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低保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基层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参考。
■陈晓红/洪湖市审计局
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公共福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缓解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遏制城乡贫困人口规模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低收入社会成员维持基本生活的“最后的安全屏障”。低保工作在维护民利、保障民权、保持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但从目前低保工作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准入资格核定难。
一是家庭收入难以核定。家庭收入是判断享受低保政策的重要标准,而日前缺乏对收入有效合理的审核手段。农村居民收入中农作物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城镇居民由于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元化,以及我国传统的现金支付习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造成隐性就业、隐性收入难以核实。还有少部分申请者错误认为这是国家的救助,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而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
二是家庭成员难以界定。我国现有
法律制度明文规定,子女及(外)孙子女
有赡养其父母、祖(外)父母的义务,但在现行风俗中,特别是农村,往往只把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把有赡养能力的女儿(特别是出嫁)、(外)孙子女这类人员不计算为赡养义务人,采取人户分离的办法,把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意分开来申请低保,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是低保边缘户对象难以确定。低保边缘户救助问题越来越突出,这部分生活水平处于低保线临界状态的低收入户,按政策不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家庭往往会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导致深度贫困。
(二)动态管理核查难。民政部门不能与公安、社会保险、公积金、房产、车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之间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加之对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力度不够,加大了低保动态管理难度,很容易出现已经不具备享受低保条件的居民因为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办理退保手续而仍然在领取低保金的现象。如低保家庭成员中出现死亡的未及时调减;低保家庭成员中劳务和就业状况发生变化,如子女学校毕业或下岗再就业已有较稳定收入,家庭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生活标准高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上的未调减。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动态管理或者清理核查来解决,否则容易会出现“应保未保、应退未退”结果。
(三)后续管理保障难。低保工作包括对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动态管理,
测算收入、复核、审批等多个方面,涉及千家万户,量大、面广、程序杂,而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数量少、工作量大、业务素质较低的问题。如目前该市基层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少,只有1名民政专干编制,面对大量的实际工作,很难应付。同时,随着国家越来越关注民生,城乡低保、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灾后重建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工作在数量和难度上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低保工作,特别是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四)退出机制执行难。基层低保动态管理一般实行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日常进行随机抽查,但操作起来仍有困难,特别是现阶段仍存在“进低保容易、出低保难”的“养懒汉”现象。造成退出机制执行难现象因素有很多,但基层评议把关不严是其中重要因素。个别村(居)委会干部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实行暗箱操作,有的不公开、有的假公开、有的不评议,有的即使进行民主评议,但村(居)委会干部搞一言堂,村民代表、居民代表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一些人情保关系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低保工作中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关键性的环节———民主评议流于形式。
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
基层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建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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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jiwenzhen
审计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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