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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意见

时间:2022-10-22 13: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意见

 

  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中共 XX 市委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X 办发〔201X〕X6 号)要求,现就做好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口径、全覆盖、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和规范国有资产报告范围、标准,及时、准确掌握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将各级、各类境内外国有资产全部纳入报告范围,加快信息化、数据化建设,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接受全方位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管理能力提升,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益。

 二、工作机制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组成,成员为上述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

 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处(科)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工作;与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对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完成联席会议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报告重点及职责分工 县政府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反映全县情况和县本级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表。

 企业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县级情况为重点,在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届末年份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 1 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具体安排如下:

 (一)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及管理情况,反映国有资产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配合)

 (二)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重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配合)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重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配合)

 (四)国有自然资源专项报告。重点报告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生态环

 境局郯城分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配合)

 全县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列入国有资产报告重点内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资产管理情况,条件成熟时及时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体系。

 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县政府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2020 年,县政府首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综合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并口头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以后年度专项报告工作依次开展。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各牵头部门于每年 5 月底前完成对相关部门及相关报告编报的培训布置工作。

 (二)各牵头部门于每年 6 月底前完成相关报告草拟和附表编制工作。

 (三)各牵头部门于每年 7 月 10 日前将专项报告行文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完成综合报告,进一步核对报表数据,并督促相关部门完善专项报告,在 7 月底前基本完成报告草拟及相关附表的编制工作。

 (四)县财政局于每年 8 月 20 日前将综合报告及需口头报告的专项报告提交县人大初审,县财政局和专项报告牵头部门根据县人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内容。

 (五)县财政局、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于每年 9 月 20 日前将相关报告提交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县党政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县政府于每年 10 月 20 日前将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县政府按照规定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 20 天前将当年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 10 天前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八)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方案,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落实和整改,并在 6 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和整改情况。

 (九)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的,县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和行动,提高责任意识,落实工作要求,合力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县级部门间的横向协作和上下级间的纵向联系,按时完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项工作任务,着力解决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三)提高报告质量。研究完善措施和办法,健全国有资产全过程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全面清查,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全面摸清家底,确保账实相符、账账一致,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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