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赔偿协议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仁寿县平安大道320号
乙方:
苟邦联 男 汉族 生于1950年11月17日 身份证号码: 5111211950xxxxx 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 系死者苟小强之父
胡桂华 女 汉族 生于1952年11月6日 身份证号码:51112119xxxxx 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系死者苟小强之母
徐晓华 女 汉族 生于1983年 2 月19日 身份证号码:5138221983xxxxx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 系死者苟小强之妻
苟杰 男 汉族 生于2004年10月17日 身份证号码:5138222004xxxxx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 系死者苟小强之子
监护人:徐小华 系苟杰之母
苟禹彤 女 汉族 生于2015年6月26日 身份证号码:511421201506262442住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 系死者苟小强之女
监护人:徐小华 系苟禹彤之母
乙方亲属苟小强(男,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12122859,住址:仁寿县清水镇白花村2组)在甲方负责安保服务的四川仁寿天府投资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7月17日在工作岗位坠落基坑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苟小强系因工死亡。
苟小强生前有供养亲属共四人:苟邦联系苟小强之父、胡贵华系苟小强之母。苟杰、苟雨彤系苟小强的婚生子女。
为妥善解决苟小强因工死亡的善后事宜,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苟邦联、胡桂华、苟杰、苟禹彤、徐晓华系苟小强在世的全部直系亲属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乙方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
二、因工死亡待遇
1、甲方向乙方支付苟小强因工死亡的各项待遇共计人民币108万元(大写壹佰零捌万元整),该费用包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甲方应依法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乙方因处理本次工伤赔偿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困难补助等,双方对该数据依法进行了核算。
(具体明细:丧葬补助金25233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364560元,其中苟邦联77910元、胡桂华95550元、苟杰51450元、苟禹彤139650元;乙方因处理本次工伤赔偿所花费的丧葬等所有费用、困难补助66307元)
2、因仁寿县远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乙方同意收取前款规约定的108万元因工伤死亡待遇后,相关保险理赔事宜由甲方办理,保险金由甲方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理赔事宜,出具相关文件和法律手续,拒绝配合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3、乙方已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除上述108万元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4、收取108万元因工死亡待遇后,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苟小强因工死亡所产生的仲裁、诉讼、保险理赔等各项权利;不得再就因工死亡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也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拾万元违约金。
5、乙方再次确认苟小强除苟邦联、胡桂华、苟杰、苟禹彤、徐晓华之外别无其他直系亲属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乙方未向甲方如实提供直系亲属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导致新的直系亲属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向甲方另行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当无条件退回所领取的因工死亡待遇,乙方并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贰拾万元。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付款方式:
1、转账付款。
2、无论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付款人向乙方指定的账户转账即视为甲方付款义务完成。
(二)、付款期限:
1、2016年7月22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叁拾伍万元。(付款帐户邮政银行6217996670001730704,户名苟邦联)
2、2016年7月31日乙方处理完苟小强丧葬事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叁拾万元。(付款帐户工商银行6215582313001877076,户名徐晓华)
3、剩余款项肆拾叁万元在2016年8月2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完保险理赔资料的当日支付,理赔资料如有遗漏,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付款帐户为乙方指定共管帐户)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甲方违约的,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甲乙双方同意,殡仪馆的一切费用及与丧葬有关的其他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3、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双方签字生效。
5、若因保险理赔需要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调解文书的,双方均应无条件配合办理仲裁手续,若仲裁协议条款未约定事项或者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条款约定为准。
6、以下文件由乙方提供:
(1)苟小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苟小强与徐晓华结婚证复印件;
(3)苟邦联、胡桂华、苟杰、苟禹彤、徐晓华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苟杰、苟禹彤出生医学证明,火化证、乙方与死者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
若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的,乙方应积极提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保证人: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