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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全文

时间:2022-05-10 19:4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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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章社会协同。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五章创造认同感。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西藏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各族人民建设美丽家园、开创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光荣梦想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久久为功、凝聚人心、夯实基础。

第六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筑梦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相处。

第七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当以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基础,科学谋划、统筹实施、示范引领、全面推进。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规划,明确创建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措施、保障措施、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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