“死老虎”在大多数时候,恰恰不 是因为五类分子新做了什么坏事而是用来吓唬其他可能违反政策的人,是“杀鸡吓猴”。应该说,这样的“杀 鸡吓猴”是有一定威慑作用的。
更重要的是,虽然五类分子是与贫下中农不一样的身份,贫下中农是根正苗红的人民内部人,但是, 五类分子中的“坏”人,完全可能由贫下中农中的自己人变质而成为“坏人”,成为阶级敌人。梁汉强势对抗, 工作组坚持原则,梁汉就可能被批斗,并可能最终列入到“坏人”中去,那个时候,梁汉就要为自己的强势 与固执付出代价。
但是,从梁汉贩卖辣椒之事不了了之可见,当时的控制方式并非采取了最终的可能激烈对抗的方式(即 将梁汉打成坏人),而是不了了之。而之所以可以不了了之,是因为梁汉贩卖辣椒这件事只是偶而为之, 且并未对基层治理与控制构成严重威胁,工作组和公社仍然有足够的维持基层秩序的能力,其中之一就是 通过杀鸡吓猴的批斗五类分子,提醒所有人要遵纪守法。同时,梁汉不是不可以被批斗,而只是没有批斗。
被批斗的可能性是随时存在的,是完全可以的。梁汉可以被打成坏人,由人民内部矛盾转而成为敌我矛盾。
这构成了对每一个人都存在的巨大的压力与限制。梁汉是在走自己政治生命的钢丝。
从以上讨论可见,在大集体时代的政治控制,是通过划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并让这种矛盾存 在转化可能来进行的。这种政治控制与反制,在具体的语境中十分复杂,其中,已成“死老虎”的五类分子 常被批斗,是工作组或公社最无风险又具有收益(即吓猴)的事情,因此,可以理解工作组和社队干部喜 欢批斗五类分子的原因。而有些不如梁汉强势的贫下中农犯错,他们也可能因此被批斗,但因为他们不强 势,及不强硬反抗,对他们的批斗,也仅是警告(既警告被批斗人,又警告其他人),而不会因此而彻底 打倒。这样的批斗成为维护既有治理秩序的一种仪式。
3、分田到户至取消农业税期间的乡村政治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村重新恢复了以家庭 为单位的小农经营。这个时期,从某种意义上恢复了人民公社之前的经济制度,不同之处是在家庭经营之 上还有村社集体这一“统”的经营层次。
分田到户以后的乡村政治也是围绕向国家交税和解决乡村社会内部公共品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方面, 国家通过村干部向农民征收税费,一方面,乡村组织通过向农民收取共同生产费,为农民解决最基本的生 产和生活公共品。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为农村提供村庄内的公共品,村庄通过村社集体解决公共品的供给 问题,村社集体向农户摊派负担,村民必须交纳,即使不缴,也会作为债务记在那里,欠债总是要还的, 特别是农户要找村集体办事时,不还债,事情就不给办。
而国家向农民征税,总是通过向村社集体分摊征税任务,而不是直接下达到农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是,离开村干部,国家很难向人数众多税额很小税源分散的农户有效率地收税。若有农户拒绝交税,国家 就可能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向法院控告,组织小分队采取强制措施征收,其中,国家下来清收总是应村社 干部的请求,因为国家向村社集体下达税费任务,农户不交是欠在村里而不是欠到国家,国家记村里欠债, 村里记农户欠债。有农户不交,村集体的负债就会增加,这会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由此带来连锁反应, 以至于收税费越来越难。税费收不起来,共同生产费也就很难收起来,村集体的公共事业也越来越难办。
分田到户时,设想只要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蛋糕做大了,农民就会“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 剩下都是自己的”,交给国家的是税,留给集体的是用于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费用。这两者都要向农民 征收,且一定要对不交者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上,国家很难直接对农户频繁使用强制手段,最多只能应 村社集体的请求偶尔使用强制力。村社集体与传统社会的乡村组织已大不相同,因为这个时代已是法制时 代,已是国家垄断了所有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时代,村庄缺少强制手段,村庄边界的开放也使村庄舆论力 量式微。更重要的是,国家为了顺利征税,倾向默许村社干部协税时自肥,村社干部由保护型经纪变为赢 利型经纪。这样一来,村干部在村民中的形象很快就被毁掉,村庄选举中,这些人往往连任都变得困难。
也就是说,分田到户,虽然无论是征税还是完成共同生产事务,都将村庄当作一个需要政治的集体, 却因为时代的变化,村社集体发现已经没有了进行政治斗争的手段,从而无法克服钉子户制造的麻烦。
从人民公社到分田到户,吴毅称之为乡村社会的去政治化,他的意思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阶级斗争和 政治运动是意识形态,是高度政治化的,而分田到户以后,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都取消了,乡村社会又进 入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是讲经济效率的,而不再是政治性的[3]。吴毅所说只对了一半,这对的一半就 在于,分田到户以后,乡村政治的手段没有了,但乡村作为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征税单位和相对独立的 公共品供给单位的属性依然被当时的国家所赋予,乡村因此仍然是政治性的。乡村去政治的关键其实并在 于政治的形式,更不在于国家在乡村的政治运动,而在于乡村社会是否还具有进行利益再分配的空间和能 力。正是在乡村再分配利益的空间和能力上,取消农业税后,中国乡村去政治化才得以真正实现,其后果 也将相当严重。以下我们分两节来分别讨论。
论乡村治理的现状(二)
二、乡村治理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以上讨论中,我们已经简略地讨论了乡村治理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本节对这些略加讨 论的关系再作分别的展开。
1、乡村组的关系
取消农业税之前,因为收取农业税费是乡镇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是硬任务,而乡镇离农户比较远, 离开村组干部,乡镇很难有效地将农业税费收取上来。因此,乡镇通过各种方式介入到村 庄之中,甚至 村干部的选任也是乡镇极为关注的事情。乡镇不能允许那些向农民承诺不收税费的村民被选为村干部。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再向农民收取税费,乡镇因此不再需要村干部协助收取税费。相对于收取农业 税费这一类硬任务,目前乡镇面临的任务大都具有一定弹性,且这些任务往往与农民的利 益关系不是很 大,乡镇往往以下达任务到村和督促检查村干部完成任务情况来联结乡村。当前的乡村关系中,村有求于 乡镇的多,乡镇有求于村的少。尤其是乡镇几乎没有非得求村不可的事 情,而收农业税费则往往是非求 不可的。
这样一来,取消农业税前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的核心是,取消农业税之前,因为乡镇 必须借助村组力量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村组在与乡镇的谈判中就具有一定地位,村组可 以向乡镇提出 合理的(甚至不合理的)要求,乡镇也会迅速回应这种要求(用什么方式回应则不一定,负面的回应是撤 换村干部)。总之,乡村之间存在着有力的互动,这种互动中,构成农 民生产生活基本秩序的公共品供 给就成为农民要求村组,村组要求乡镇,乡镇不得不直面的问题。也因此,乡镇在农业生产方面(如水利、 农技等),在农村纠纷解决方面,都不得不出面。
乡镇干部包村负责,是真抓实干。在乡村之间的管理 区一级,也往往是真的管事的一级建制(取消农业税前后被撤销)。村民在村庄中是可以常常见到乡镇干 部甚至乡镇负责人的。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不再有非求村组完成的硬任务,相反,倒是村组干部的工资及各种办公费用、事 业费用均是自上而下拨付,村组干部因此失去了与乡镇讨价还价的能力,村组向乡镇提出 的任何要求, 乡镇都可以置之不理。乡镇对村组,不再是亲力亲为,村民甚至很少再有机会在村庄见到乡镇干部。乡镇 对村组干部,则一般采取下达任务,完不成任务即扣除款项或不发补贴 的办法。乡镇下达的任务往往可 能与农村实际及农民要求没有关系,其中尤其是各种填报表格和迎接检查的文字游戏,耗费了村干部大量 的时间与精力[2]。
与以上乡村关系同样的逻辑,村组关系中,取消农业税之前,村干部需要村民组长协助收取税费,及 需要组长组织农民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的各种共同事务(否则农民就可以借此不交 税),村民组 长因此可以向村干部提出各种要求。取消农业税之后,村干部不再依靠村民组长收税,与农民切身利益密 切相关的村民组的事务,村干部完全可以漠不关心。取消农业税之前, 村干部为选组长,十分头痛,要 想足办法,因为没有组长就不好收税及不好管理村民组的事务。取消农业税之后,有无村民组长与村干部 不相干,村干部到村民组主持村民会议选举组长,村 民有意见分歧,村干部说:“选不选是你们自己的事 情,与我无关,不选拉倒”。没有村民组长,村庄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无人出面维持,村干部也是眼不见 心不烦。无人出面主持,村庄中 的各种短期行为日渐严重,集体不复存在,人人看不到未来的希望。由 此导致人心更加涣散,集体行动更加无力,农村基本秩序的维持出现困难。
简言之,取消农业税后,因为村组不再有与乡镇谈判的能力(及农民不再有与国家谈判的能力),而 导致乡退出村,村退出组,农民越来越原子化,农村离散力量急剧膨胀,村民组自动解体 [3],乡村根本 不愿主动介入到农民的事情中去,乡只是要求村组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农村基层秩序越愈混乱不可收拾。
2、村组干部与血缘群体(传统力量)
农村中的血缘群体是一种传统的力量,是农村社会内生力量,大如宗族,小如兄弟关系。一般来讲, 在中国大多数农村,血缘群体之间存在着认同甚至存在一致行动能力,互帮互助能力。
取消农业税前,村组干部与血缘群体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1996 年年底中央 颁布禁令[4]之前,因为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收取税费,村组干部就不用特别动员与自己关系亲 近者交纳税 费。中央颁布禁令之后,一方面村组干部不得不协助乡镇收税费,一方面又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而只能说 好话,软磨硬泡。一旦只能说好话,村组干部首先可以说得上好话,且必 须首先去说好话的,只能是与 自己关系亲近的村民,也因此,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村组干部往往不仅自己要带头缴纳税费,而且要让自 己的亲戚朋友带头缴税。只有自己人先交,才能再去做 其他人的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前,交税最积极的(欠税也就是最少的)村民,往往是觉悟比较高,人比较老实,及尤 其是与村组干部关系比较亲近的村民。而拖欠税费较多的则往往是觉悟比较低,村庄中比 较难缠,对集 体事业认同度较低的村民。农村税费改革开始以后,中央要求各地停止清收农民欠款,一直停止清欠到现 在。农民认为这笔欠款实际上是不可能再收了,等于是免掉了。因此, 凡是在停止清欠前响应国家号召 和村组干部动员的村民都认为自己吃了亏,而那些狡猾的觉悟低的村民则占了便宜。这样一来,不仅是老
实人吃亏,忠诚国家的人吃亏,而且是与村组干部关 系亲近的人也吃了亏。这样的后果,导致村组干部 无法再通过血缘关系去动员亲朋好友[5]。
取消农业税以后,虽然不再有诸如收取农业税费一类的硬任务,但仍然有各种自上而下的任务要求村 组干部完成,村组干部照样没有强制力去完成任务,而只能靠“多跑几趟”,“多说好话 ”,软磨硬泡。村组 干部倘若不能说服自己的亲朋好友带头,倘若不能首先说动自己房头的人完成任务,他们就无法通过说好 话让其他村民完成任务。
取消农业税后,村组干部事实上是退出了与农民生产生活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品供给的责任,村 组干部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往往与农民实际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并无关系,因此,当村组 干部向村民说 好话,以让村民完成上级布置下来的任务时,村民每完成一次,村组干部就每欠一份人情。而尤以与村组 干部亲近的村民,以这些不为村民干实事只是巴结上级完成任务以争报 酬的村组干部所累。结果是,村 组干部越是脱离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是要沦为上级任务的机器,越是依靠传统的关系来动员村民完成任务, 传统的关系越是被破坏。
其结果是,本来是作为治理资源的传统关系,在目前的治理逻辑下面,却受到了破坏,传统关系因为 这样的动员而进一步快速瓦解。
所以,在 K 镇调查中屡屡听到村干部抱怨“越是自己人越是不支持自己工作”。
3、乡村与农民的关系
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与农民的关系颇为有趣。一方面,乡村退出农村社会,农村社会在乡村退出后 并未有内生力量的增长,而是出现了进一步离散化和无序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在国家力 量的压制下面, 农民往往在与乡村的互动中占据优势地位,比如,农民上访往往是令乡村干部极为头痛的事情,无论农民 有理无理,只要他们上访,乡村干部都奈何不得。而一旦农民上访到 县及以上部门,乡村就可能因为农 民上访而受处分。在当前中国农村,甚至普遍存在精神病人上访而乡村束手无策的情况。在 K 镇调查,有 一个精神病人,多年来,几乎每周一上午都会到镇政 府上访,大闹,并且专找镇委书记闹。历任镇委书 记都怕她,因为没有办法来对付她:不能用强制手段,也不能送到精神病院。每次都只能应付,连哄带骗, 给点小好处,以让她平静一段时 间。
在全国农村普遍存在用利益收买上访户的问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体现了同样的逻辑。农民 上访是他们的权利,但上访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很多是陈年老帐,无法解决,或根本就是无 理上访。乡村 若不解决,上访户就越级到县市甚至中央,中央不可能解决如此之多及如此具体的上访,就只能将成本转 嫁地方,比如要地方到北京接访,一次接访要花数千元,地方承受不了 ,且,上访多了,地方轻则挨批 评,重则受处分,甚至撤职。
农民上访可以对乡村干部构成巨大压力,农民中的某些人便被调动起来,他们借上访要挟乡村干部, 以谋取利益,且他们在目前体制下往往可以成功,以至于在农村调查,多次听乡村干部发 誓即使花费 20 万元接访,也不能让这些谋利型上访者得逞。国家自上而下的转移资源中,比如低保名额的分配中,相当 一部分都被这些“聪明”的上访者得到,而按农村中的实际状况,他们 是绝对不应该得到这些低保照顾的。
若我们作一统计,就会发现大量的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救济(如扶贫款、低保指标等),都被一些强势的上 访者捞到手里。
更为严重的是,上访可以谋取好处的逻辑不仅会带来更多的无理上访、谋利型上访,而且使农民中的 消极面被极大地调动起来。无理取闹,动辄威吓乡村,就使乡村两级变成了真正的弱势群 体。
与上访户相类似的是钉子户。乡村建设遇到征地拆迁,虽然大多数农民都会配合乡村工作,但有少数 农民会要求更多收益,征地或拆迁谈判谈不拢,乡村建设无法进行,这样的农户就成为钉 子户。按正规 的途径,乡村很难对付钉子户,因为成本太高,比如起诉的可能几乎为零。而有了一个钉子户的问题不能 解决,就会再有十个钉子户起来。
在对付钉子户时,地方政府几乎唯一的办法是说好话,是分化瓦解,给钉子户好处。此外的办法则是 与地方势力联系在一起,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政府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强制的成本太高,因 此,地方政府 往往是鼓励(至少是默许)地方黑恶势力介入进来。钉子户不怕政府,但害怕地方势力,最终,在正规合 法的途径解决不了钉子户问题时,非法的途径就自然而然地发育出来。
在当前乡村与农民的关系中,乡村往往表现得既软又硬。在一个方面来看,乡村是很硬的,因为乡村 掌握着资源及其分配的权力,可以做成很多事情,并且最终做成了很多事情,另一方面来 看,乡村又是 相当地软弱,因为乡村无法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应对乡村治理中的困境,比如无法应对无理上访、精神 病人上访,无法应对钉子户。K 镇调查,派出所指导员讲了一个故事,是 他在另外一个镇工作时,该镇 有几十个爱滋病人,这些爱滋病人联合起来要挟政府,敲诈医院,甚至可以说是无恶不作,但地方政府毫 无办法,只能希望这批人早点死掉了就好。
在乡村与农民的关系中,老实的胆小的农民畏惧于乡村的权力,而胆大的狡猾的农民则利用乡村权力 的漏洞来捞取好处。乡村对胆大者的让和对胆小者的压,最终会导致一方面是胆大走边线 者越来越多, 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丧失原则与不分是非,最终导致地方政府权威与合法性丧失殆尽。
在目前这种乡村与农民的关系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干群之间的鱼水情深的良性互动,而是权力和权威 不断被戏弄,及由此引发的恼羞成怒。这个时候,非法的手段就终究要来到。
4、地方势力和农民的关系
当农村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难以维持的时候,农民不得不以私人品来替代公共品,农民的生产生活成 本因此极大地增加,生产生活不便,使农民强烈要求秩序。这个时候,若有户族大兄弟多 的村民愿意出 来当村民组长,可以有效地压制住“杂耙头”,或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者、钉子户,并可以提供基本的生 产生活公共品,农民将感激不尽。而若一个“狠人”,一个劳改释放 人员愿来当组长,从而可以为农田提 供公共品,也会有好评。甚至,一个“混混”若愿意伸头来对付那些“杂耙头”,防止搭便车行为,这样的“混 混”就是“好混混”,是一个仗义的“混 混”。
取消农业税之前,尤其是 1997 年年底中央出台禁令之前,乡村组织可以有效地介入到村庄内部对付 “钉子户”的行动中来,乡村组织甚至可以借用“治安联防队”、“法制学习班”等专政手 段来对付钉子户。这 种借助专政手段来收取税费及对付钉子户的办法,有时不仅打击了钉子户,而且打击了特困户,从而导致 严重后果[6],比如农民自杀和群体性事件,中央因此出台农村税 费征收禁令,不再允许用专政手段收取 农业税费。没有专政手段,一旦有农民不愿交纳税费,乡村干部唯一办法是上门说好话,以前软硬兼施, 现在硬不起来,只能软磨。终究是越来越收不 上来税费。在收取税费任务压力下面,好人村干部退出,“狠 人”出任村干部,这些“狠人”村干部将农民交纳税费的“公事”变成他与农民的私人关系,不交纳税费就是不 给他面子,不给 面子的结果是什么,当地农民都知道。因此,在取消农业税前,在一些地方,带有黑社 会性质的“狠人”、“混混”就介入到乡村治理之中。
“混混”收税,是面向每一个农户,“混混”因此被所有农户所憎恨。但无论是乡村干部通过“专政”手段 收取税费还是“混混”介入其中,取消农业税前,“钉子户”都被有效地压制,从 而农村基本的共同生产事务 仍可维持,农村最低限度公共品仍可供给。
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干部和“混混”都退出农业税费的征收,也不再构成对钉子户的压制,结果是钉 子户泛滥,农村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难以维持。这时,构成压制钉子户力量的“混混” 进村,可能是压制 钉子户的唯一有效力量。“混混”这时进村来所获利益不再是向每家每户收税,而是盯着村庄公共资源,比 如土地、林地和集体水面等,他们更多地利用国家自上而下的转 移支付资源,而不是从一般农民手中夺 食。这样的背景下,“混混”利益得到满足,而农民不仅没有利益损失,反而因为混混压制住了钉子户而可 以获得生产生活的基本秩序。
关键是农民对地方势力已经去敏感化。脱敏了。地方势力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是赤裸裸直接对立 的,有时地方势力还“为人民服务”,当地人利用地方势力来谋取好处。
5、乡村与地方势力的关系
取消农业税前,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乡村利用地方势力来收取税费的情况。不过,地方势力与乡村关 系更快的发展来自于取消农业税以后的形势,尤其是与资源的分配有关。
乡村与地方势力在取消农业税后的关系发展大致与三个方面的资源分配有关。
首先是农村已有公共资源的分配。比如水库、荒山、林地等公共资源的承包权,一般村民即使想承包 占有,但没有强力,就无法抵制其他人的伸手,比如水库承包养鱼,若遇天旱,农民要放 水,在养鱼与 放水的矛盾面前,只有具有强大威慑力的地方势力才可以保护住自己的利益。再如水库放鱼如何防偷防毒。
一个声威远播的地方势力人物承包了水面,一般村民怕惹事,躲都躲 不及,根本就不会也不敢到水库边 上自找麻烦。而若是一般村民承包水库,他们就要付出极大的管理成本。大致在 1990 年代以来,农村公 共资源大多数被这些在 1980 年代好勇斗狠时期积攒下 “威望”的地方势力捞到手上,好勇斗狠的“混混” 一下子变成了体面的“面上的人”[7]。
取消农业税后,地方势力进一步瓜分了农村社会的公共资源,几乎所有公共的水面,山林资源,公共 交易场所,鲜活农产品的收购等等,都被这些地方势力所垄断占有,这个过程中,他们只 付出了极少的 象征性的承包费,而农民却因为这些公共资源的丧失,而生产、生活更加不便。
这种已有公共资源的分配方面,乡村组织往往是以获取承包费(将公共资源变现)、支付地方势力的 保护费(地方势力在某些方面协助乡村做了事情,比如协助收取税费),以及乡村干部个 人获利(地方 势力给乡村干部送了红包甚至送了股份),而出现了公共资源被地方势力大量承包侵占的情况。这个时候, 乡村只是消极被动地充当了地方势力占有公共资源的发包人。
取消农业税后,大量国家资源下乡,比如,退耕还林(取消农业税前即已开始),农业综合开发,通 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安全饮水工程,等等,各种公共资源下乡,就为地方势力与地方 政府结盟提供 了巨大的资源空间与条件。地方势力摇身一变,以工程承包人的身份来承接自上而下转移支付的资源,并 从中捞取好处。地方势力与乡村主要负责人合谋套取国家资源,只要打 点好上级,农民利益并未受到损 失,因此民怨很小,——虽然工程质量往往不高。农民甚至认为能弄来工程不容易,乡村干部和地方势力 都有本事。正是大量的国家转移支付资源滋养起一个 庞大的地方势力集团。
取消农业税前,乡镇以收取农业税费为任务中心,以农业为工作重心,取消农业税以后,乡镇很快从 农业和农民中脱身出来,将小城镇建设和招商引资作为了工作的重心所在,将农村经济发 展作为了工作 重心所在。这个过程中,乡镇力图通过开发,将农村的存量资源变成流量资源,比如土地开发,即将之前 的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将一般粮食用地转变为种植高价经济作物 用地,以及通过荒山开发,通过 现代农业开发,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茶园改造,通过引资办厂,等等,而使之前农村无价的存量资源 变成有价的流量资源。
当前越来越多地方开始推动更大一笔农村存量资源变为流量资源,这笔资源就是农民外出务工所获收 入。农民外出务工所获收入不易,因此使用往往相当谨慎。乡村现在盯上农民这笔存款, 通过动员农民 创业,及通过新农村建设建新房,甚至通过小城镇的房地产开发,而将农民的存款变成高耸在路边的、中 心村的及小城镇上的住房。
在地方政府的积极鼓励下面,在当前的中国农村掀起一个小城镇建设的高潮。在我们调查的 K 镇,短 短数年,K 镇的街道由之前的三条变为现在的二十一条,全镇农民已有多年未在村庄建房, 而是家家户 户计划到镇上买房,且村民是作为投资在镇上买房,资金不够即按揭贷款。农民在镇上买房,几乎都是一 楼为门面房,二楼为住房的两层式结构,但在没有外来人口的情况下,小 小 K 镇,家家都在一楼建门面 做生意,当然是无生意可做的。而只有 3 万人的 K 镇,最近五年在全镇开发出数千套住房,即动员起数以 亿计的农民存款变现流动起来,其中相当部分是以贷款借款 的形式来支付的,即农民不仅将存款全部变 现,而且以未来劳动获得作抵变成目前的流量资源。
正是将农民的存量资源变流量资源,而使小城镇建设具有极大的利益空间,谁来开发小城镇,谁就可 以获得巨大利益。而主持小城镇建设的乡镇,尤其是其负责人,则有极大的从中获取利益 的空间。
小城镇开发,就要向农民征收土地,就要拆迁旧房。按正式的拆迁条例和土地征收办法,乡镇根本就 不可能有效面对钉子户。乡镇因此求助于地方势力。因此不奇怪的是,只要有土地征收的 地方,及只要 有房屋拆迁的地方,就有地方势力的介入。
而正是将农民的存款和借贷款变成数以亿计的流量资源,而使地方政府和地方势力可以结盟,以从流 量资源中分享利益。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小城镇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的结盟,不同于前面两项资源分 享(即农村公共资源的分享和国家自上而下资源的分享)中的机制,这一次,地方政府是 主动地积极地 与地方势力的结盟,且地方势力介入到小城镇开发与建设中,是以开发商的名义,是只对付极少数的需要 拆迁住房或征收土地的农民,而与大多数农民利益不发生接触,因此, 地方势力在当地变成“面上的人”, “有体面的人”,变成了文明的开发商。地方势力的污名正被清除,地方政府领导人正与地方势力头面人物 称兄道弟、礼尚往来。地方势力不再是过去的 “混混”,而是当地的“人物”。这中间,与地方势力头面人物 称兄道弟的地方政府负责人通过入股,通过分红,通过拿回扣,而获得了远远超过工资收入的收益。地方 政府开发小城镇,可 能就不是为了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不是为了政绩,而是为了获取将农民存款和 借贷变成流量资源所可以产生出来的巨额“定额租”。
一旦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可以从流量资源中获取“定额租”,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的所有考虑目标就直 接变成如何将所有农村资源由存量变成流量,有水快流,有钱快花,有资源就动起来, 这样一来,地方 政府和地方势力就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农民的未来,将农村的资源,全都抵押出卖出去,农村社会因此 可能在不久即再次陷于困境。解决此一问题的唯一办法也许是中央要 求地方政府“消极行政”,不允许地 方政府搞小城镇开发,不允许地方政府介入到农村土地流转,而无论地方政府找出什么改善农民生活、增 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等等的理由与花招。
6、小结
本节分别讨论了乡村组的关系,村组与传统血缘群体的关系,乡村与农民的关系,地方势力与农民的 关系,和乡村(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的关系等乡村治理中五种类型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 ,这五种关系 在取消农业税后均开始发生变化,概要就是,国家逐步退出乡村社会,这个过程中,作为治理资源的农村 传统力量不仅未生长起来,反而进一步瓦解破败;这个过程中,农村社 会中的各种离散力量快速发育, 钉子户、上访户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难题;地方黑恶势力一方面借各种资源机会进一步发展壮大,另一方面
却因为不与一般农民面对面直接争利,而摇身变成体 面的成功人士;地方势力与地方政府分享各种资源 以及通过变存量资源为流量资源而创造出利益空间过程中的结盟,就使得一个新的过去乡村社会不常见的 结构性力量出现了。这个力量的出 现将彻底改变乡村治理的机制。
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三) 2012-02-05
三、乡村去政治化的后果
乡村去政治化,其结果就是,村庄不再是一个可以集结利益、意愿,不再可以表达诉求,不再可以进 行利益协商、利益博弈的场所。村庄就仅仅只是一个居住空间,农村社会被城市社区化了,熟人社会变成 了互不相干人们住在一起的陌生人社会。
换句话说,乡村去政治化的后果就是,乡村社会不再是一个相对独立和自主的政治空间,国家对乡村 社会的治理就要直接面对每个农户和每个人,在国家与个人之间不再有一个可以进行利益再分配的中间结 构了。所有乡村组织,即使目前的乡政府和村委会或村社集体还存在,这些乡村组织也不过是国家行政力 量的向下延伸,是国家的代理人,而不再有乡村社会的当家人,不再有乡村社会的内生利益整合能力。
乡村社会去政治化的后果大体可能有以下数端:
1、内生供给公共品的能力弱化乃至消失。
当乡村社会政治性的空间丧失,乡村社会不再具有利益再分配的能力时,乡村社会首先的变化是内生 公共品供给能力进一步弱化乃至消失,原因很简单,就是乡村社会不再有能力对付搭便车的钉子户,而一 个人想搭便车,而社会无力对付,就会有更多人跟随搭便车,从而导致公共品供给的严重不足。
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一方面国家对农村社会的资源输入大为增加,但因为农村 社会内生公共品供给机制的丧失,农民的生产生活反而更加不方便,尤其是稻作区的农田灌溉,因为农户 之间无法合作,即使有健全的水利体系,农户依然只能用与自己小块土地经营规模的微型水利进行灌溉, 典型是湖北荆门农村打井灌溉,荆门市委常委胡道银戏称之为“新井田制”。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试图通过大量转移支付来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品服务,其中“城乡统筹”,“城乡 公共品均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政策语言中都有这样的努力。且国家首先在电网改造,然后在通 村公路,现在正进行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方面,费力甚巨,且成效明显。此外,在文教、卫生、社保等方面 也投资巨大,效果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的投资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的基 本条件。
不过,仍然存在问题,其中的核心就是所谓“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即如何将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公共 品变成农民可以完全享受的最后公共品,尚有最后但也最为麻烦环节的衔接。具体地说,以水利为例,国 家虽可以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大中型水利设施,但国家却无力为每一农户的每个田块提供最终水利服务,在 大中型水利设施与农户小块田地之间如何形成良好衔接,农户之间如何分摊水费,就不是国家制定一个制 度所可以解决的,而必须由农户之间,由村社集体来达成协议。再如通村道路,通到村不难,但如何通到 户?就需要户与户之间的协商,协商不好,农村就会有新房而无新村,在村庄内,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满 地泥巴。
更进一步说,中国农村地域广大,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极大,农村公共品具有极其复杂的多样性,在 农民需求与国家公共品供给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从农民角度来讲,当然是国家提供的公共品越
多越丰富越好,即使其中一些公共品是无效的,因为无需掏钱,农民也不会反对这样的公共品供给。但从 国家层面讲,国家的财政资源是有限的,如何有效投资十分重要。正是因为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国家不可 能真正知道到底哪里最需要何种公共品,国家所可以看到的,都是迫不急待的公共品的需求,并最终,会 哭的孩子有奶吃,哪里叫得最响而不是哪里最需要公共品,哪里就可以得到支持。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估标 准,特殊关系就可以在资源分配中起到关键作用,“跑部钱进”因此是有用的,国家资源投资效率大降。因 此,有主张认为国家给农村的资源应补贴到户,直接打到农户的个人帐户上,但打到个人帐户上的钱与公 共品供给何干?
因此,即使是由国家提供资源,国家资源也不能完全由外在于乡村的职能部办委局来作具体决策,而 应在乡村社会中找到接应力量,其中的核心是乡村社会必须有表达其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机制,这样实现 公共资源分配的政治,这个政治相当于过去我们所总结的由“动员型民主”向“分配型民主”的转变[7]。
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安排中,最大的问题是缺少农民的参与,过去以动员资源为基础的参与固然 是没有了,现在以分配资源为基础的公共品供给也将农民排除在外,因此,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大貌或许可 以由国家投资解决,而其细节,其实际发挥作用的关键点上,却问题多多。
离开乡村政治,离开乡村社会内部的利益与意愿的集结,即使利益分配,也因为失去再分配利益的能 力,而困难重重。
2、农民为什么都成了刁民,或刁民为什么替代了(或代表了)农民。
任何社会中,都总是结构性地存在一个边缘性的少数,存在一个超出地方正常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 乃至行为规范的少数,这个少数群体被称为“刁民”,在这里“刁民”并非一定是贬义上的,而是要强调其与 一般农民与主流群体的差异。“刁民”可以是认死理的人,可以是“刁滑”之人,可以是好惹事的人,可以是 善于捕捉获利机会的人,可以是喜欢投机钻营的人,总之,“刁民”是这个社会秩序的挑战者,甚至破坏者。
一个正常的社会得以延续,“刁民”群体就一定不能成为主流,而会被这个主流社会通过文化道德,通 过社会舆论,通过社会力量,甚至是通过国家权力,压制在社会的边缘地带,这样的人群一方面不大,人 数不多,另一方面也缺少道德号召力。所以,这个群体虽然结构性地存在在那里,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 却不足以构成对正常秩序的挑战。
当前农村的情况却似有大的变化。笔者近年在全国农村调研,几乎每次都发现,乡村社会原本结构性 存在但却十分边缘化的刁民群体正在变得主流,正在替代农民成为乡村社会秩序的主导人和决定者。乡村 社会中的相当部分秩序变得由这一部分人来决定,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
举一个例子。2003 年,笔者筹得一笔钱为一个村庄农民打了一口灌溉井,花费万元,结果不久竟被 一农户以自己田地无法从灌溉井中受益,而将灌溉井破坏掉了。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因为谁都不愿去碰这 样的“狠人”。
再举一个例子。一个村民以村干部在发春季慰问品时,没有给自家更多照顾(共 13 份,他家已发一 份,他要至少 2 份),而到村支书家将支书痛打一顿,村支书只能是无奈。
还举一个例子。在几乎所有农村都有上访户周期性到乡镇主要领导办公室上访,不给好处就不走的例 子。而这种好处无论给多少,他总会要更多。这样的农户从乡镇那里得到的好处甚至比正常务农务工收入 还多,他完全将上访谋利当作职业了。
还举一例。一群因为输血感染爱滋病的患者集结起来到医院闹事,到公路上当“碰磁党”,到农村砍集 体树木,将公共财产直接拉走卖掉换钱等等,几乎是无恶不作,但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毫无办法,只能指 望这些人早点死掉。
还举一个例子。湖北汉川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说:现在农民上访已经成为基层最大的问题。只要死了人, 即使自己打架死人,农民也找政府闹。逢死必闹,闹事就是要政府给钱。现在黑社会介入死人闹事事件中, 黑社会帮你策划,产业化经营,收入(指政府给的钱)分成。他们组织上街游行,每人每天 50 元,一包 烟。任何事情他们都组织老头老太太堵政府大门,毫无办法。
还可以举出更多例子,这些例子中,最严重的问题是,他们已对农村社会的基本秩序构成破坏,已成 为乡村治理中无法解决的难题,正成为影响和决定乡村秩序的主导力量,这样的人越来越多,且能量越来 越大,用地方政府官员的话说,这些人的行为是“杀又不够杀,判又不够判”,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因此无法应对,只能迁就。这种迁就又会进一步纵容这些人的胆量,他们会进一步蔑视权威、蔑视秩序、 蔑视政权、蔑视正义与道德,视政权的力量为烧火棍,胆大妄为,以致最终越过底线。其实,在实践中, 大量越过底线的行为,地方政府也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做法。
在传统社会,对这样的“刁民”,政权采取的办法是“有罪推定”,可以进行制裁,在人民公社时期,这 样的人可以作为“坏人”,由群众表决,由地方打击。但在当前中国,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的政治性空间丧失 以后,农民之间的联系弱化,对这些刁民的行为,一般农民可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刁民”在与地方 政府斗法时,一般农民要么莫不关心,要么冷眼旁观,而政府发现缺少了政治空间,没有了政治动员,没 有了基本政治力量的支持,在他们与刁民的斗智斗勇(中性意义上的斗智斗勇)中,自己落了单,力竭势 穷,步步退让,以至于动辄得咎,狼狈不堪。原因很简单,刁民与地方政府斗法,不关一般农民的事,一 般农民不能从刁民与政府斗法中感受到与自己利益的关系。政府乃至乡村组织不是政府性的而只是自上而 下的行政体系的一个部分。相反,看到政府官员的狼狈不堪,反而感到痛快,因为这可能是一群不关心农 民死活的贪官。因为缺少了政治性,一般农民感受不到地方政府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政府落单,地方官员常被刁民弄得狼狈不堪,这就会进一步壮大刁民的力量与声威。一般农民越是不 发声,这种刁民的声威就越是响亮,这些人就越是张狂。开始时是农民不愿发声,因为与自己利益无关, 后来是不敢发声,因为农民人数虽然多,却是分散的,他们也落了单。
这样一来,在农村社会中,是由刁民来决定这个社会的基本秩序,是由一群地方政府官员来勇斗一群 刁民,双方斗智斗勇,其中的原则之离谱,方法之可笑,情节之离奇,对当前基层治理有深入调查的同仁, 都会为之一叹!
当乡村社会中的政治空间消失,乡村社会只有具体问题的摆平,而没有了原则,没有了正义,没有了 正气,没有了因为道义与原则所激荡起来的政治的气场,没有群众在旁边支持的帮腔,这样的地方政府就 会在维持秩序的过程中,在与刁民的斗智斗勇中,在摆平理顺中,丧失自己的权威、颜面,以致合法性。
这些地方官员们象小丑一样在乡村社会中表演。这样的基层治理,显然不只是成本很高,而且必不可持久。
一旦这个社会中失去了政治,失去了原则,失去了压制牛鬼蛇神的力量,这个社会中各种正当不正当 的利益诉求全都起来之后,这个社会的维系就会相当困难。
3、自上而下的资源转移甚至都相当困难
当前国家向农村转移支付的两个主渠道,一是直补到户,二是由国家直接为农村提供基本公共品。此 外,国家有些转移支付需经由村庄才能进行的,如低保,而这个转移竟颇困难。
国家为低收入户投立保障金,是现代社会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是扩大 社会幸福的重要表现。其积极意义自不用说。
但国家不可能完全掌握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因此只能通过村社内部人员来分配低保指标,因为只有 熟人社会内部的成员才真正知道谁最贫困应该得到低保。
按政策规定,低保指标的分配,应由低保户申请,村民代表评议,民政部门审核、公示,然后才能将 低保指标落实到户。但在实际操作中,低保户的评议大都变成村组干部私下指定,村组干部甚至将低保指 标的分配当作一种治理资源,从而使治理分配严重脱离政策本身的意图。
造成以上后果的最主要原因是,低保分配中,村干部只是成为了上级行政的一个执行者,他在执行这 个政策时,是外在于村庄而非内生于村庄的,这个过程中,没有村庄内部的动员、斗争、妥协及由此而形 成的共识和原则。村庄政治消失了,所以原则与共识也就不存在了,只要没有人上访,事情就算摆平了。
而这种摆平背后的不公平不合理,所有熟人社会中的村民都知道,他们当然是不满的,但并不一定发声, 因为发声会得罪人(那些强势的人群得到了低保)。他们不说话,并不代表他们没有意见。这种意见日积 月累,就成为了巨大的对政权的负面情绪,这个政权在自己做好事的过程中,却积攒下来合法性的丧失。
低保的政治中,没有得到好处的固然是不满,得到好处的也不会对这个秩序满意。结果是政府做得越 多,错得越多。农村社会中的这种负面情绪的弥漫,的确值得当前中央的重视。
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四) 2012-02-05
四、讨论
当前中国农村的情况已发生巨变,核心是法制建设和公民教育。阶级话语已取消,五类分子不存在, 所有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有人都受到现代的法制的约束。
但是,在当前农村社会中,仍有诸多法制约束不到的地方,这个时候的基层政治控制,或基层治理如 何进行,就是一个新的问题。举例来说,笔者调研中屡屡听到这样的事情:有人完全是无理上访,编造各 种虚假事实上访以谋取好处。是找村干部要好处,不得,即到乡镇,再不得,即到市县,最后一直到中央。
注意,这里讲的是无理上访,且编造虚假事实。但编造虚假事实上访是不是犯法了?没有犯法,仅仅是无 理。但无理上访访到中央去了,中央不可能单凭上访者的言说来判定上访者是否有理,更无法具体裁定提 出具体解决办法,而只能或组成工作组下来实地调查,或转交给地方处理,并要求地方将处理意见报上去。
中央显然不可能事事组成工作组来实地调查。层层向下转交的结果最终还是由基层政府来处理这些上 访事务。
基层政府当然知道这样的上访无理,而且是虚假事实。但基层政府的处理,上访者不服,他再上访, 上级再批转,基层政府就很难办了。尤其是有些上访者本身就是精神强迫症患者,在这种不断上访过程中, 所有人都拖得疲惫不堪,基层政府就可能不分是非对错,花钱来买平安,给上访者利益,以换取上访者不 再上访。
基层政府不分是非对错花钱买平安,无疑会鼓励所有人去上访,及要求额外的不该得的好处。其结果 是,中央给贫困农民的低保指标都被地方政府照顾给了这些刁钻狡猾的上访者。他们得到这个利益还不满 意,还会要求更大利益。还会有更多人来要求这些利益。因此,基层政府就陷于人民群众不断上访或威胁 上访的汪洋大海之中了。
现在的问题是,基层政府本来是很清楚无理上访者的上访中有虚假事实的构造,有谋利的动机,甚至 有违法乱纪的嫌疑,但基层政府不能批斗,不能打击,不能限制,任何办法都没有,而只能说好话,花钱 买稳定及应对。最终的结果就是,基层政府的威信扫地,好人失望,刁民却获取了巨大利益。这样的基层 治理就很快失败,基层政治控制因此解体。
这显然是一个当代中国无法承受之痛。
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中,政治、正义、正气和原则的丧失,是乡村治理研究中被忽略了的重要维度, 这一维度就是乡村治理政治性的维度。当前基层治理中原则的丧失,只讲妥协、和谐,只讲统一,而不讲 对立、不讲矛盾、不讲斗争、不讲运动,实在是毛主席所批评的“形而上学猖獗”。
形而上学猖獗,恰恰又反映了当前国家合法性的不足,及由此导致的政权底气不足。在结构和话语两 个层面,当前中国政治都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应该研究政治学的重要原因。
当国家还无力完全介入到乡村社会之中,当法制作为一种消极力量无法全面动员乡村社会,当乡村社 会内部仍然存在对政治、对斗争、对利益再分配的需要时,作为再分配利益手段的乡村政治就有其合理性。
允许乡村社会存在矛盾和斗争,给乡村社会以再分配利益的空间,而不是在丧失原则、不分对错中讲求和 谐,是当前国家必须要明确的重要方向,也是乡村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善治的前提。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 乡村社会有了由“分配义务的政治向分配权利的政治”转变的条件。我们应当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以分配权 利为基础的政治。只有这样的一个政治中,我们才能看到执政的乡村力量,才能建立起有原则、底线和对 错的和谐社会。概要说来,有以下几点甚为重要,需更加深入的讨论。
1、不能事本主义,不能无原则地讲和谐,要允许斗争、允许矛盾、允许上访、允许出事情。
2、中央不能只当好人,无原则无底线不分青红皂白地推卸责任到基层,更不能无原则地当好人。中 央乱当好人,基层就无法得到任何的支持也就无法作为,也就不再作为。基层越不作为,中央就越不信任。
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中央不可能离开基层来直接解决所有人的问题。不能通过牺牲基层治理来提升中央权 威。权威全部集中到了中央,善治就没有条件了,因为基层被妖魔化了,无法干事,也就不干事,消极应 对,不出事,不得罪逻辑。基层治理没有条件。中央权威最终也就没有基础了。
3、要在资源向下转移的过程中,建立起自己人的支持体系。转移资源越多,反对者越多,而得到好 处的人都默不作声,甚至也有不满,这就是大问题了。国家大量资源下来,通过私人化方式分配,没有提 高权力合法性,提升治理能力,出现基层治理内卷化。这反而使农民都成了刁民,或刁民崛起而代表了农 民。只有通过政治即国家资源无论是提取还是分配,都应通过乡村政治来调动起农村社会内部的原则,农 村社会内部的支持力量,从而使我们的基层组织不落单,不用去依靠黑社会势力,及可以让善治得以可能。
4、要敢于公开、理直气壮地打击社会秩序破坏者。要树立政权的威严。既要有政权的仁慈,更要有 政权的威严。不能通过放任、和稀泥、无原则妥协来解决问题。
5、正面力量出不来,负面力量,牛鬼蛇神就都出来了。政权所依靠的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群众是什么, 阶层基础是什么,这个问题要讨论。
6、乡村政治的含义是,乡村社会中本来就是有矛盾、有冲突、有利益差异,有利益调整的。试图消 灭冲突与矛盾的后果是刁民代替农民,矛盾更大,冲突更多。村庄政治消失了,国家政治麻烦了。
7、当前基层政权不清楚基本支持力量是谁。基层治理变成政府官员与若干刁民斗智斗勇,死缠烂打, 并且打相难看。
8、国家资源输入必须从调动政治的角度,从获得基本政治支持角度,而不是具体摆平理顺花钱买平 安的角度来展开。
9、从分配义务的政治到分配权利的政治,是当前乡村政治的重要转换。
篇二:中国乡村治理
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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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选举
(一)村民选举资格
丁某属于某村村民,但是不在村中居住,一直在县城从 事贩卖水果的行当。村里的事丁某几乎不过问。某年村里进 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认为,丁某虽然户籍还在农村,但 是由于一直在县城居住,脱离了该村的实际管辖范围,不宜 认定为此次换届选举的村民。但是,丁某多次表示要参加选 举。
问:是否应该将丁某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某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举登记发现李某户籍 根本不在本村,但是李某在本村已经居住生活了3年。最重 要的是,李某希望参加此次换届选举,并且向村民委员会提 交了申请。村民委员会做出同意李某参加此次村民委员会选 举的决定。但是,有的村民对此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李某虽 然已经在本村居住了3年,但是户籍不在本村,如果以后有 更多的人来本村居住几年,是不是都有权参加本村的村民委 员会的换届选举呢?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 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 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 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患有精神病的 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 选民名单。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 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 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 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 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候选人要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 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 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 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 选人。
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规定无行为能力及被判处 刑罚的人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村“两委”换届“负面清单”
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 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 动的; 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 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 手段参选的; 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 定的; 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 两次不称职的; 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候选人联审机制是指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 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 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三)选举主持机构及其产生
刘家庄是北部一边远山区村,村里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仅 有226人。乡政府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际认为,像刘 家庄这样的小村子,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实在太麻烦,不如 由村党支部直接组织换届选举的好。于是,乡政府发文对本 辖区内选民不满300人的村庄规定不再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而直接由村党支部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村民 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 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选举人数要求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 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 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 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 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 大刘村有村民1465人,18周岁以上的村民1220人,参加 选民登记的有1002人。2015年4月,大刘村进行村委会换届 选举,村委选举委员会进行现场统计,到会人数886人,有 选举权的503人,选举开始,选出王某等5人为村委会成员 ,在宣布结果后,计票员发现收到的总票数只有499张,到 场的选民中有4人中途离开,没有投票。问选举是否有效?
二、民主决策
(一)村民会议决策
1.村民会议组成及表决要求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 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 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 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 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 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 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
1.村民代表会议组成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 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 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 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 选连任。
2.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及表决要求 • 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 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 意。
(三)村民小组会议决策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
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 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 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 的村民公布。
三、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一)民主管理 村民民主管理并不意味着每个村民都是具体事务的管理
者,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也不可能每天召开,村民自治 需要设立常设机构处理大量日常事务。
《村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 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
(二)民主监督
1.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 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 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 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 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 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 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 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 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 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3.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 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四、民主协商
•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
意见》后,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协商深
入开展。30个省(区、市)出台贯彻落实政策性意见,各
地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村级议事协商,协商主体包
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
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驻村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组织和当地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
相关方等。2017年,民主协商被写入十九大报告,村民自
治的内容从“四个民主”增加为“五个民主”。
五、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已实施30多年,但这一制度未能 完全“落地”和运转。
2014年1号文件提出的是“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 效实现形式”,要求村民自治形式不能“一刀切”。“农村 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 ,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
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后,民政部联合中央组织 部、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部署开展以 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积极 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
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
土地法律知识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两种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种类
(1)村农民集体所有 (2)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权属争议解决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16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 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 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 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案例:2004年月20日湖南省南县法院要对一件民事案件完成 执行任务,因被执行人朱明在广东东莞但具体地点不详案件 无法执行。法院决定到省移动公司县分公司查询其儿子的通 话记录,以确定被执行人在东莞的电话,县移动公司根据《 电信条例》拒绝协助调查。
• 第66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 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 内容进行检查。
•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电信条例》是行政法规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于是对移动公司罚款3万,责令协助 调查。
• 宪法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
• 案例:1986年7月18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居民赵志荣给 儿子取名赵C上了户口并办了一代身份证,2006换发第二代 身份证被要求改名,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 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 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 《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第1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 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二、禁止破坏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36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 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 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 鱼。
三、宅基地
(一)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1.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 积予以确权登记。
2.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1982年2月13日) ,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 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 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的结果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 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 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 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 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 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 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 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 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 体成员”。
(三)宅基地不能继承
案例:李家村村民丁某共有三个子女,均考上了大学,毕 业后分配在城市工作,户口也都转为城镇户口。丁某一直在 农村生活,后丁某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和财产若干。丁某 子女的户口已经从李家村迁出,不知能否继承其父亲留下的 房屋,如果可以继承,他们的孩子将来还可以继承吗?
1981年2月,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三人名义申请了宅 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 某因车祸去世。
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 建房;大儿子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 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宅 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 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 应各享有 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 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
四、承包地
(一)承包期间,农户进城落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 回土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 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方案的调整
1998年,陕南村民马某与所属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 包合同,承包林地12公顷,期限为50年,并且合同不得调整 。合同订立后,马某在承包林地上种植了果树。2009年初, 村民委员会以地震导致本村土地减少为由,要求调整马某承 包的林地。马某不同意,村委会遂诉诸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 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 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 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 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 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 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四)土地经营权的抵押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第一、二款:
承包方可以 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 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 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 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 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抵押,不登记,抵押未设立。
(五)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 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 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 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 包地。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 1.流转原则
2000年,四川省某县农民谭某承包了村小组的11.5亩水稻 田,承包期为30年。2008年,谭某的表弟建议谭某和他一起 到北京承包建筑工地。谭某觉得去北京承包工地可能挣的钱 更多,遂于2008年收完秋之后准备将土地流转出去。村小组 内有不少人愿意承包,承诺每年每亩给谭某800元。邻村谭某 亲戚黄某也想用此价格流转,谭某应该流转给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 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 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2.流转合同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 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 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 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甲合作社经理与某农户口头谈妥流转该农户的土地,并 当即支付了两年的流转费,农户收下。后该农户得知乙合作 社出的价格高些,就欲退回甲合作社的流转费,想与乙合作 社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甲合作社不答应,农户反驳说《农 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 书面流转合同。因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农户有权把土 地流转给乙合作社。
3.土地流转是否需要登记?
村民李某承包果园20亩,在承包权还有10年期满的当年, 李某与王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1周后交接土地。3天后 李某又就该土地与不知情的张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双方 当天去办理了流转登记手续,第二天张某着手对土地进行耕 作,王某闻讯进行干预,王某和张某一起到李某家进行理论 ,王某认为李某与自己签订的流转合同在先,与张某签订的 流转合同在后,土地经营权应当归自己。张某认为李某与自 己的起订的流转合同是经过登记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 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对承包方解除合同的限制
2010年7月26日,孙某将承包的13亩土地流转给某合作社 经营,流转期为15年。2019年3月,孙某向合作社提出要解除 流转合同,收回土地。合作社辩称,流转期限15年,现在尚 未到期,不同意。
问:孙某能否不经合作社同意解除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 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5.流入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
甲乙两家的承包地紧挨,两家多次为承包地地界发生纠纷 ,后甲带领家人进城打工,把土地流转给丙,流转期限10年 。丙耕种了5年后不再打算种地,刚好乙要搞设施农业,进行 规模经营,于是从丙手里流转了该地。甲知道后很生气,要 求乙把地要回来,乙说已经和丙签了合同,毁约自己要承担 违约责任的,再说甲把地流转给自己,期限没满,自己想流 转给谁是自己的自由。乙的说法合法吗?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 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一、民间借款利息 (一)借款期限内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的
(1)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 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 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 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 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逾期利息
1.有约定从约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9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 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 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 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 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 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 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约定利息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 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 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4-36%部分“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四)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2015年6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60万元, 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月利率为3%。2016年3月5日, 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将原借款本金160万元及9个 月利息432000元合并为本金200万元,借款期限延至2016年6 月5日,按月息3%计算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0万元 的《收条》。2016年6月5日,原告追要借款本息,被告称双 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4%的年利率,超出的部分 无效,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28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 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 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 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 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
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 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 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前期利息可只作为后期本金的数额为28.8万元 160万元×9个月×2%=28.8万元
(2)对后续的3个月利息数额为11.328万 本金:160+28.8=188.8万 188.8万元×3个月×2%=11.328万元 188.8+11.328=200.128万元
(3)受法律保护的本息之和 160×24%×1=38.4万元 160+38.4=198.4万
二、民事诉讼时效
陈甲2015年3月1日向陈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16 年3月1日前归还。但陈甲并未按期归还,陈乙知道陈甲资金 紧张,并未索要。直到2019年5月份,陈某乙生重病才向陈 某甲索要欠款,陈甲拒还,陈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甲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驳回了陈乙的起诉,为 什么?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 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第193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 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提前还款,利息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借款人 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以支持。”
四、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长?
2016年1月3 日,李某经王某担保向黄某借款5万元,双 方约定3个月内还清。李某为黄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当年4 月3日之前还清欠款,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后李 某没有按期还款,黄某也没有催要,直到2016年12月,黄某 见李某还没有还款的意思,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还清欠 款,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6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 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 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 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 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 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一、合作社成员构成有哪些要求?
某生猪养殖合作社有20个成员,其中有17个成员是农民 ,另外三个1个乡镇兽医站、1个是饲料公司,一个是生猪屠 宰公司。17位农民中有两个农民情况如下:黄某,现年19岁, 无业,精神正常,但生活自理能力极差,完全依赖父母的劳动 收入为其生活来源;李某,17岁,无业,父母早亡,遗下巨额存 款,靠存款利息生活的很好。
问:该合作社成员构成有无违法之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 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 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 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 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 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 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合作社机构设置法律有何规定?
甲、乙、丙等五人成立了远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合作 社成立时,五人约定因合作社成员人数较少,不设立成员大 会;由甲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还设立了理事会,聘任了成员 之外的李某担任理事;设立了监事会,乙担任合作社的执行 监事,丙为监事并兼任合作社的财务负责人。
该合作社的机构设置是不合法的有哪些地方?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 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 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 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 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 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
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 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 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 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三、合作社成员大会召开及表决有何要求?
甲合作社共有成员50个,48位农民各出资2万,两个企业 各出资10万,无附加表决权。2018年成员大会定于12月1日 在合作社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共讨论了两个议题:修改合作社 章程,对某服装生产企业进行投资。此次会议共有成员40人 参加。两个议题都得到27票,理事会以参加会议的人数2/3以 上通过为由通过了这两个个决议,并制定了会议记录,同意决 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字,而未同意的其他成员则未签 字。该次会议的召开存在哪些程序问题?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 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 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 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 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 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 、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四、合作社成员如何承担合作社债务?
张三与李四等人(均是农民)各出资1万元设立了一家农 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欠甲公司 货款10万元未还。1年后,合作社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门, 剩余其他财产价值1万元。甲公司是否能要求张三与李四等 偿还合作社欠自己的债务?为什么?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 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 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五、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 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 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 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 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 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 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 大会决议确定。
某合作社,共有社员82户,股金200万元,其中杜某入股50 万元,李某入股30万元,其他80户每户1.5万元。当年该社社 员与本社的交易总额为860万元,其中杜某300万元,李某200 万元,其余每户均为4.5万元,另据该社帐据显示,该社分配 前公积金共计90万元,财政补助30万元,他人捐赠11万元。
2017年末,该社实现盈余300万元。按照该社章程规定,盈余 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10%。经社员大会通过,可分配盈余的 60%按照社员与本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其余部分按照 股金、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 均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如下:
(一)提取公积金:300万×10%=30万 (二)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比例分配盈余
1.可分配盈余总额为:(300万-30万)×60%=162万 2.按照成员交易额比例对每个成员进行盈余分配:
杜某:162万×300/860=56.5116万 李某:162万×200/860=37.6744万 其他80人每人:162万×4.5/860=8477
(三)按出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补助和其他捐赠形成 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比例分配:
1.可分配剩余盈余为:300万-30万-162万=108万(元) 2.每个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为(如何量化根据章程规定,该 合作社规定是按出资比例):
公积金总额:90+30=120万 杜某:120万×50/200=30万(元)
李某:120万×30/200=18万(元) 其他80人:120万×1.5/200=9000(元)
3.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 额:
(30万+11万)/82=5000 4.每个社员剩余分配的比例为 杜某:(50万+30万+5000)/(200万+120万+41万)=22% 李某:(30万+18万+5000)/(200万+120万+41万)=14% 其他80户:(15000+9000+5000)/(200万+120万+41万) =0.8%
5.每个社员的可分配剩余为:
杜某:108万×22%=240831 李某:108万×14%=145096 其他80户:108万×0.8%=8640
(四)每个社员分到的最终盈余总额为:
杜某:565116+240831=805947 李某:376744+145096=521840 其他80户为:9000+8640=17640
•
农资欺诈维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
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生活消费,但该法
第62条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
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 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 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 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 除外。
•
德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支撑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的教化作用,也就是通过提高人们 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自身的内在约束力,以达到化解矛 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1.建立新型的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和价值观。
2.提高村民道德素质。要通过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 设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
3.强化道德评判力。要把正气树立起来,就必须把歪风 邪气打下去,提高村民明辨是非的能力。对那些违背公德、 不讲职业道德、悖离家庭伦理道德的人和事,要及时予以 惩戒。
4.树立道德楷模。党员干部要做群众道德的表率。领导 干部的道德修养、行为规范应该成为群众的标杆和楷模
篇三:中国乡村治理
一、选择、填空 1、 中国近代社会的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文学的性质是
反帝反封建。
2、 中国近代文化精神主要表现在科学与民主精神的发扬。
3、 人心思变,要求“以变应变”是近代中国人的心理特征之一。
4、 1895 年,严复在天津的《直报》上发表论文《原强》,文中引述了英国达尔
文在《物种起源》中提出的生物进化论学说。
5、 严复翻译了赫胥黎的《进化论与伦理学》,于 1898 年以《天演论》为题正式
出版。
6、 西方近代文化的科学与民主精神的传播,影响了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部分
地改变了近代中国人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性格特征。
7、 进化的文学发展观表达得最为明确系统的是王国维。
8、 民族意识和爱国思想,在近代文学的各个领域中,几乎都得到了表现。
9、 黄遵宪是近代最先明确提出言文合一主张的人。1864 年他在《杂感》中提
出我手写吾口,1887 年他在《日本国志》中对这种思想作了明确的表述。
10、在近代的文学通俗化运动中,影响最大的是裘廷梁。他于 1897 年发表于《苏
报》的论文《论白话为维新之本》中提出“崇白话而废文言”的口号。
11、近代文学的分期原则是按照以文学发展为依据并参考历史发展的文学史分期
原则。
12、近代文学出现了古代文学中所没有的许多新题材,如反帝题材、华侨题材、
资产阶级维新运动题材、资产阶级革命运动题材、外国现代生活题材等。
13、中国近代文学题材的扩大,新人物、新意境、新思想、新名词的出现,新的
艺术手法的吸取,都无不与西方文化的撞击有关。
14、近代文学中的审美意识在文学与现实的审美关系上,向着文学为大众、为民
族、为人生的审美观念的飞跃和转化。
15、由于中国近代社会阶级结构的新变化,致使文学的读者群也日益扩大,逐渐
形成以工、农、商、学、兵为主体的新的读者群。
16、鸦片战争前后出现的爱国主义诗人有龚自珍、魏源、张维屏、张际亮、朱琦、
林昌彝。
17、早期的康有为写了不少感慨时事、关心国家安危的诗歌,如《过虎门》、《感
事》、《出都留别诸公》等。
18、19 世纪 70 年代开始,一大批早期维新派作家进一步改革了散文创作,出现
了突破桐城派藩篱的某些倾向。如王韬的《弢园文录外编》、薛福成的《筹 洋刍议》、郑观应的《盛世危言》、陈炽的《庸书》、马建忠的《适可斋纪言 纪行》、黎庶昌的《西洋杂志》等。
19、1895—1897 年间,谭嗣同、夏曾佑、梁启超提倡“新学之诗”,开始创作多 “寻扯新名词以表自异”的新诗。
20、梁启超的散文《清代学术概论》,形成了“平易畅达……时杂以俚语及外国 语法,纵笔所至不检束”,条理明晰,“笔锋常带感情”的“新文体”。
21、传奇剧本有梁启超的《新罗马》、《劫灰梦》。
22、《新青年》宣传文学革命,发表了李大钊的《青春》、《今》,鲁迅的《我之节 烈观》,胡适的《文学改良议》,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向封建文化发起 猛攻。
23、反帝反封建的时代主题是中国近代文学的基本特性,从鸦片战争时期的文学
创作中就开始表现出来。其标志是对渐趋崩溃的封建社会进行历史的批判和 反侵略的爱国主义文学潮流的形成。
24、西方文化对我国近代思想界影响最大的是赫胥黎的《天演论》和卢梭的《民 约论》。
25、光绪末翻译的外国书籍已有 533 种。
26、在社会思潮方面,出现了具有时代特点的新思想,如社会进化论、民族民主 革命、男女平权、妇女解放等思想。
27、林纾一人所译的小说,已刊未刊者加在一起,达 183 种之多。
28、周桂笙译的《毒蛇圈》是当时中国最早的用白话直译的小说。
29、梁启超在戊戌政变后逃往日本,先后在日本创办了《清译报》、《新民丛报》、 《新小说》、《政论》、《国风》等报刊。
30、“宋诗运动”代表诗人有程恩泽、何绍基、郑珍、莫友芝、江堤、金和。
31、龚自珍较好地继承了袁枚“性灵”说的精髓。
32、梁启超在《清议报》开辟“诗文辞随录”专栏,在《新民丛报》开辟“诗界 潮音集”专栏,在《新小说》开辟“杂歌谣”专栏,作为新派诗的主要阵地。
33、“小说界革命”的口号是梁启超于 1902 年在《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中提出 来的。
34、南社从 1909 年至 1923 年为止,共举行雅集 24 次,出版南社机关刊物南社 丛刻 22 集。
35、宋诗派标榜宋诗,以苏轼、黄庭坚为宗。
36、宋诗派的诗学观点仍建立在儒学“温柔敦厚”诗教基础上。
37、“曾门四弟子”是薛福成、吴汝纶、黎庶昌、张裕钊。
38、曾国藩打着“中兴桐城”的旗号,选辑《经史百家杂钞》,用以扩充《古文 辞类篡》的界域。
39、《艺概》分为《文概》、《诗概》、《词曲概》、《赋概》、《书概》、《经义概》六 个部分。
40、“同光体”,是指同治、光绪年间“诗人不专宋盛唐者”的一个诗歌流派。标 举“开元”、“元和”、“元佑”的“三元”之说,“合学人、诗人之诗二而一 之”。
41、“同光体”诗派的代表人物有陈衍、陈立三、夏敬观、郑孝胥、沈曾植、袁 昶。
42、陈衍的《石遗室诗话》是“同光体”诗派诗学理论的重要专著。
43、《射鹰楼诗话》的作者是林昌彝。
44、1899 年,梁启超在《夏威夷游记》中正式提出了“诗界革命”的口号,同 时提出“文界革命”。
45、1909 年 11 月 13 日,南社在苏州虎丘张东阳祠正式成立。
46、在近代社会激变的年代里,随着外来文化的大量涌进,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 发生了全面的冲突与交汇,如西方进化自然观,卢梭的天赋人权论,康德、 黑格尔的美学,叔本华、尼采的唯意志论等,被介绍到我国,逐渐形成了以 进化论为主线的中外哲学思想杂糅的哲学氛围。
47、魏源不但从正面提出了变法的要求,而且最早从正面提出了向西方学习的理 论。他在林则徐编篡的《四洲志》的基础上扩充增补而成的《海国图志》这 一有关世界知识的书籍,使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逐渐地认识世界并认识自 己。
48、黄遵宪的一些诗作,如《以莲菊桃杂供一瓶作歌》等,别具风味地表述了自 己幼稚的社会和自然的科学见解。
49、在《人境庐诗草序》中,康有为在清醒认识现实的基点上,盛赞黄遵宪的诗 作“精深华妙,异境日辟”。提出“采欧美人之长,荟萃熔铸”。
50、康德、叔本华这些西方哲贤对王国维一生所走过的学术道路,发生了极其深 刻的影响。
51、在维新变法前后,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对日本进行过一系列的研究和介绍, 先后出现了不少研究日本的著作。如《谈瀛录》、《扶桑日记》、《游历日本图 经》、《日本新政考》、《东槎见闻录》、《使东述略》、《使东杂咏》等。
52、黄遵宪既是中国文化的积极传播者,又是日本文化的介绍者。他于 1879 年 和 1889 年先后完成了《日本杂事诗》和《日本国志》。
53、黄遵宪的《日本杂事诗》和《日本国志》,启发了国内维新派以日本明治维 新为蓝图实行变法。
54、黄遵宪创作了许多反映日本历史、歌咏名胜古迹、描写风俗习惯的诗篇,它 有助于我国人民对日本的认识和了解。如《西乡星歌》、《不忍池晚游诗》、《樱 花歌》、《都踊歌》等。
55、梁启超《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发表在《新小说》第一号上。
56、梁启超创作出中国第一部标明为“政治小说”的《新中国未来记》,演述维 新派的政治理想。
57、新派诗的主要代表有:梁启超、康有为、黄遵宪、谭嗣同、夏曾佑、蒋观云、 丘逢甲。
58、“四种力”指的是小说“支配人道”的“熏、浸、刺、提”四种艺术感染力。
59、王维国在《人间词话》中说:“词以境界为最上。有境界则自成高格,自有
名句。”
60、1897 年严复在天津创办《国闻报》,后又办《国闻汇编》,所译述的《天演 论》,便是在“汇编”旬刊第二期上开始连载。
61、严复译述的《天演论》卷头凡例里提出信、达、雅“三点论”,是近代中国 最早的翻译理论。
62、马君开是我国最早翻译英国拜伦《哀希腊歌》全篇诗作的作家。
63、曾朴与丁祖荫(初我)、徐念慈(觉我)一起被视为“清末介绍西洋思潮的 常熟三巨子”。
64、曾朴特别喜欢法国浪漫派的作品,是介绍翻译法国文学的拓荒者和奠基人。
65、从曾朴的整个文学翻译活动来看,是以介绍法国戏剧文学为中心。
66、《域外小说集》标志着中国“直译”小说的开始。
67、《域外小说集》是中国第一部直译小说集。
68、《晚清两大家诗钞题辞》、《中国韵文里头所表现的情感》、《情圣杜甫》、《屈 原研究》是梁启超后期所撰写的。
69、王国维撰写了如《古雅之在美学上之位置》、《红楼梦评论》、《屈子文学之精 神》、《论哲学家与美术家之天职》等论文,首次把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哲学、 美学原理以及科学分析方法引进中国的文学批评。
70、王国维自 1907 年至 1921 年期间所著的《人间词话》、《宋元戏曲考》等著作。
71、王国维的《红楼梦评论》发表于 1904 年,是作者运用叔本华的美学观,通 过哲学的思辨比较系统地研究《红楼梦》的专论。
72、郭沫若指出:《宋元戏曲考》最具总结性和学术性价值,被誉为“不仅是拓 荒性的工作,前无古人,而且是权威的成就,一直领导着百万的后学”。
73、王国维通过对我国古典戏曲源流的考察、比较和分析,第一次揭示了“真戏 曲”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74、鲁迅撰写的《摩罗诗力说》、《文化偏至论》、《斯巴达之魂》、《人之历史》、 《科学史教篇》、《破恶性论》(未完稿)等宣传科学和文化思想的重要论文。
(即鲁迅早期作品)
75、出现于鸦片战争前后的爱国诗人的反侵略的爱国诗章,如魏源的《江南吟》、 《秦淮灯船引》、《寰海十章》,龚自珍的《己亥杂诗》,张维屏的《三元里》, 张际亮的《食肉叹》、《浴日亭》,金和的《围城纪事六咏》,贝青乔的《咄咄
吟》,林昌彝的《杞忧》。
76、黄遵宪的《今别离》以电报、摄影、轮船、东西半球昼夜相背等近代科学知 识和技术来表现离愁别绪的传统主题。
77、黄遵宪现存的一千多首诗中,大部分是政治诗、时事诗,是纪史议政的史诗。
如:《悲平壤》、《东沟行》、《哀旅顺》、《哭威海》、《降将军歌》、《度辽将军 歌》、《马关纪事》、《台湾行》,读他的诗,犹如一部诗体中国近代史。
78、秋瑾写了一些文字极其通俗,在形式上有重大突破的政治鼓动诗,如《同胞 苦》、《勉女权歌》。
79、秋瑾所写的白话诗的尝试,有《同胞苦》、《勉女权歌》。
80、柳亚子说的:“请看今日之域中,竟是南社的天下。”
81、林则徐的名句:“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82、近代主要诗人创作的大型组诗有龚自珍的《己亥杂诗》、魏源的《寰海十章》、 姚燮的《南辕杂诗一百八章》、贝青乔的《咄咄吟》、金和的《围城纪事六咏》、 赵函的《十哀诗》、黄遵宪的《日本杂事诗》和《己亥杂诗》;丘逢甲的《离 台诗》和《澳门杂诗》。
83、丘逢甲是新派诗的代表诗人之一,丘逢甲的作品集有《岭云海楼诗钞》。
84、广东胡晓岑的《火轮船歌》以新事物入诗,融合时事,笔力奇伟,比黄遵宪 的《今别离》早了 16 年。
85、鸦片战争前后,以张惠言、周济为代表的常州词派,乘浙西词派衰颓之机, 以比兴寄托相号召,响应者风从,遂有常州词派的崛起。
86、蒋春霖是鸦片战争后成就最高的一位词人。
87、清季四大词人是王鹏运、况周颐、郑文焯、朱孝臧。
88、在近代词坛上,朱孝藏享有很高的地位,陈三立曾誉之为“近代词宗”。
89、秋瑾前期的诗歌创作多写风花雪月,离愁别绪,是她闺秀生活的反映。
90、“新文体”最后完成,以梁启超从《时务报》到《新民丛报》时期所发表的 大量散文为重要标志。
91、魏源的《定庵文录序》主张“经世致用”,以打破桐城“义法”的枷锁,“以 经术作政论”,“以朝章国故世情民隐为质干”。
92、冯桂芬的散文从“筹国用”、“改科举”,到“采西学”、“制洋器”、“善驭夷”, 都与社会改革直接有关,对后来的散文改革和变法维新具有先导作用。
93、“新文体”又称“时务文体”、“报章文体”、“康梁体”、“新民体”。
94、专门用传统古文的形式宣传变法、宣传革命的作家的代表有严复、章炳麟、 刘师培。在《〈天演论〉序》中,严复的古文被吴汝纶誉为“侵侵与晚周诸 子相上下”。
95、龚自珍成组的散文文章有《明良论》、《乙丙之际著议》、《壬 之际胎见》、 《古史钩沉论》。
96、冯桂芬的《复庄卫生书》是他倡导散文改革的宣言。
97、冯桂芬的散文以政论为主,《校 庐抗议》是他政论散文的代表作。
98、王韬是早期资产阶级维新派的第一个报刊政论散文作家,他的政治散文集有 《 园文录外编》、《 园尺牍》。
99、王韬创作有《漫游随录》、《扶桑日记》等游记散文。
100、王韬根据外国报纸对普法战争的报道并结合自己的欧洲见闻所编译成的《普 法战纪》,类似后来的报告文学,日本人将它与魏源所编的《海国图志》相 提并论。
101、郑观应的散文大多发表在《循环日报》上,后辑入《盛世危言》。
102、新体散文,包括戊戌变法前后出现的“新文体”和辛亥革命前后的早期白 话散文与新的散文体式两个方面。
103、康有为的长篇政论文章奏折有《孔子改制考》、《新学伪经考》、《请废八股 试帖楷法试士改用策论折》、《应诏统筹全局折》。
104、梁启超介绍西学与西方思想学说的文章有《亚里士多德之学说》、《进化论 革命者颉德之学说》、《乐利主义者泰斗边沁之学说》、《天演学初祖达尔文之 学说》、《近代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论泰西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
105、《瀛寰琐记》是最早的文学刊物。
106、1892 年上海出现刊登小说的期刊《海上奇书》。
107、1902 年梁启超在日本东京创办《新小说》。
108、刊登小说和以刊登小说为主的文学期刊影响较大的有《绣像小说》、《新新 小说》、《月月小说》、《小说林》、《小说时报》、《小说月报》。
109、印刷业的发达,为近代小说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
110、《荡寇志》又名《结水浒传》。
111、《儿女英雄传》又名《金玉缘》、《侠女奇缘》、《日下新书》、《正法眼藏五十 三参》。是一部针对《红楼梦》的侠义言情小说。
112、晚清四大谴责小说是李宝嘉的《官场现形记》、吴沃尧的《二十年目睹之怪 现状》、刘鹗的《老残游记》、曾朴的《孽海花》。
113、李宝嘉,字伯元,别号南亭亭长,笔名游戏主人、讴歌变俗人。主要作品 有《官场现形记》、《文明小史》、《中国现在记》、《活地狱》、《海天鸿雪记》、 《庚子国变弹词》。
114、《官场现形记》在结构上基本上仿效《儒林外史》的块状结构形式,以官场 的腐败黑暗为主线,把 20 多个没有必然联系的相对独立的故事和近百人的 活动连缀起来。
115、刘鹗,字铁云,别号洪都百炼生。
116、《老残游记》形象地塑造了作者所熟悉的张曜、玉贤、刚弼等“清官”形象。
117、曾朴,字孟朴,号铭珊,笔名东亚病夫。曾朴续写成《孽海花》,1905 年 以东亚病夫笔名由小说林社出版。
118、黄小配,又名世仲,笔名黄帝嫡裔,别号禺山世次郎,主要作品有《洪秀 全演义》、《大马扁》、《宦海升沉录》、《 载繁华梦》。
119、《洪秀全演义》在结构上取法于《三国演义》的结构形式。
120、陈天华的《狮子吼》以舟山岛的民权村为背景。
121、苏曼殊的六部文言小说包括《断鸿零雁记》、《天涯红泪记》、《绛纱记》、《焚 剑记》、《碎簪记》、《非梦记》。
122、苏曼殊的小说题材都是爱情悲剧。
123、鸳鸯蝴蝶派作家成员大多是江浙人,阵地在上海,《民权报》是他们的发祥 地。
124、鸳鸯蝴蝶派作家虽然没有一个严密的组织维系,但他们都在“趣味第一” 的旗号下走到一起。
125、鸳鸯蝴蝶派小说的主要作家有包天笑、周瘦鹃、徐枕亚、李涵秋、李定夷、 吴双热、王钝根等。
126、鸳鸯蝴蝶派小说在艺术上较多受西方小说的影响。
127、《打渔杀家》原名《庆顶珠》,又名《讨渔税》。该剧取材于《水浒后传》。
128、汪笑侬、陈去病和柳亚子一起创办戏剧杂志《二十世纪大舞台》。
129、汪笑侬主要的京剧剧本有《党人碑》、《博浪椎》、《献地图》、《哭祖庙》、《瓜 种兰因》、《三骂》(《骂阎罗》、《骂安禄山》、《骂王朗》)
130、主要的戏曲改良班社有四川戏曲改良公会和三庆会、陕西易俗社、北京奎 德社等。
131、早期话剧的形成是从 1907 年王钟声上海成立春阳社和留学日本的青年学生 李息霜、曾孝谷、欧阳予倩等人在东京组织春柳社,分别演出《黑奴吁天录》 开始。
132、1910 年任天知从日本回上海组织进化团。
133、主要的话剧团体有春阳社、春柳社、进化团。
134、南开新剧团正式成立于 1914 年 11 月。1909 年演出由南开学校校长张伯苓 编导的《用非所学》。
135、《己亥六月重过扬州记》中,用似扬而抑的手法叙写扬州景物。
136、“九死一生”是贯串《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全书的中心人物,反映了从中 法战争到 1906 年近 20 年左右中国官场、商场、封建家族的种种怪异现状。
137、年青的鲁迅在辛亥革命这一年创作了文言短篇《怀旧》。
138、侠义公案小说主要有《施公案》、《彭公公》、《三侠五义》、《永庆升平》、《圣 朝鼎盛万年青》、《英雄大八义》、《英雄小八义》等。
139、《三侠五义》原本是唱本《龙图公案》,后演变为章回小说《龙图耳录》,最 后经问竹主人修改、润色成《三侠五义》。俞樾修订改名为《七侠五义》。
140、在《中国小说史略》中,鲁迅称《三侠五义》为“绘声状物,甚有评话习 气”。
141、狭邪小说主要有《品花宝鉴》、《花月痕》、《青楼梦》、《海上尘天影》、《海 上花列传》、《九尾鱼》等。
二、简答题、论述题 1、 近代文学的分期原则是什么?中国近代文学的发展可分为哪几个时期?
近代文学的分期是按照以文学发展为依据并参考历史发展的文学史分期原 则。
中国近代文学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 从鸦片战争到 19 世纪 70 年代初是中国近代文学的发轫期。
2) 从 19 世纪 70 年代初到甲午战争是中国近代文学的发展期。
3) 从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文学的繁荣时期。
4) 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是中国近代文学的低潮时期与中国新文学的萌芽。
2、 近代文学繁荣的标志是什么? 1) 文学观念更新迅速。
2) 文学理论成就突出。
3) 文学创作非常兴盛。
3、 辛亥革命后近代文学出现低潮,表现在哪些方面? 1) 小说创作的堕落。黑幕小说大行其道。
2) 诗文创作出现逆流。“同光体”统治了诗坛,“南社”逐渐解体;桐城古文与
骈文沉渣泛起。
3) 戏剧走向没落。京剧改良未获发展;脱离现实的古装戏盛行于北方。
4、 近代文学的多样性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近代文学的多样性特点,包括文学题材的多样性和文学体裁的多样性两 个方面。
1) 在题材上,从空间范围来说,有海外题材,也有国内题材;从内容范围来说, 出现了反帝题材、华侨题材、资产阶级维新运动题材、资产阶级革命运动题 材、外国现代生活题材等古代文学中所没有的许多新题材。
2) 在文学体裁上,在传统文学体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派诗、白话诗、译诗;
新文体散文、白话散文;长、短篇白话小说、翻译小说;京剧、地方剧、话 剧等新体裁。
5、 怎样理解近代文学的过渡性特点? 近代文学的过度性特点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创作方面,表现为新旧杂处,文白并存。
2) 在文学思想方面,表现为抱残守缺与观念更新同在。
6、 中国近代文学特点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1) 政治斗争的需要。反殖、反帝、反封建是中国近代文学最重要、最基本的主 题。
2) 西方文化的撞击。中国近代文学题材的扩大,新人物、新意境、新思想、新
名词的出现,新的艺术手法的吸取,都与西方文化的撞击有关。
3) 社会思潮的影响和审美意识的变化。在文学与现实的审美关系上,向着文学
为大众、为民族、为人生的审美观念的飞跃和转化。
4) 旧文学的没落和翻译文学的影响。翻译小说的兴盛在精神上给予中国近代小
说家以营养。
5) 社会的急剧变化和读者群的扩大。由于中国近代社会阶级结构的新变化,逐
渐形成了以工、农、商、学、兵为主体的新的读者群。
7、 如何理解近代文学新与旧的关系?
1) 新旧杂处、文白并存。
2) 封建文学的蜕变,近代文学的开端。
3) 爱国主义出现了新的内容—揭露和抨击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
略,维护祖国的尊严。
8、 何谓湘乡派?他们的文学主张是什么? 1) 湘乡派是与“宋诗运动”同时发展起来的一个文学流派。19 世纪后期,曾
国藩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招揽幕府才学,其中大多为桐城古文的名家,逐 渐形成了以曾国藩为首的桐城派的别支,因曾是湘乡人而得名为“湘乡派”。
2) 湘乡派的文学主张有:
A、 强调文学与时代的关系,倡言文章要“随时而变”。
B、 发展了理学家“穷理而致用”和桐城派“经济天下”的思想,明确地提出 将“经济之学”纳入文学的范畴。
C、 在文学创作上强调从理出情。
9、 什么叫“诗界革命”?“诗界革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诗界革命”是 19 世纪末资产阶级维新派发动的文学改革运动的重要组成
部分。1899 年梁启超在《夏威夷游记》中正式提出“诗界革命”的口号,梁 启超在《饮冰室诗话》中对“诗界革命”作了理论性总结。
2) “诗界革命”的主要内容有:
A、 竭力创造和提倡新体诗,强调革命精神。
B、 要求作诗要有新发现、新创造,新意境、新语句、古人之风格。
C、 强调诗歌创作中“意境”的主导地位。
10、什么叫“南社”?“南社”诗学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南社”是随着中国革命同盟会的成立,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高潮的
到来而出现的革命文学团体。1909 年 11 月 13 日,南社在苏州虎丘正式成立。
2) “南社”诗学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A、 在文学与政治的关系上,更强调文学的现实性和战斗性。
B、 在文学与时代的关系上,更注重创作的时代精神,强调诗歌应因时而变。
C、 在文学反映的对象上,突出诗歌的民众性。提倡“布衣之诗”。
D、 在文学的表现形式上,反对宗派,强调诗人的主体意识。
11、梁启超文学批评的主要内容和评论方式有哪些? 1) 非常强调文学的社会作用,大力提倡政治小说。
2) 在评论具体作家作品和探讨文学现象的过程中表述文学见解。
3) 注意吸收和运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学思想和美学观分析作家作品,探讨文学
创作现象,进一步丰富了文学艺术的情感,注重文学的审美移情作用。
12、梁启超在《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中是如何论述人们“何以嗜他书不如其 嗜小说”的原因的?论述的小说“支配人道”的四种力指的是什么?
1) 梁启超认为原因有:
A、A、 能“常导人游于他境界,而变换其常触常受之空气者”,表现异境和理
想,让读者开 阔眼界,了解“身外之身,世界外之世界”。
B、 能把人们的怀抱经历,喜怒哀乐,“和盘托出,彻底而发露之”,使人们对 “行之不知,习矣不察”的思想行为,不仅“知其然”而且能“知其所以然”。
C、 小说能真实而细致地描绘人生,让人们了解世界和了解自己的本性恒情。
2) “四种力”指的是小说“支配人道”的“熏、浸、刺、提”四种艺术感染力。
A、 熏,即小说能起熏陶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B、 浸,即小说使读者身入其,其思想感情受到渗透而不断地变化。
C、 刺,即小说能突然强烈地震动读者的心灵。
D、 提,即小说能产生一种“移人”的力量。
13、何谓“境界”?王国维从哪几个方面丰富和发展了“意境”说的内涵及其 审美范畴?
1) “境界”是真景物与真感情的辩证统一和生动的艺术表现。
2) 王国维从情与景、物与我,以及主客观的相互联系中,多层次、多角度地阐
述和发展了“意境”说的内涵。主要有:
A、 造境与写境。
B、 有我之境与无我之境。
C、 诗人之境与常人之境。
D、 隔与不隔。
E、 入乎其内与出乎其外。
14、龚自珍诗歌的思想内容和艺术特色(论述) 1) 龚自珍诗歌的思想内容有:
A、 揭露现实,抨击“衰世”。《行路易》、《咏史》(金粉东南十五州)等是代表
作品。
B、 反对侵略,要求救国。《己亥杂诗》之八十五(津梁条约遍南东)、《己亥杂
诗》之八十七(故人横海拜将军)等是代表作品。
C、 反对思想专制,呼唤个性解放。《能令公少年行》、《己亥杂诗》之一百二十
五(九州生气恃风雷)等是代表作品。
2) 龚自珍诗歌的艺术特点表现在:
A、 构思神奇,想象丰富。如《能令公少年行》、《西郊落花歌》等作品。
B、 借物寄情,深遂含蓄。如他诗中一再出现“风雷”、“落花”、“萧剑”等意
象。
C、 形式多样,风格多样。五七言古体诗、七言近体诗、七言绝句等。
E、 语言清奇多采,不拘一格。诗歌语言一般表现为自然清丽,沉着老练。
15、黄遵宪诗歌的思想内容与艺术特色(论述) 1) 黄遵宪著有诗集《人境庐诗草》、《日本杂事诗》。
2) 黄遵宪诗歌的思想内容有:
A、 表现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再现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歌颂奋
起反抗、效死卫国的爱国将士,讽刺批判贪生怕死、苟且偷安的投降派。
B、 批判封建制度的某些方面,呼唤开明政治和变革法度,倡言学习西方先进
的政治制度和科学文化,建立富强开明的近代化国家。
C、 描绘海外山川景物,表现异国风土民情,展现新世界的新气象、新风貌。
E、 记录与再现家乡客家山川景物、民俗风情,表现对家乡、对祖国的热爱之
情。
3) 黄遵宪诗歌的艺术特色表现在:
A、 笔法灵活多变,状物写事生动真切,善于刻画鲜明的形象。
B、 风格灵活多变,意境多种多样。早年甜俗浓丽、雄直率真,中年洋溢奔放、
豪情勃发,晚年沉郁顿挫、气势磅礴。
C、 积极探索,不断努力,大胆创新,创作“新派诗”,成为“诗界革命”的一
面旗帜。
D、 集中多长篇巨制,铺陈尽致,经常使用较长的诗句。
E、 语言浅显,以方言俗谚入诗。
16、比较秋瑾前后期诗歌创作的特点 1) 秋瑾的诗歌创作以 1904 年东渡日本为界,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2) 前期多写风花雪月,离愁别绪,是她闺秀生活的反映。
3) 后期是她创作的丰收期,后期作品中洋溢着的是忧国忧时的感慨,推翻清王
朝的誓言,鲜明地反映出一个女革命家的英雄形象。
17、柳亚子诗歌的思想内容和艺术特色(论述) 1) 柳亚子的诗词编为《磨剑室诗词集》,散文编为《磨剑室文录》。
2) 柳亚子诗歌的思想内容有:
A、 政治抒情诗。他的诗紧密结合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洋溢着强烈的爱
国主义、民主主义激情,批判封建制度的腐朽没落,揭露人权蹂躏、民气不 扬的可悲现实。
B、 怀友悼亡诗。柳亚子写了大量的怀友诗和赠友诗,表现了对革命胜利的信 心和对光明未来的期待。
C、 反清讨袁诗。通过抒写南宋、明末清初的史事、人物,寄寓诗人对满清统 治的批判。
3) 柳亚子诗歌的艺术特点有:
A、 激昂慷慨之气与沉郁苍凉之风相结合,形成一种悲壮美。
B、 语言、风格多样,富于变化,大多清新典丽,也有时含蓄蕴籍。
C、 所作多旧体诗,尤其长于七律和绝句。
18、如何评价近代散文在中国散文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1) 它是传统散文的终结,现代散文的先导。
2) 它是中国散文的新解放和新发展。
3) 它是通向未来的现代白话散文的桥梁和纽带。
4) 它以自己强烈的政治倾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内容,爱国与民主的思想,以
及散文体式的丰富性,显示出其时代的特色,表现了强烈的革新精神,呈现 出散文近代化特征。
19、近代散文创作的基本特征 1) 在思想倾向上,散文作家深重的危机和忧患意识,使散文愈来愈贴近时代,
变革思想愈来愈强烈,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点。
2) 在文体样式上,显示出空前的多样性、丰富性,新的散文体式出现后,很快
便达到极高的成就。
3) 在语言形式上,出现了部分通俗化的白话报纸和白话文章。
4) 在审美观念上,表现出的慷慨激昂、大气磅礴为主导的美学风格,展现出时
代情感的特有的力度和亮色。
20、《五日风声》是中国最早的报告文学,根据是什么?(论述) 《五日风声》是中国最早的报告文学根据是《五日风声》具备了报告文学所 要求的新闻性、纪实性、文学性的特点。
1) 新闻性。《五日风声》的发表距“辛亥广州起义”失败还不足一个月,再现 了革命党人的武装斗争,可见它的新闻性相当强。
2) 纪实性。《五月风声》的创作遵循着真实的原则,对起义的全过程进行真实 的描绘,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3) 文学性。《五日风声》比较注意人物形象的塑造,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如着力刻画了黄兴这一革命领袖的形象,性格鲜明,情节生动。作品以富于 文学意味的语言,展示了一幅革命党人与清腐朽集团殊死决斗的画面,比较 集中地显示了它的文学性特点。
21、近代小说繁荣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1) 印刷业的发达,为近代小说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
2) 中国古代小说,经明清两个朝代的发展,题材、品种、创作手法、艺术技巧
等都已经成熟,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点、民族气派的小说模式。
3) 西方文学的影响改变了人们视小说为“小道”、鄙夷小说的传统观念,提高
了小说的地位。
4) 城市的商业化和作家的职业化。
5) 近代小说理论的崛起和繁荣,对小说创作也起着促进作用。
22、以晚清四大谴责小说为例,谈谈主题、人物形象、创作手法的变化(论述) 1) 小说题材非常广泛,批评时政、反对侵略、振兴中华是这时期小说的中心主
题。眼光多注重现实,写现实,写政治,直论当今。写外国侵略、写社会思 潮、革命风暴等,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中国近代的时代特点和近代的社会矛 盾。如从概貌上反映晚清、民国社会的有《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孽海花》 等;反映官场腐败的有《官场现形记》、《老残游记》等。
2) 小说创作艺术有了新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小说的结构形式上。
A、 以《官场现形记》为代表的块状结构类型。这种类型与《儒林外史》的结 构形式基本相同。
B、 以《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为代表的网状结构类型。由众多的相对独立的 故事联缀而成,但全书却有贯串始终的中心人物,故事若即若离,相互之间 有一定的联系。
C、 以《孽海花》为代表的类型。这种结构介于网状结构与块状结构之间。
3) 在众多的小说中,能体现时代精神,在艺术上又称得上文学典型的正面人物 形象,除了黄小配的《洪秀全演义》外,几乎一个也没有。
A、 较多集中地写官僚形象,而官僚形象又主要写他们骄奢淫逸、穷凶极恶的 淫虐本性,写他们对侵略者妥协投降,求荣媚敌的奴性。
B、 体现社会封建意识的崩溃,道德沦丧、尔虞我诈的现象层出不穷。
C、 写青年男女受封建伦理道德的束缚的苦闷、抗争与消沉。
23、如何评价曾朴对《孽海花》的修改? 1) 《孽海花》初由革命派作家金一写作了六回,后交给曾朴续写。曾朴写成了
《孽海花》20 回,1905 年以东亚病夫笔名由小说林社出版。1907 年又完成 了 5 回。20 年后,即 1927 年,曾朴着手修改已经发表的 25 回,并新撰 26 至 35 回。
2) 这次改动,不仅调整了章节,内容也有所增删。中心思想变了,由反对君主 立宪、鼓吹民族民主革命变成先立宪、后民主共和。
3) 小说的布局也变了,把革命派只作为一个派别,而不是以民族民主革命运动 作为小说的纲来写。
4) 内容也相应有了较大的改动,最能体现小说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的文字都作 了删改。内容的修改,完全改变了小说的基调,从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批判 科举、批判封建专制变成为科举张目,为封建专制张目。
24、苏曼殊小说的认识价值和审美价值何在? 1) 苏曼殊的小说题材都是爱情悲剧,苏曼殊小说的主人公大都具有近代青年人
对新生活的渴望、追求和对于旧的封建伦理观念屈从的二重性。
2) 苏曼殊小说的悲剧性,虽然它不能给人指出前途出路,但它却提示了悲剧的
时代内蕴和社会性,提示了封建道德观念给人沉重的枷锁,造成社会非人性 的劣根,这是苏曼殊小说悲剧性的认识价值和审美价值之所在。
25、鸳鸯蝴蝶派小说 1) 鸳鸯蝴蝶派起源于清末民初,它不是一个文学团体,只是一些文学观点、创
作态度、作品的题材与风格大致相同或相近的作家群,作家成员大多是江浙 人,阵地在上海,《民权报》是他们的发祥地。
2) 这一派作家虽然没有一个严密的组织维系,但他们都在“趣味第一”的旗号 下走到一起。
3) 鸳鸯蝴蝶派小说的出现是辛亥革命失败后中国进一步殖民地化和袁世凯复辟 帝制、复古思潮泛滥的特有的社会产物。
4) 鸳鸯蝴蝶派小说在艺术上较多受西方小说的影响,比较注意人物心理、生活 环境的描写,西方小说经常采用的补叙、倒叙、插叙等结构形式也常有采用。
三、赏析 1、 龚自珍的《己亥杂诗》
浩荡离愁白日斜,吟鞭东指即天涯。
落花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1)1)此诗是 1839 年在特殊情况下,因故仓惶离开北京而写的。他逼于无奈地 离开京城的无奈心情,无奈的人生选择,不能有好的政治前途。
2)2)离开北京,放弃了前程,再也不可能发挥自己的才干,自己的政治生命由 此终结。这对于有志向、有抱负的诗人而言是毁灭性的打击。
3)3)作者谋略加到自己的家,通过办教育的方式继续为社会作贡献,希望培养 出优秀的人才,在他们身上实现自己的愿望,进而发挥自己对社会的影响力。
4)4)作者将自己家乡(杭州)视为自己灵魂的归依,在自己最失意、最落魄的 时候回到自己的家乡,抚慰自己的情感,调适自己的心态,在家乡重新扬起 新的生命的风帆,重新找回失去的事业空间。
二、分析龚自珍的《己亥杂诗》:
九州生气持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1)1)此诗写于 1839 年 5 月路过江苏镇江,应道士的要求而写的一首青诗。
2)2)作者在诗歌当中极力呼唤人才,希望人才不断地涌现出来,充实到国家各
级各部门当中,尽可能地发挥他们的才干,为振兴国家作出贡献。
3)3)作者对于压制人才的现状表达了强烈不满,对封建等级森严,唯上(为尚)
主义深感不满,希望国家改变现有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培养和发扬人才。
4)4)希望社会营造出一个宽容环境,允许更多的人才有用武之地,希望社会形
成一种尊重人才,宽容人才,重用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谭嗣同《有感一章》:
世间无物抵春愁,全向苍冥一哭休。
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
1)1)本诗写于 1896 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中国战败,被迫签订《马关条约》 时。
2)2)作者对于自己的祖国面临被帝国主义列强瓜分的严重危机心急如焚,寝食 不安,认为这是中华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候,指出一旦割地赔款,就会面临 亡国亡种的灾难,中国彻底地成为殖民地,希望全体国民提高警惕,同仇敌 忾,共同抗敌。
3)3)诗人对腐败无能的清政府表达了强烈愤慨,指出正是朝廷无能、军队的涣 散、大臣的无能,导致战争的惨败。朝廷、军队、大臣应负全部责任,希望 清政府从此焕发生机,不要丧失斗志。
四、何绍基的《春江》:
几处渔村矣乃歌,轻烟染就万峰螺。
乌篷摇入潇湘路,才信春江是绿波。
1)1)本诗是作者从江南一带游历之后回到自己家乡湖南道县写的。
2)2)作者在诗中采取了多种艺术手法描绘自己家乡之美。(视觉、听觉、体觉、
联想等方式) 3)3)作者对家乡体现的自然美不仅是一种审美体现,更是一种灵魂深处的宁静
和平凡,家乡对自己心灵的可贵。
4)4)家乡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一人一歌都构成了在他看来是最美丽的画卷, 将自己的家乡与外面的风景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篇四:中国乡村治理
传统中国国家如何实施乡村治理,是一个饶有意味的学术话题。学术界愈来愈倾向于认为, 中西方有着不同的文明路径,这决定了传统中国对乡村基层的控制方式亦迥异于西方。在这 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可以称之为三种认识范式(paradigm):
第一种是“主-佃关系”范式。
这种方式来自所谓“中国封建社会”理论,它描绘了一种尖锐对立的主佃关系,并且极 力强调地主在这种关系中的绝对优势。按这种说法,当时地主威福自恣,佃户水深火热,后 者不仅被残酷剥削,而且受到“代表地主阶级”的专制政权蛮横镇压。凡是主佃矛盾,官府 一定为地主撑腰。直至矛盾激化,“主逼佃反”,发生代表佃户的“起义军”反抗“代表地主” 的朝廷的“农民战争”。[1]这种范式主要认识资源是来自苏联的教条意识形态,长期以来影 响深远,但现在除了官方教科书中仍继续沿用,已为学界主流所拒斥,但其实也不是全无意 义。
第二种是“小共同体”范式。
第三种“大共同体本位”范式。
这一范式为秦晖一直所坚持,他在批判上述两种范式基础上反复强调:传统中国乡村社 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 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更弱,但这非 因个性发达,而是因为大共同体性亢进所致;传统中国社会的典型景观实是专制朝廷及其下 延组织控制着一盘散沙般缺少自发社会的“编户齐民”。近来,秦晖通过对 20 世纪末发现、 1999-2000 年起开始陆续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的极端“非宗族化”社会的研究发现:
一方面,已发表的部分简牍涉及的 1532 户吏民的姓氏结构表明,姓氏杂居状况十分惊人,显 示宗族活动微弱;另一方面,“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与控制却十分突出,基层权力机构 比我们所知的复杂得多,不仅有发达的乡、里、丘组织,而且有常设职、科层式对上负责制 与因此形成的种种公文程式。秦晖引述简牍中一份“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记载的当时两 个“乡政府”的人员编制(原文有缺字):
山乡吏员卅七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 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一人,官佐四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
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卅七人。
[建]乡吏员?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 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二人,官佐五人,乡佐一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 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人。
所列编制在今日也属相当可观,而且其中所列主要乡吏的待遇,比正史所载要高出许多。
[3]须知,传统中国县的规模是很小的。秦汉时期确立的“县”仅仅相当于周代“末等封国” 之地。秦时全国共设置“县政”约为 1000 个,平均每县所辖 4000 户、20000 人左右。汉平 帝元始二年,全国共有县级行政单位 1587 个,平均每县所辖 7711 户、37552 人。东汉中兴, 平均每县所辖 8184 户、41477 人,只是比西汉初期略大一些,更无论魏晋了。[4] 由此秦晖认为,中央集权国家控制下的乡村社会是所谓“编户齐民”社会,而世家大族 及其部曲、宗族宾客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的“羁縻”式统治的地方,血缘共同 体(所谓家族或宗族)并不能提供――或者说不被允许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更谈 不上以这些资源抗衡皇权。他还说,在时间上这批简牍形成的魏晋时期过去被公认为我国历 史上世家大族最盛的时代,但即使在这个时期,只要处在帝国官府的控制下,那里的乡村仍 然是编户齐民的乡村,如果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实况都不那么“宗族化”,那么其他时代文献 上所讲的宗族意义究竟如何就更可疑了。这个时期的确存在家族组织与大族政治,但与所谓 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说法相反,这种大族活动恰恰是“县以上”的高层政治现象,而
与“县以下”的平民社会几乎无关。所以,秦晖对真实的传统作出新的概括:国权归大族, 宗族不下县,县下唯编户,户失则国危。[5]
其实,上述三种认识范式不过是韦伯所说的“理想型”(ideal type),是对传统中国经 济社会某一时段、某一侧面现象的抽象。以传统中国地域之广阔,历史之久远,社会之复杂, 经济社会结构千差万别,政制伦理千姿百态,各种型式都可能存在或掺杂在一起。如秦晖也 提出的传统中国社会既有以租佃制为基础的“江南模式”,亦有以自耕农为基础的“关中模式”, 都有其经验证据。[6]在明清以来宗族最为活跃的东南沿海,“伦理社会”的经验感知更是俯 拾皆是。其实,租佃模式主要是宋以后尤其是明清时的产物,此前传统中国的土地占有制度 是“王有”前提下的均田制;小共同体模式也是宋时开始的“宗族重建”的结果,而且实际 的收效,在南中国比较有效,即长江以南的丘陵山区的中国。北中国维系不足。有人认为这 和元有关系,元朝的扫荡,使北方已有的宗法组织机构,大体上被打掉了。元明战争,基本 上发生在中国北方,即黄淮流域。黄淮流域人口发生了最剧烈的动荡,人口耗尽了 90%,这 里的宗法组织基本上被打散了。[7]更何况,上述这些认识范式本身也不是我们想当然认为的 那样。如高王凌通过多年对传统租佃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另一种认识景观:在这里地主与佃 户双方存在着利益上的持续较量。佃户以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 种、逃租及转佃、恃强、构讼、交“湿谷”、“瘪谷”,直到暴力反抗和有组织的斗争等等方式 争取尽可能多的所得。而且他们的努力显得相当有效,不要说没有权势的平民地主,就是像 孔府那样的贵族之家,也不是都能在主佃博弈中对佃户稳占优势的。[8]这就是说,中国历代 自耕农与佃户的境况差别并不像有些说法讲的那么大,传统农村中佃农的处境未必像过去一 些著述说的那么绝望,自耕农的境况也未必像一些著述说的那么值得向往。另一面的真实是:
一旦王朝腐败,横征暴敛起来,自耕农乃至没有优免权的平民地主常常都求为佃户而不可得, 形成严重的“投献”、“荫庇”与弃地逃亡现象。
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关注的是:自秦汉以后,中国确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国家的逻 辑。这个逻辑一经确立,传统中国就与西方文明再无交集。传统专制国家不管是出于君主个 人之私欲,还是为维护“家天下”长治久安之“公心”,都有一种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乡村 社会、在乡村社会建立政权的基层组织、将乡村社会纳入统治秩序中的原始冲动。西方学者 也发现了传统中国的这一政治特征,“为了控制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其 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晚至民国时代仍行 之不辍”。[9]把民众分成小单位就是在乡村基层建立一定行政区划和管理层级,设立组织进 行治理,区划设置及名目五花八门,如乡、亭、里、党、闾、邻、族、牌、都、图、村、团、 社、区、保、甲、什、伍等不一而足,县以下管理层级或三级、或两级、或直接管理到村, 有的是县及以上衙门的延伸,有的是县以下基层组织,前者亦有可能演变为后者。秦晖有意 思地发现:作为县衙正式文吏的“劝农掾”竟演变为常设的乡官,一如我国历史上上级巡行 之官不久就会演变成下面常设职(如刺史、行省、巡抚原来都是中央派下的巡查官,后来都 变成常设的政区首长)。[10]我们把这些统称为“乡里制度”。国家通过这一套乡里行政管理 制度与其他配套制度(如户籍制度,户就是乡里制的最小单位)结合,把民众组织起来以提 取资源、实施控制,这些按照户籍和一定行政体制组织控制起来的民众就是所谓“编户齐民”, 当然还有其他不同等级和贵贱之别的特殊户籍,但两千年来,中国最大部分人口,上不是贵 族,下不是贱民,而是这些有户籍,服徭役,纳税完粮的一般农户,他们是传统中国的统治 基础。国家通过一整套的乡里制度与他们打交道。据此,秦晖的大共同体本位认识范式的解 释面更宽一些。
与上述三种认识范式相一致,传统中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方式理论上说就有 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国家通过在基层(县以下)建立一定的行政区划,直接通过官僚组织层 层控制到每一个人;二是所谓“王权不下县”,基层社会治理由地主、士绅、家族宗族、豪强
等民间势力主导,形成自身的内生秩序。这也是两种“理想型”,实际上在历史中并不是常态。
一方面,国家固想一竿子插到底实现正式控制,囿于行政成本和交通、通信和组织技术等所 限,“无远弗届”根本不可能;另一方面,小共同体的内生秩序构成的所谓“自治”也是有限 的,即使统一专制国家瓦解之时,大小割据政权也随时构成国家的替代,基层乡村不是桃花 源。
我们可以把上述两种类型视作一个光谱的两端,乡村治理的更多类型是在两端之间游走, 无非是国家权力与乡村基层力量之间此消彼长而已。汉唐时期世家大族声势煊赫,但国家在 乡村基层具有强大控制体系也有部分微观证据,宋明以来形成的“士绅治理”格局也不意味 着王权真的下不了县。清代县衙的职官除正印官县令外,还设有佐贰官和属官。佐贰官即县 丞与主簿,属官有典史和巡检等职设。其中县令佐官主簿、属官典史的官署通常设于县城, 而一部分县丞的官署不是设于城里,而是设于县内其他重要的镇。这些设于城外的县丞官署, 民间常称为“二衙”,实际上行使了次县级权威体系的行政职能。巡检司署一般也不设于县城, 大都设于关隘和远离州县治所的繁华之地,较之县丞官署更具有明显的派出性质。事实上, 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点,乡村基层控制类型复杂多样,变化无常,在哪里达成均衡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与乡村基层势力的博弈结局。国家难以一竿子插到底,就要寻求与基层 精英的合作、共谋,不同的基层精英也须要援引国家的资源来实现个人的利益(精英层绝不 是铁板一块);国家的官僚控制体系及下延组织有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一面,也有维护社区利益 乃至完全图逞个人私欲的一面。但有一个根本的线索,就是上述传统中国专制国家的逻辑, 这个逻辑决定国家(及其各类变种)必然有竭力向下渗透的冲动,即设立代表国家的乡里制 度(也包括其他制度)以实现控制。这条线索可视之为“经”,是主线。而国家与在乡村的代 理人以及其他基层精英总有与国家的意志不一致的地方(国家本身也不是铁板一块),这条线 索可视之为“纬”,是副线。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结构和运作状况概由此两条线型塑。就像有 的论者根据对晚清民国时期河北获鹿的一项区域研究表明的:在帝国时代的大多数时间里, 国家能够在大部分地区榨取足够的赋税,以满足正常的需要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使这些 成为可能的是林林总总的地方村社的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是在国家需求和地方社群自发承 担日常政府职能的互动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所以用“治理”一次来描述这一国家权威和乡村 居民共同参与的过程也不无恰当之处。[11]必须指出的是,地方社群的“自发”无疑是被迫 的,国家的需要占据主导地位。
学界普遍认为,唐宋之交是中国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即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隋 唐时,中国乡里制度已有从乡官制向职役制变化之端倪。具体言之,应为唐中期。唐代时乡 里制度在制度规定上尚属乡官制,如组织设置仍属职官志范围,实际上唐中期乡里制度在形 式和性质上已发生变化,所设“里正”已有为人所“役”的苗头,乡里组织领袖之地位明显 下降。[12]到宋代,这一转变得以完成。自此以后,乡里制度职役性质日见明显,乡里组织 领袖已名不符实,沦为县以上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到明清两代,乡里组织领袖几近成为“奴 隶”,非复往日之荣光。其实二者区别没有想象那样大。不管乡吏是有酬的美差还是强加的重 役,都不是“乡村自治”的体现者,而是国家权力下延于乡村的产物,其为专制国家之控制 工具之一。
[1]苏文:《关于传统租佃制的两大认识误区 》,《南方周末》2005 年 9 月 15 日。
[2[[3][5][10]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 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34 页。
[6]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 社 1996 年版。
[8]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5 年版。
[9][英]崔瑞德、鲁惟一:《剑桥中国秦汉史》,杨品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 年 版,第 52 页。
[11][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 中华书局 2008 年版,第 2 页。
[12]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 页。
篇五:中国乡村治理
第三章 中国乡村治理变迁与发展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 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 与此同时,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国家政治力量从农村社会许多 领域退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出现涣散状态。
• 农民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自发组建了一种全新的组织——村民委 员会,以取代日益衰落的生产大队组织和弥补生产大队解体后造 成的治理真空。
• 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演变为村民自治组织,村 民自治逐步展开。由此,中国基层社会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 理格局。
• 我国学者俞治可理平?给统出这治样?的解释:治理虽
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 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 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 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 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 。
• 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 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
一、乡村治理含义
• 乡村治理是乡村公共权威运用乡村治理权力,处理乡村社 会事务,借以调控和影响乡村社会。
• 在乡村治理的逻辑结构中,乡村治理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 念,它不能简单等同于社会自治权力,更不能将它直接与 国家权力划等号,它是国家公共权力和乡村社会自治权力
共同作用的产物。
二、乡村组织制度的历史沿革
• 1、我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 2、近代乡里制度的变迁 • 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村组织制度 • 4、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乡村治理 • 5、税费改革以来的乡村治理
1、我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 “乡”作为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始于周。中国从周朝开始, 以乡作为农村地方最高行政组织。
– 比: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 闾:五比为闾,使之相受; – 族:四闾为族,使之相葬; – 党:五族为党,使之相救; – 州:五党为州,使之相赒; – 乡: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 但秦汉以后,乡时废时立。至隋唐时,乡管地位大不如前 。
• 宋以后,乡不再作为基层行政组织,不复设乡 官。县以下基层组织中的“长”、“首”,均 以“役”的形式由乡民充任。
• 我国古代的乡,作为基层组织,职能主要是劝 导乡里,掌民教化,以促民风,维护统治秩序 。
• 从长官任命及职能可以看出,古代的乡不是国家 官僚体制中的一部分,而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 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社会组织,即所谓“皇权止于 县政”,县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县以下实行自 治。
• 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两种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 个是官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对于具体社 会而言,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 一个则是更具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的管辖 权力,这就是地方体中的权威。
• 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是以家族制为基础的士绅 自治。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社会而 言更多是实施一种间接的统治方式。
• 在乡村社会内部,乡村政治的中心是非正式的地 方权威如乡绅、族长和地方名流,他们也不具有 官员的身份,这些权力者并不是国家直接任命, 而是在乡村社会内部生长出来的,这些族长乡绅 把行政权、自治权、家族权融为一体,带有很强 的家族自治性质,不需要依靠王朝行政机构的命
令就能自行整合乡村社区。
2、近代乡里制度的变迁
• 近代以后,国家权力逐步向乡村社会渗透,乡村 治理中行政化倾向逐渐压倒了自治化倾向,国家 曾试图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和委托,变地方权威 为国家的基层政权分支机构,使地方权威服务于 国家目标的组织机构,并进入国家官制的控制范 围。
• 从19世纪中叶开始,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官僚帝国遭遇了 前所未有的危机。
• 科举制度的衰弱及最终废除,使得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丧 失了重要的制度化联系方式。
• 20世纪初的清王朝进行了一场乡村改革,试图将国家的 行政权力向下延伸,以重新整合日益涣散的乡村社会。
• 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地方自治 法是西方的政治制度和封建制度的直接综合体,其目的是 强化皇权,开启了以官方名义接受和引入了现代政治制度 和理念,影响和制约着人们后来的选择。
• 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受其影响继承了这一理念,于1914 年12月颁布了《地方自治试行条例》,1919年9月颁布 了《地方自治条例》,1921年7月,公布了《乡自治制》 等规则。
• 伴随着乡村政权建设过程,曾经是有效联系国家与乡村社 会纽带的乡村精英,其来源和品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 精英无法也不愿承担这一职能,于是,企业型的、行政分 支型的“国家经纪人” 就应运而生,他们逐渐取代传统 的精英,成为地方上的新权威。这些“经纪人” 利用国 家的名义巧取豪夺、中饱私囊,使得乡村社会陷入国家和 政客的双重盘剥之中。
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村组织制度
•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了对乡村社会大规模的改造 ,农业集体化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打破了乡村社会固有 的结构,清除了乡村社会的传统,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了一种 崭新的社会控制和治理模式,这就是以生产队——生产大队— —公社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
• 强制性的公共生活和集体生产方式取代了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 ,农村社会和农民的生存方式被彻底改变,农民直接处在国家 政权的严密监控之中。通过支配每个农民的日常生活而将农民 整合到自上而下的集权体系之中,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及家 族组织被进一步摧毁,宗教组织也停止了活动,从而从根本上 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组织机制和组织状态。
4、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乡村治理
•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乡村治理影响最大的莫过 于村民自治这一伟大创举。
•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形式 ,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中产生和形成 的,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 要成果。
(1)村民自治的形成和发展
• 1980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 一些农村出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自发成立了村民委员 会。
• 村民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 体的水利设施,而后逐步扩大为村民对基层社会、政治、 经济生活中诸多事物的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也逐 步向群众性自治组织演变。
篇六:中国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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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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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招生办法 招生条件 JOIN US 1、2021年应届合格初中毕业生。
2、品行端正,无抽烟喝酒、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习惯,无违法犯罪记录;着装干净整洁,无染发烫发、戴耳环耳钉、 纹身刺青等不当装扮。
3、航空服务专业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以上,其它专业男生身高155厘米以上,女生身高150厘米 以上。
招生政策 JOIN US 1、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可在中考成绩公布后来校进行预报名和政策咨询,县内考生须在《长沙县中考管理系统》填报我 校志愿,再由县中招办按中考成绩划线录取;其它区域考生报考我校按当地文件精神执行。
2、报考我校的长沙县外考生需提前来校面试并初步确定就读专业,当地中考成绩公布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正式报名
2、报考我校的长沙县外考生需提前来校面试并初步确定就读专业,当地中考成绩公布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正式报名 先后顺序录取;初二初三年级曾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荣誉的优先录取。
3、新生须按学校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到,逾期视为放弃就读我校。
奖扶政策 JOIN US 1、中职学段所有学生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免学费入学。
2、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学生,除免学费外,前两年还可按当年政策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
3、学校设立35万元的奖学助学基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4、合作企业设有总额度达40万元教学奖学助学基金。
05 报名咨询 1、学校地址 星沙校区:长沙县长龙街道龙井路17号(途经公交线路有X117、X225、XT5、XT14路) 路口校区:长沙县路口镇上杉市村(在青山铺镇或路口镇转乘XT8路车可到达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