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中小学收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财政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六、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发放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发放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非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发放财政票据。
七、应根据当年本镇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八、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有关业务。
九、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用途要合法。
十、票据管理员应对每一种票据分户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十一、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处理。
(二)检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对于出现违反票据使用范围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票据使用单位更正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三)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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