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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学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4篇

时间:2022-10-22 14: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试论中学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

  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融合

  一、“德治”思想的起源

  五千多年来,除了传说中民风淳古的三皇五帝时代,中国历史上从未 出现过单纯以德治国而不依赖法治的年代。其中最接近德治的要数 “郁郁乎文哉”的西周,西周以德礼治天下,孔子思想的理论主要来 源于西周早期周公制定的礼乐制度,经孔子的整理阐释后发展成为系 统完备的政治理论。西周礼乐制度虽以道德宗法为主,但也不排斥纪 律刑罚的作用。据《孟子告子下》记载,西周时期诸侯“一不朝则贬 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看似温和的礼乐制度 也有其强硬的一面。

  二、“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由战国时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创立。在韩非之 前,法家学说主要分为三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 重“势”。韩非子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以法、术、势为核心的 完整法治理论。战国中后期,通过商鞅、李斯两代法家人士在秦国的 实践,法治思想迅速成为秦国的统治学说。商鞅迷信法律的力量,一 味加重惩戒的力度,《史记》记载当时百姓在路边倾倒垃圾就会被斩 去双手。商鞅认为只要通过严酷的刑法杜绝轻罪的出现,犯上作乱等 重罪就无从发生。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认为严刑峻法在统一战争中 贡献颇多,于是继续因沿统一前的法度,将严刑峻法推行至全国。

  《史记秦始皇本纪》描绘了一幅当时秦朝“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 而天下苦之”的绝望图景。陈涉起义前对戍卒的号召中有“失期当斩” 一句,其实从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来看,戍卒迟到驻地罪不至死, 但戍卒们被秦朝酷法压迫多年,误以为迟到驻地也是死罪,这才下定 决心追随陈涉起义,由此揭开了秦朝灭亡的序幕。

  三、“礼法合流”———德治与法治的融合

   对于汉朝而言,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近在眼前,统治者因此采取了 “外儒内法”的治理方法。汉初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生将荀子 “德主刑辅”的思想发扬光大,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陈述道:

  “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汉武帝按照董仲舒的意见“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了汉朝的法律, 其中最著名的事例就是“以孝治天下”。汉宣帝地节四年,为体现 “以孝治天下”,朝廷颁布法令规定三代以内亲属可以互相隐瞒罪行 不构成犯罪,即所谓“亲亲得相首匿”,这明显违背了秦朝连坐制度 的规定,而受到了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第十 三》)思想的影响。汉朝的法律贯彻《孝经》中“五刑之属三千,罪 末大于不孝”的论断,严厉惩治不孝的行为,《汉书》宗室衡山王世 子告发父亲衡山王不孝,父子两人均被斩首示众。另一方面,朝廷大 力奖掖孝子孝女,察举制建立后,孝顺成为百姓入仕的重要途径。汉 朝之后,儒家思想的地位越来越崇高,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也越来 越深远。唐宋时期,“礼法合流”的趋势更加明显。中国第一部完整 保留至今的成文法《唐律疏议》中,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作为立法依据。

  如唐律中对谋反罪的规定中引用了《公羊传》中“君亲无将,将而必 诛”一句,作为处死“谋危社稷”者的依据。唐律不仅在形式上尊奉 儒家思想,在内容上也贯彻德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 用”,大多数罪名与南北朝相比大为宽简,同时也避免出现类似隋朝 滥发法令、有法不依的情况。后世《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 律例》均沿袭唐律并略有修改,德治与法治联系越来越紧密。清末法 制改革之际,中国经历了继春秋战国之后第二次礼法之辩。关于《大 清新刑律》的立法原则,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 修律大臣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产生了激烈的理论争执。

  沈家本认为修律的指导原则是“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 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新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兼顾道德与法理, 迈出了中西法律思想融合的重要一步,这部法律否定了宗法制度的作 用,规定公民不论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引入了律师 制度和陪审制度;同时又充分维护传统文化,如分则首先规定“侵害 皇室罪”,这表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十恶”虽已废除,但其实质依

   然被《大清新刑律》所继承,律后《暂行章程》五条是传统道德集中 体现,规定侵犯尊长、盗掘坟墓和危害皇权的行为要加重处罚。

  四、结语

  在如今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重提以德治国,并不是要让道德的地位超 越法制,而是希望使德治成为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使以德治 国成为依法治国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施保障。中国古人的实践表明, 法律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作用,但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 支持,良法必然是源自社会道德并符合社会道德的。希望中国能够继 承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吸取西方法治的经验,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和以 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融合

  

篇二:试论中学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

  德育和法制教育契合

  法律与道德从来被人们视为约束自身 行为的双黄线,他们之间的联系毋庸置疑。

  法律在形成的过程中就将道德中的一部分 进行了转化。“法的创制就其活动内容来说, 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其 中认可法律,即国家机关根据社会需要,遵 循社会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和惯例,使这些 习惯和惯例在事实上进入了法律规范体系。” 虽然法律中存在道德的因素,但是也不能排 除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别。首先,法律和道德 的制订不同。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设定的, 在设定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其社会性质。法 律的制订要为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服务。而 道德是从人们的生活中转化而来,是一代一 代经验的传承,没有任何阶级的性质,可以 为所有人所接受。其次,法律和道德的发展 步骤不同。法律要求有一定的稳定性,朝令 夕改不利于法律的稳定,稳定对于人们增强 法律信心至关重要。基础教育过程中法制教

   育的缺失,使法制教育缺乏系统性。现在的 中小学普遍开展了德育教育课程,在课程的 设置上侧重于道德教育。小学教育阶段,无 论是思想政治、思想品德还是品德与社会, 品德与生活。从教材的使用上来看所关注的 重点都是道德的培养。从内容上看涉及的也 多是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对法律知识的介绍 非常有限。中学教育阶段,高中思想道德分 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经济生活》 、 《社会生活》 、 《文化生活》以及《生活与哲 学》选修课包括《经济学常识》 、 《国家和国 际组织常识》 、 《科学思维常识》 、 《公民道德 与伦理常识》 、 《科学社会主义常识》和《生 活中的法律常识》 。从课程设置上来看法律 教育也仅仅是在选修课程的设置中,所占比 例不大。另一方面,在初高中的教学中,由 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应试教育弊端。很多学校 都不重视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虽然思想道 德是应试的必考科目,但是教师在教学过程 中侧重的并不是学生法制意识的培养,和良 好道德情操的养成,而是侧重于用题海战术 和死记硬背让学生取得好的成绩。必修课程

   尚且如此,作为选修课程的法律就更难以保 障了。我们都知道道德的培养和法律的普及, 重点在于意识的培养而不在于掌握了多少 相关的知识。以应试为首要任务的教学方式, 扭曲了思想道德课程设置的根本目的。

  一、传统道德观念对法制教育的影响 传统道德观念就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 理。“理”原指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律,在社 会生活中是指存在于一个共同体内部的人 们的心中,存在于人们对自身权益受损害以 后的本能的复仇、要求得到补偿和惩罚损害 人的权益诉求中,反映人们的权益诉求的共 同性,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遵守而逐步演 化为一个现实生活的规则。”具体的来说就 是合情、合理与合法的关系。比如说,在传 统的道德思维模式下“父债子还”是天经 地义的事情,可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 人死亡后,继承人以继承财产的份额承担债 务,超过部分不用以个人财产清偿。所以法 律上是不支持父债子偿的。再比如“大义灭 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亲打死忤逆 的儿子,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是在正常不过的

   事情,父亲也不会为儿子的死亡承担任何责 任。但是在法治社会中,人得生命权是至高 无上的,无论任何人都不能用任何理由非法 剥夺人的生命权。所以在法治社会发生这样 的案件就是于情可悯而于法不容的。在实践 中学生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不够,通常会在某 些情况下自认为“有理”就采取极端的方 法,最终害人害己。

  二、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教育之间的矛 盾 学校规章制度是每一个学校都具有的, 有自身特色的纪律性条文。学校规章不是法 律,但在学生在校生活期间一样会起到约束 和调整作用。有些学生对校规校纪有所不满, 就会在学习法律的时候找出相应的法律条 文进行对证。甚至有些学生还会认为宪法规 定了自己的一些自由的权利,校规校纪中的 某些条款是对这些权利的剥夺。针对这个问 题我们就要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同时进行 教育,齐抓并举。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对青 少年的教育首先是马克思主义教育“这个 老祖宗不能丢。”同时还要坚持共产主义、

   集体主义,爱国主义,道德纪律教育和法律 教育一起抓的方针。他要求“在党政机关、 军队、企业、军队和全体人员中都必须坚持 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 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 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遵守 的纪律。”教育者要让学生明白,遵守纪律 是遵纪守法的第一步,无论是在学校还是以 后到了社会上遵守纪律都是最基本的要求。

  这一方面体现了一个人的道德素质,另一方 面也为遵守法律打下了基础。

  三、道德氛围对法制教育的潜在影响 道德氛围包括社会的道德环境,学校的 环境和家庭的环境。在社会上充斥着各种各 样的影响力,包括正面的也包括负面的。学 生在接触社会的时候要选择好的交往对象。

  如果交往对象是一些游手好闲的青年,会对 道德观和法律观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有数 据证明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当中,教唆犯 罪占了很大的比例。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对 学生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会对学生人生观和 世界观的形成十分重要。一个好的教师,不

   仅仅是能上好课,有精湛的专业知识。更为 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能够时时处 处为学生做出表率。因此我们就必须找到思 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契合点,充分发挥 德育教育的功能,将法制教育贯穿其中,成 为学生思想意识当中固有的内容。达到可以 自觉用法律来约束自身行为,用法律解决身 边问题的最终目标,做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 育的契合,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 手。

  四、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 系 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会逐渐接触 到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些权利,建立起自 己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我们要 让学生理解我们是社会当中的主体,我们也 享受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是这些权 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们在享受权 利的同时要清楚的认识到,法律的底线是不 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一点法律就和传统 的道德有所重合。道德并不是法律,也不像 法律一样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道德需要人

  

篇三:试论中学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

  例如在新课程第七章第八章中谈到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强调了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第六章还谈到了人们日常行为生活中的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条文规定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一、新课程德与法融合的意义

  第一,从国家战略高度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伦理道德的支 撑,而且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 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道德与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道德与法律的产生到德与法融合治国的实现 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 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 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 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这种“德与法融合”的治国理念体现出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长期稳 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二者相融相长,相得益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 国相结合,要求我们将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的提高要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视野,通过加强社会成 员的法制意识来保障其道德素质的提高,通过先进的道德精神来引导社会成员遵循法律义务,自觉养成守 法习惯。对于大学生来说,为了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必须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 础》这一新课程主导教育作用。因此,开设该门新课程、加强“德”与“法”的融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 国相结合的客观需要。

  第二,从人才培养高度看,在教育理念上奉行道德与法律相结合,是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 需要。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在调整、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律着重调整人们 的外部行为并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道德侧重从支配人们行为的内 在思想意识进行规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它不同于法律,法律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实施,而道 德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有着内在的不可分 性,把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符合大学生思 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助于当代大学生从总体上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德与法两种作用,融两种 作用于一体,对于实现人的道德追求、塑造高尚人格、约束人的不良陋习、规范人的文明行为方式都将起 到积极作用。

  第三,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高度看,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对于学科建设和创新课程体系,整合 知识结构,以科学的理论架构,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综合实效性有着积极意义。从德法认知与社会德行现 象的关系看,一种社会德行现象的出现,往往包含着道德与法律两个层面的诱发原因,仅仅从任何一个方 面着手解决都会遇到困难,因此,只有将二者相融合起来,综合考虑,发挥两种手段各自效果优势,互相 辅佐,问题才可能解决得比较圆满。从学术视野看,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应属于伦理学学科,“法律基 础”课应属于法学学科,同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两门课程归属两个不同学科!为了加强两门课在培养大 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方面实效的融合,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实效性,党中央决定设立了 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思想政治教育等五个二级学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新课程的设立就是为了加强“德”与“法”两方面知识与效力的融合。这种做法 对于推进学科建设、整合知识、构建合理的理论体系、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在学生德与行的实效性导引作用, 都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新课程德与法融合的内容

  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从内容视角看,主要在于教育目的与教育要求的融合、教育方法与教育手段的融 合、教育理性与情感的融合、德与法在教育的价值导向性上的融合以及追求所达到的境界的融合等方面。

  第一,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教育目的和教育要求的融合上。明确提出“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 遵纪守法观念”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内容。在“五五普法规划”中,也将“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 合”写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在 05 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任务是 “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

   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文件都对新课程在教育目的和教育要求的融合上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 在教育目的和要求上的融合成为新课程德与法融合的方向和指针。

  第二,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教育方法与教育手段的融合上。以前当我们遇到学生思想行为问题 时,教育者总爱用道德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运用思想转化的方法使受教育者达到转 化思想、改正不良行为的目的;而管理者通常用纪律处罚的方式来实施教育。然而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常常 出现“学生知错而不改,导致教育者的教育无力”以及“学生与严格的管理者对立”等现象。究其原因,是缺乏 将两种方法和手段的融合。中国传统的“严父慈母”型教育也是由于父亲与母亲教育、惩戒相对分离,造成 孩子对教育的两种印象的结果。因此,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在教育方法和手段上来看,就是要将道德的潜 移默化的感化型方法手段与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控制型方法手段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实现一种融道德的 感化作用与法律的威严作用为一体、使道德负有应有的威严、使法律充满对人性应有的关怀的新教育方法 和手段。

  第三,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教育理性与情感的融合上。如果说“德”更多地体现对行为导向的情 感激励作用的话,“法”则更多地体现为对行为效果的理性控制作用。对受教育者而言,对行为的导向激励 作用与对不良行为的约束控制作用就如同是对同一事物进行“拉”和“推”的作用一样,如果能有效将二者融合 在一起,相互补充,相互激励,对受教育者的影响岂不是更大?如果我们在教育过程中注重教育理性与情感 的融合就可以减缓在国家制定法律与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之间因为缺乏过渡、缓冲机制而造成的法律僵硬、 冷酷,也能尽量减少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还能降低道德的无力感和被社会所蔑 视程度,甚至可以有效避免道德的违犯,减缓了道德的衰落。

  第四,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法律精神与道德观念在价值导向的全过程中。首先,从价值形成过 程看,法律是这样促进道德建设的:法律通过确认或吸收道义标准,使之成为法定标准而直接促进道德目 标;或者借助于自身机制和内在准则,以间接方式促进道德目标。我们在高校道德与法的长期教育教学实 践中体会到,道德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与法律观念是相重合的。法律是维系社会运转和发展的最低和最基 本的道德要求,道德观的基本要求不仅是法律构成的基础,而且在很多层面上直接表现为具体的法律规范。

  在这一价值层次上,道德与法律一脉相承,法律精神与道德观念趋于融合。其次,从社会需求和发展的角 度来看,法律精神需要道德观念在价值内容上进行不断充实,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求,才能获得可持续 发展。道德是立法的基础并引导着法律进步和发展。但要注意的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必须立足于二者 价值内容上的相互交融和区别。既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的内容完全合一,不分彼此;也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的 内容完全隔离开来。而应该充分发挥德与法的同质同向性,在二者的价值内容上以道德融入法律的指导性 和先进性,引导和推进法律的完善与发展。现代法律精神首先应确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在二者价值内容上 的融合上,把理想的道德通过立法表现为宪法中的原则性、指导性和倡导性规范,从宪法这一根本法角度 来确认和宣告理想道德的地位、性质和目标;同时,通过道德的导入来完善法律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完成 理想道德从应然到实然的跃进。中国古代“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 且格”的思想与行为,就是法与德在价值内容上的融合。理想道德所主张和倡导的价值观,往往会融合为法 律价值所追求的内容。再次,现代法律精神不仅表现于外在的司法审判制度的运行,而且更代表了一种内 在的价值追求和价值评判。现代法律精神主导下的法院公平审判是以法律和诉讼制度来扶植正气、压制邪 气,使社会公众切身感受到国家法律以具体审判活动的形式对高尚道德的推崇和推行,从而弘扬理想道德 观念。因此,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在新课程德与法的价值导向教育实践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将法律精神 与道德观念融合起来。第五,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教育追求境界的融合上。道德教育所追求的境界“修 己以安民,天下为公,社会大同”,侧重于“人际亲如”和社会和谐。例如,中国儒家的道德教育追求就很讲 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因为“身修则家齐,家齐然后国治,国治然后天下平”。在《礼记·礼运》 中对“天下大同”有这样的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 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妇有归。……是故谋闭而 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不闭,是谓大同。”在我党十七大的政治报告中对社会建设的目标也有相似 的描述:“……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

   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而要达到这些社会目标,就要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 加强全社会道德文明的宣传和教育。法制教育所追求的境界是“各安其所,各得其位”,侧重于政权稳定下 的社会秩序。在古代,中国法家的追求就是“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老幼君臣父子相安,国无外患,身无隐 忧”的公正、平等的社会。如果能“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即只有通过有为,才能实现无为,法所倡导 的社会理想就实现了。邓小平同志对中国局势曾强调:“中国不能乱。”他在 1989 年 2 月 26 日会见美国总 统布什时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 会失掉。”如果没有政权稳定下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也就失去了基础。而要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一靠理 想,二靠纪律”。这里的“理想”主要指德治及其目标,“纪律”指的就是法制。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社会的和 谐是建立在社会有序、依法治世的基础上的,社会的有序要依靠基本的法律规范和社会成员的道德和谐来 维系。因此,德与法的融合表现在教育追求境界上就是要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而有序的社会秩序要 依靠有权威性的公正的法律制度。而这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既包括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自 然的和谐、人与自身内心世界的和谐,也包括社会道德文化与法律制度的规制的和谐。这种和谐使人自合 于法,自同于德,德与法的融合目标即在于此。

  三、新课程德与法融合的方式

  新课程中“德”与“法”该如何融合?从“德”与“法”的关系结构和动态变化过程来看,主要有渗透式融合、差 动式融合、碰撞式融合等方式。

  第一,渗透式融合。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思想政治教育所涉及的道德知识与法律知识或者道德教育手 段与法律教育手段有着某些渗透、重合之处,在教育过程中可以相互借用、相互倚仗、相互渗透地实施教 育活动。例如,在新课程第五章讲授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规时,就可以应用“渗透式融合”的方法实施教 学。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行为、举止既是文明的象征,也反映出人们对社会公德、社会公共生活领 域的法律法规的理解、认同和遵循。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既是一种社会公德,也是法律所倡导的精神,对 于损坏公物、破坏环境的行为既可以反映出这个人的社会公德低下,也可用相应法律条文对之进行衡量、 处罚教育他。另外,从法律与道德追求的境界及价值层面看,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

  第二,差动式融合。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因“德”与“法”两种思维方式的不同步性、境界的层次性所产生 的差异造成在教育效果上不一致性,将两种思维融合有助于扬长避短,突显综合效果。在融合的过程上, 呈现出“先动带后动”、“后动跟先动”逐步实现同步的特点。一般说来,从人类历史进步发展角度看,“德”性 思维要超前于“法”性思维,所以有人说道德是高尚的法律,而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发 展方向,当社会成员普遍的道德状况得到提高时,原来作为道德的要求会上升为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 固化下来,从而导引着法律向着更高尚的道德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道德是“主动者”,法律是“受动者”, “德性思维”领先于“法性思维”,形成以“德”带“法”的局面。人们常说的“道德法律化”就是这种融合的典型方式。

  道德法律化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立法将一些基本的道德标准确认为法律标准。例如,在新 课程第七章、第八章中,谈到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强调了《合同法》确认交 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第六章还谈到了人们日常行为生活中的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传 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条文规定, 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种方式是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例如,民间的道德传统、社区习俗 具有较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往往成为人们实际行为所遵从的行动准则,这种行动准则固化下来,就形成 了法律。第三种方式是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

  在差动式融合方面,有没有相反的情况呢?也是有的。所谓“善法产生普遍上升的道德”而“恶法放纵了不 同利益集团的人们的各自私欲,从而限制了全人类道德的进步发展”。在善法与恶法与道德的关系上,也存 在着差动关系。这也就是为什么人类道德曲折发展的原因。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法律引导着 人们形成了“赚钱、积累社会财富是天经地义的道德”,并对此设置法律,对私有财产进行法律保护。这种 法律所保护的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但他并不问利益的来源方式。这也就默认了可以用不道德的方式来

   聚敛财富。在这种法律下,形成了资本主义的道德。一旦法律改变,社会上也就出现相应的道德价值观念, 这就使得特殊的法律导引着特殊道德的形成。

  第三,碰撞式融合。这主要是指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对同一事物认定的不同,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与碰 撞,在碰撞后,二者都有所改变,并产生了一种新思维的方式路向,改变后的二者在新的思维路向下融合 起来。与前面两种方式不同在于,前面两种方式在融合后还能见到原来各自思维的影子,而这一种方式对 碰撞前而言,产生了新的质的飞跃。道德与法的碰撞式融合,首先表现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要求的碰撞 式融合,可以概括为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伦理化。其次,表现为处理同一事物的态度和手段上的碰撞式 融合。由于法律对事物的假定是“恶”的,对待事物态度往往严厉而苛刻,有具体的规范,手段上也表现得 强制而霸道,讲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而道德对事物的假定是“善”的,对待事物态度往往积极而乐观, 只有原则性的行动要求,而不会具体规范行为界限,在手段上也表现得宽容而友善,更多提倡的是义务和 奉献,至于权力是耻于言及。这两种态度、手段表现为对事物的认定的激烈碰撞。在碰撞之后,产生了融 刚于柔、威严与友善于一体的方法手段。此所谓人们常常称道的“柔中寓刚”、“思圆行方”、“棉里藏针”的方 法。

  

篇四:试论中学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

  法与德――和谐与冲突

  冯树新

  浙江电视台 1818 黄金眼栏目报道:萧山区某村经常有 住户被小偷光顾,防盗窗等防范措施在技术高超的小偷面前 失去威力,村民提心吊胆,对小偷恨之入骨,不但担心财物, 更担心家中老、幼、妇的生命安全。村民曾逮到过几个小偷, 送派出所后关了几个小时就放了。有一次又逮到了一个,一 看发现此人以前已经被逮到过了,是有前科的老顾客,累犯 却不思悔改,村民非常愤怒,扒了小偷衣服,只让他穿短裤 头吊在电线杆上示众。后有人报警,派出所来人要带走小偷 遭村民拒绝,双方对峙数小时,村民说警察宠惯了小偷,警 察说村民的行为是非法拘禁,是犯法的,后小偷被警察带走 处理。新北仑论坛有篇文章:有一老人在街头卖水果,被执 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训斥一顿,踢翻水果摊,并在老人哀 求下仍将他的杆秤折断扔到河里。写文章人认为,无证摊贩 要取缔,但方法上要讲法讲情,不能只拍苍蝇不打老虎,欺 负弱者。

  法律与道德追求的目标是有重合的,调整社会秩序和社 会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和稳定。

  法律具有强制力,道德靠人的主观约束,两者的实现方式不 同,法律与道德规范的目标价值的一致性,决定了两者具有

   和谐统一的一方面,但道德有着强烈的传统风俗色彩,而法 律具有维护人权的基本要求特征,许多道德规范允许的行为 却为法律所禁止,这样就引起了法律与道德相互冲突的一方 面。所以,我们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如何尽力使两者和谐, 避免冲突就是一个很难的课题。政府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在 平时工作中,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利益冲突时,即要做到 合法,又要做到合理,兼顾道德规范的要求。党和政府提出 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如何才能准确 的贯彻落实?这需要我们不但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还要了 解我们传统的道德规范,知道那些道德规范是符合法律要求 的,那些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同时,要针对不同的矛盾和人 群,灵活地运用法律或者道德说教。如对小偷,社会大众都 认可逮到时揍一顿,但执法部门不行,如执法人员当场发现 的应予以制止, 如事后知道小偷被打过, 并造成一定的伤害, 宜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伤害程度没有构成追究刑事责任 的,不宜非要查清殴打的群众为小偷抱不平,否则与传统社 会风俗道德规范冲突,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如对一些社会 弱者的轻微违法行为, 更要讲方法, 采用说服劝导比较适宜, 象前面那个事例,老人街头卖水果,执法人员那种方法,只 会引起社会公众对执法人员和政府的反感。一些涉及亲属之 间、邻里村舍之间的纠纷,通过说理讲情,依靠道德的力量 解决比较容易消化矛盾,如闹上法庭,往往使双方都没有退

   路,牛角对牛角一直顶到底。再如工伤事故处理,按照法律 途径,最多要经过 10 道程序,历时两年多,还是通过调解 解决比较便捷。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如何加 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防范腐败、廉政建设方面,不光要依靠 法律武器,依靠党的纪律,依靠制度,还要依靠道德规范的 力量。我国大部分道德规范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没有与党 的宗旨相冲突,我们学的资料中就引用了许多古代的道德规 范论点。象《论语》所述的相当内容是如何做人,如:君子 爱财、取之有道,吾日三省吾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 经常为犯罪的未成年人辩护,开庭时,有的公诉人教育被告 人时,讲要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改造人生观等,不能 说不对,但效果如何呢?我只对他们讲几句话:钱人人都喜 欢,但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许多大款就是从卖茶叶蛋做 小生意开始的;偷了抢了很多次,总有被逮到的那一天,别 相信自己运气天天会好;许多进去过的人出来后辛勤劳动成 了小老板,社会同样尊重他们,别自暴自弃,多为家里的父 母长辈想想。所以,道德规范是对人的基本要求,党纪国法 是对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应先做人,再当一名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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