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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 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2-05-09 17:1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 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有关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 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吉林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融合实施意见》等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融合实施意见”的改革要求,强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加快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任务,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着力释放科技创新潜力,形成科技与金融创新协同效应,吸引市内外、省内外以及国内外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向我市科技型企业集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

精选

加快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业为支撑、政企紧密合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的基础平台、政策体系和良好外部环境,带动社会资源竞相投入科技创新,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新局面。要科技投融资环境不断优化,科技型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用奋斗业绩不断开创新时代吉林省全面振兴发展。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三)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设立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引导基金,按一定比例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基金和种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滚动发展,为在孵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逐步设立科技孵化器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本地区联动方式,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成立科技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基金,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对投资于本地区孵化期、初创期企业的服务厅融资机构,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四)设立服务厅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由服务厅融资机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用于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的金融扶持力度,综合采取创业投资、股权资助、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

精选

(五)营造服务厅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长期股权投资,对在本地区注册并投资于本地区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投资者,给予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补助。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在本地区注册并帮助本地区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或科技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给予众筹融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补助。

(六)建立服务厅科技企业引入投资激励机制。建立服务厅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对孵化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企业、科技项目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按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建立服务厅科技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本地区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失败项目,由服务厅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服务厅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八)发挥服务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作用。优化服务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托管机制,逐年扩大基金规模,每年参股设立2支以上创业投资子基金。服务厅引导基金鼓励支持各区联合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形成市、区联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

精选

三、充分发挥科技信贷作用

(九)促进新型科技金融机构发展。积极争取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探索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科技信贷为主的商业银行;支持商业银行在本地区建立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高效信贷服务,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业务协同和专项拨备等政策机制。对科技支行在本地区购置或自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租金补贴。

(十)创新银行科技信贷支持模式。设立服务厅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科技支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和新型信贷产品模式,发放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金规模的科技信贷额度,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型信贷产品投放出现的坏账项目,由风险补偿资金按本金的50%分担损失。推动本地区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在孵企业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与孵化器补偿金,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风险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开展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担保及再担保等业务,与银行机构建立多元化科技信贷款风险分担模式。

(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引导银行机构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考核机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创新推广知识产权质押、产业链融资、投贷联动、

精选

股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探索开展科技产品金融化试点。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组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支持引导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新三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以市场化手段实现区域内产业集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

(十二)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成立国有控股、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科技小额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审批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拓展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系列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

(十三)努力降低科技中小型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行的贷款项目实行贴息政策,在服务厅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对科技中小型企业贷款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十四)推动科技保险服务创新。大力推进本地区科技保险和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科技保险险种,将服务对象从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科技型企业。重点推动建立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探索建立由财政、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科技贷款损失的机制。

精选

四、积极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五)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实行科技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行动,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予以重点培育辅导,在权益明确、发展用地保障、申报科技和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对后备上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股份制股份制改造、券商签约辅导、挂牌上市等分阶段给予费用补贴或奖励,对在境内外进行并购的,对并购发生的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给予一定资助。鼓励已上市的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十六)加快场外交易(OTC)市场发展。大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资助,支持股权交易中心结合科技型企业融资特点,创新交易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对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企业分阶段给予挂牌费用补助,对完成股份改制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券商签约辅导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我省券商辅导本地。科技企业挂牌的,每家资助20万元。

(十七)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区域集优融资模式下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优集合票据试点工作,推进设立区域集优集合票据政府偿债基金,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债。支持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精选

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科技型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加大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力度。

(十八)支持设立科技并购基金或科技产业基金。支持证券公司、投资机构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按照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通过并购重组、加大投入、外引内联等方式,整合地区技术资源和产业资源,形成产业集聚。

(十九)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建设本地区技术交易所,完善技术与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建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促进高端技术成果在本地区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创新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载体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和资本化。鼓励有条件的区积极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园区、对已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园区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五、构建有利于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管理体制。(二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健全技术市场的导向机制,大力优化科技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以科技金融方式的引导性投入,设立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在本地区开展“拨投联动、拨贷联动、投补联动、贷贴联动、贷奖联动”等科技、金融和产业融合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精选

(二十一)扶持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转化。在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加强对我省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金融扶持力度,综合采取创业投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建设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服务体系

(二十二)建立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以企业法人方式设立

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构建“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科技信贷风险资金受托管理和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开展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创业服务、科技金融信息对接平台、众筹汇集平台、企业上市培育等科技金融服务,加快建设成为吉林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委托服务机构。各区在科技园区配套建立分支机构,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市场化运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各类机构开办的“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开放式创业服务平台给予补助。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于优秀科技企业、创业项目和创新团队给予资助。

(二十三)建立科技金融产业发展平台。成立本地区科技金融控股公司,统筹开展科技孵化器服务厅融资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业务,加强与省级金融控股机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科技金融产业发展新格局。

精选

(二十四)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科技园建设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鼓励各单位加强企业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科技信用评级机构,依托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及企业高管的信用管理工作,创新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方式,创新服务信用产品的运用。

(二十五)完善人才机制。落实服务厅高层次人才政策,对入选高层次金融人才的科技金融人才,按规定予以给予补贴,优化引才、育才、用才环境,依托企业、高等院校和产业园区,探索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模式,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十六)发挥协会、行会等民间组织的协调、引导作用。建立服务厅科技企业上市联盟,充分发挥服务厅科技金融促进会等各类金融协会组织联系政府、会员的优势,大力宣传服务厅科技金融合作创新政策。支持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搭建资金与企业的信息交换平台。

(二十七)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落实服务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专项政策,发挥科技资源优势,引导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设立或引进一批互联网金融机构、P2P网贷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发展大数据存储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等配套机构。

精选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服务厅将科技金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加快推进。服务厅负责本地区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各自职能协同推进本地区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服务厅高度重视,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意见,落实工作方案和资金保障。

(二十九)做好督查引导。服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科技、金融和产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督办指导,实行目标管理,将企业上市、财政资金的放大效用等纳入服务厅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内容,开展定期督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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